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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水权交易的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监管体系要进一步从界定监管范围、明确监管原则和完善法律体系三个方面进行完善。明确监管原则广东省东江流域建立的水权交易监督构架应包括政府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三个层次。

基于水权交易的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是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的有力保证。《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提出要加强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权交易后评估,依法公开水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了惩处规定。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监管体系要进一步从界定监管范围、明确监管原则和完善法律体系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1)界定监管范围

水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首先要对监管对象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水权分配与水权交易市场管理

对水权分配而言,目前《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对水量分配做出了概念界定,然而其仅仅对分配方案的制定依据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仍然缺乏依据,凡涉及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的分配,不论是政府与政府还是政府与企业等,在政府本身不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出现的情况下,都应该归属于水权的分配。

对水权交易市场管理而言,目前水权交易市场管理主要是针对水权交易过程中政府机关或者交易主体自发组成的交易管理组织对交易程序进行协调促进的过程。因此,对水权交易市场管理应该在保障交易合法高效进行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同时资源管理的规则需要反映社会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当前我国独特的社会因素,并通过正式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

(2)明确监管原则(www.xing528.com)

广东省东江流域建立的水权交易监督构架应包括政府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三个层次。相应地确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水权转让水行政监管机构、协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三大主体,同时各主体之间应注重各工作的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能与监管权限,避免职权交叉,造成水权交易的混乱与低效。

按照“安全的水权”原则,加强市场监管。水权市场中,要确保交易的水资源清洁、安全、可靠,必须对上游水资源供应主体进行严格监管:一是制定上市交易的水资源各类用途(如饮用、灌溉等)水质标准和低于标准的处罚方法,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流域上下游和各类供水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定时测定流域断面水质和用水情况并自动将数据传送到监管部门,做到执法有据——如果流域上游的水质低于标准,则按规定进行处罚,从而促进上游地区治理好水生态;如果流域下游超水权用水,除补足相应的水权外,还应给予一定处罚。此外,还要监管市场主体以防过度投机行为,保障市场公正、公开、透明,否则会扭曲市场机制,降低市场配置水资源的效率

(3)完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的水权交易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水权转让条件、审批程序、权益和责任转移以及水权转让与其他市场行为关系。水权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与具体现实条件相适应的水权制度体系,服务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广东省应根据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实践需要,由广东省政府、东江流域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广东省可结合相关取水许可规定编写《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实施方案》,对广东省东江流域水权交易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交易规则、程序等加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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