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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人施工进度控制合同权限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授予监理人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权限,并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作为监理人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

水利工程监理人施工进度控制合同权限

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授予监理人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权限,并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作为监理人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根据《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监理人施工进度控制的权限如下。

(一) 签发开工通知 (或称进场通知)

《合同条件》第18.1 款规定:“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下文简称 《监理规范》)中称为“进场通知”。

如第一章所述,开工通知具有十分重要的合同效力,对合同项目开工日期的确定、开始施工具有重要作用。《监理规范》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开工的必要条件。

(3)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二) 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合同条件》第17 条规定:“承包人应按 《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三)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合同条件》第5.5 款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四) 劳动力、 材料、 设备使用监督权和分包单位审核权

监理人有权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劳动力、施工机械及材料等使用情况,并要求承包人做好施工日志,并在进度报告中反映劳动力、施工机械及材料等使用情况。

对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监理人应严格审核,提出建议,报发包人批准。

(五) 施工进度的监督权(www.xing528.com)

《合同条件》第5.5 款规定:“①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 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d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d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②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 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 款的规定办理。”

(六) 下达施工暂停指示和复工通知

监理人下达施工暂停指示或复工通知,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根据《合同条件》第19 条规定: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七) 施工进度协调权

监理人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命令协调施工进度,这些情况一般包括:各承包人之间的作业干扰、场地与设施交叉、资源供给与现场施工进度不一致,进度拖延等。但是,这种进度的协调在影响工期改变的情况下,应事先得到发包人同意。

(八) 工期索赔的核定权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监理人有权组织核定,如核实索赔事件、审定索赔依据、审查索赔计算与证据材料等。监理人在从事上述工作时,作为公正的、独立的第三方开展工作,而不是仲裁人。

(九) 建议撤换承包人工作人员或更换施工设备

《合同条件》第13.4 款规定:“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合同条件》第15.5 款规定:“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 完工日期确定

《合同条件》第52.1 款规定: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d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d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d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d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d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项目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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