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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卦爻辞校释:需卦与訟卦的关系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卦覆之則成訟卦,是爲“險而健”。遇險而剛健不止,是易生争訟之象。就訟卦論,“利見大人”是告誡問筮者遇此卦時當求助於“大人”,不可一意孤行。需卦乾下坎上,有“利涉大川”。訟卦坎下乾上,有“不利涉大川”,卦辭的設計似與需、訟是一組覆卦相關。卦辭言“中吉”,則此前必當有不吉者。一般來説,爻辭僅預測問筮者的未來,不對與之無關的第三者做預測。若作“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則是對第三者做預測,不合爻辭的通例。

周易卦爻辞校释:需卦与訟卦的关系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異文】

“訟”,《衷》作“容”,兩字通假。“孚”,帛書作“復”。“窒”,上博簡作“懥”,帛書作“洫”,漢石經作“懫”,據《釋文》知馬融、鄭玄皆作“咥”。上博簡用字从“疐”得聲,與“窒”聲紐相同,韻部相近,可以通假。“洫”與“窒”韻雖相近,但聲紐懸隔。“惕”,上博簡作“”,帛書作“寧”。上博簡用字从“啇”得聲,應與“惕”通假。“寧”字上古泥紐耕部,與透紐錫部的“惕”聲韻皆近,例可通假。“中”,帛書作一近似“克”的字,當是訛字[1]。“利見大人”,上博簡、帛書均作“利用見大人”,“用”在此爲虚詞,有無都不影響文義。

【易傳】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序卦》曰: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釋義】

卦象坎下乾上,天在上,水在下。天高高在上,水往低处流,卦象所呈不過是正常秩序,《象傳》説“天與水違行,訟”實在有點牽强。《彖傳》的解釋要合理點:“險而健,訟。”需卦是講遇險則等待時機,不輕舉妄動。需卦覆之則成訟卦,是爲“險而健”。遇險而剛健不止,是易生争訟之象。重卦由下嚮上發展,故《彖傳》“險而健”較《象傳》“天與水違行”更加契合卦象。《象傳》説“君子以作事謀始”,旨在强調成事不易,因此開始就應仔細謀劃。

窒,疑通致。惕,懼也。“有孚窒惕”意思是即將應驗之事會導致惕懼,不是令人愉快的事情。衹有如此解釋,纔與後文“中吉,終凶”的曲折變化相吻合。前人釋“孚”爲信,視“有孚”爲完全正面的事物,繼而糾纏於“窒惕”的意義,然後産生種種異解。

就訟卦論,“利見大人”是告誡問筮者遇此卦時當求助於“大人”,不可一意孤行。需卦乾下坎上,有“利涉大川”。訟卦坎下乾上,有“不利涉大川”,卦辭的設計似與需、訟是一組覆卦相關。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異文】

“不永所事”,上博簡作“不出事”,“”即“御”,而“御”與“所”音近可通,如蒙上九“利御寇”,帛書作“利所寇”。上博簡此處文義晦澀,宜暫依今本讀法。

【易傳】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釋義】

王弼:“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爲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也。”[2]遇訟最忌固執己見,一意孤行。初六位置最下,遇訟而中輟,知難而退,長痛不如短痛,所以占辭説“小有言,終吉”。這一條爻辭説明,既言“終吉”,則此前必有不吉者。卦辭言“中吉”,則此前必當有不吉者。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異文】

“歸而逋”,上博簡作“肤”。“其邑人三百户”,上博簡作“其邑人三四户”。“四”與“百”字形相近易混,宜暫依今本和帛書的讀法。“眚”,上博簡作“”,讀爲“眚”。帛書作“省”,“省”與“眚”本係一字之分化。

【易傳】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釋義】

孔穎達:“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馬融:“眚,災也。”[3]“不克訟”就是訟事敗訴。“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虞翻讀作“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孔穎達讀作“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釋文》從“逋”字處斷句,蘇軾從“户”字處斷句[4]。各家斷句不同,則釋字就有不同。

爻辭先言“不克訟”,是説訟事的結局。繼言“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是説應對敗訴的措施和相繼發生的事情。一般來説,爻辭僅預測問筮者的未來,不對與之無關的第三者做預測。若作“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則是對第三者做預測,不合爻辭的通例。或許是爲了解釋這個疑問,丁晏、李國松等纔用連坐之法來解釋[5],使邑人與“歸而逋”之問筮者産生直接聯繫。但古代連坐最殘酷的也不過株及九族,“其邑人三百户”多在九族之外,通常不在連坐範圍之中,敗訴對他們本没有直接影響。

聞一多:“荀爽曰:‘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是讀‘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九字爲句。案荀讀得之,惟解逋義未諦。訓逋爲逃,則是内動詞,内動詞不得有賓語。今觀‘逋其邑’之語,逋顯係外動詞,而以‘邑’爲其賓語,則荀説不攻自破。以聲求之,疑逋當讀爲賦(《論語·公冶長篇》“可使治其賦也”,《魯論》作“傳”,是其比)。《説文》曰:‘賦,斂也。’《公羊傳》哀十二年何注曰:‘賦者斂取其財物也。’‘不克訟,歸而賦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者,蓋訟不勝而有罪,乃歸而賦斂其邑人,於是財用足而得以自贖,故曰‘无眚’也。”[6]以“逋”字連下讀可取,但釋爲賦則不可取。“其邑人三百户”本就是“不克訟”者的賦斂對象,“歸而賦斂其邑人”談不上是收獲,自然不能與“不克訟”的損失相抵。

朱駿聲以爲:“逋,叚借爲捕。《南山經》注引記曰:‘條風至,出輕繫,督逋留。’《淮南·天文》作‘去稽留’。《廣雅·釋詁四》:‘逋,遲也。’按,羈維之意。”[7]《説文·辵部》:“籀文逋从捕。”是逋、捕當同音,可通假。“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是説敗訴後,邑人三百户聞訊趁機出逃,幸而都被追捕了回來,所以是“无眚”,即敗訴没有釀成災難。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異文】

“食”,上博簡作“飤”,當讀爲“食”。“舊”,帛書字形無“艹”頭,應是異體。“厲”,上博簡作“”,古文字厂旁從石旁分化,此字即“厲”字[8]。帛書無“終吉”,是傳抄中的損益。

【易傳】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釋義】

孔穎達釋“食舊德”爲“食其舊日之德禄位”[9],程頤則釋之爲“處其素分”[10],意思是守其本分。惠棟讀“食”爲“蝕”,高亨繼之:“食舊德,謂虧損其故日之德行也。食舊德而危難至,危難至則知惕懼,知惕懼則可無敗。故曰食舊德,貞厲,終吉。從王事者,貴克忠克勤,始終如一,否則將無所成,故又曰或從王事無成,亦承食舊德而言也。”[11]從下文“无成”分析,“食舊德”宜從孔穎達、程頤之釋。所謂“舊德”可能是自己此前創下的基業,也可能是祖蔭。六三陰柔處陽位,所謂“舊德”或指陽位,“食舊德”則不思進取,與陰柔爻象吻合。

貞厲,守常不變則危險。終吉,最終結局是吉利的。“終吉”着眼於長久的判斷,“貞厲”着眼於過程的判斷,兩者並不衝突。撰寫爻辭者對争訟既不是完全肯定鼓勵,也不是完全否定勸退,而是强調因時因人而變。六三不當位,且是陰爻,所以用“食舊德”“无成”這樣消極的爻辭。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異文】

“渝”,上博簡作“愈”,帛書作“俞”,都讀爲“渝”。(www.xing528.com)

【易傳】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釋義】

初六“不永所事”即不訟,六三“食舊德”亦是不訟,兩者皆陰爻居陽位,雖未必成就事業,但守成足矣。九二“不克訟”,九四亦“不克訟”,均是訟而敗訴,兩者皆陽爻,但居陰位,位不正,故不能勝訴。與九二不同的是,九四近九五,心有憂懼,故“復即命渝”,收斂鋒芒。

前人於“復即命渝”的句讀略有争議,虞翻云:“渝,變也。不克訟,故復位,變而成巽,巽爲命令,故復即命渝。”[12]王弼云:“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爲仁猶己’,故吉從之。”[13]同樣以“復即命渝”爲一句。《朱子語類》云:“訟九四‘不克訟’句,‘復即命’句,‘渝’句,‘安貞’句。吉。六三‘食舊德’句,‘貞’句,‘厲終吉’句。曰‘厲’自是一句,‘終吉’又是一句。《易》辭只是元排此幾句在此。伊川作變其不安者爲安貞,作一句讀,恐不甚自然。”[14]是句讀不僅不同於虞翻,亦與程頤不同。後來屈萬里將“即命”釋作“就命,言就而聽命也”[15],則與朱子所見的句讀相同。

不過,不管如何斷句,前人對爻辭的理解大體相同,即敗訴之後,立刻有所改變。“即”當是連詞,相當於則、乃。所謂“復即命渝”就是敗訴後回到城邑,接着下令改變。“安貞吉”是承“復即命渝”而來,自是説改變之後不當有反復,應該自此安寧正命,如此方爲吉利。

九五:訟,元吉。

【易傳】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釋義】

訟卦中,逢陽爻皆有訟,逢陰爻則不訟。但四陽爻中,唯獨九五爻訟而大吉。這與九五的位置相關,五是陽位,陽爻居之,既中且正。以如此有利的時勢和剛健的特質,當然可訟,且可獲大吉的結果。縱觀訟卦諸爻,爻辭編排者的用心是顯而易見的。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異文】

廗毎“錫”,上博簡、帛書均作“賜”。上博簡無“之”字。“鞶”,上博簡作“”,畔聲,乃“鞶”字異體[16]。帛書作“般”。《釋文》:“徐云:‘王肅作槃。’”均宜讀爲“鞶”。“帶”,上博簡作“”,是“帶”的異體。《釋文》出“”,云:“亦作帶。”“褫”,上博簡作“”,當通“褫”[17]。帛書作“搋”,與“褫”聲符相同,故相通。《集解》作“拕”。《釋文》:“鄭本作拕,徒何反。”“拕”透紐歌部,“褫”透紐支部,兩字讀音相近,應可通假。

【易傳】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釋義】

馬融:“鞶,大也。旦至食時爲終朝。帶,大帶衣也。”[18]鞶帶是衣飾之屬,因其華麗且與官爵相關,故以之象徵官爵。王肅:“褫,解也。”[19]上九與九二、九四一樣,均是不當位之爻。此外,上九還居九五之上,有乘九五之勢。“終朝三褫之”,争訟雙方勝負交替,可見激烈程度。上九居訟卦最上,故訟事發展至極端,與初六“不永所事”正相反。

【注释】

[1]張政烺:《馬王堆帛書〈周易〉經傳校讀·六十四卦》,載《張政烺文集·論易叢稿》,中華書局,2012年,第123—124頁。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叁),中華書局,2014年,第14頁。

[2]王弼:《周易注》,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706頁。

[3]馬融:《周易傳》,《漢魏二十一家易注》,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33頁。

[4]蘇軾:《東坡易傳》,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總第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5頁。

[5]丁晏:《周易訟卦淺説》,轉引自潘雨廷《讀易提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55頁;李國松意見轉引自馬振彪:《周易學説》,花城出版社,2002年,第83頁。

[6]聞一多:《周易義證類纂》,載《聞一多全集》第二册,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2年,第31頁。

[7]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中華書局,1984年,第407頁。

[8]李零:《讀上博楚簡〈周易〉》,《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4期。

[9]孔穎達:《周易正義》,載《儒藏》精華編第二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58頁。

[10]程頤:《周易程氏傳》,中華書局,2011年,第39頁。

[11]高亨:《周易古經今注》(重訂本),中華書局,1984年,第178—179頁。

[12]虞翻:《周易注》,《漢魏二十一家易注》,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418頁。

[13]王弼:《周易注》,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706頁。

[14]黎靖德:《朱子語類》,王星賢點校,中華書局,1986年,第1750頁。

[15]屈萬里:《説易散稿》,轉引自劉大鈞總主編:《百年易學菁華集成初編·〈周易〉經傳》(肆),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1368—1379頁。

[16]徐在國:《上博楚簡文字聲系》,安徽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3082頁。

[17]季旭昇:《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讀本》,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17頁。

[18]馬融:《周易傳》,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33頁。

[19]王肅:《周易注》,《漢魏二十一家易注》,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5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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