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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实现立法价值转换!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在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实现立法价值的转换,首先要坚持人与自然并重,即坚持“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协调一致,法律制度的设计既要体现人的权利,也要体现自然的权利[5]”。其根源在于对自然利益的重视不够,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再次,要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要实现二者的统筹协调,关键在于将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利益的影响降到最低,将其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和可消除范围内。

大气污染治理:实现立法价值转换!

传统法律观认为法律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这种观点将立法的价值取向定位为调整人与人的社会秩序,而忽视了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而在生态文明法律机制的建设中的立法价值取向方面应由单一的人与人的社会秩序转向人与人的社会秩序、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并重,由环境资源利益的代内公平转向代际公平,由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转向相对自由,将人的价值与生态环境的价值等同起来,必要时人的价值应让位于生态价值。

要在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实现立法价值的转换,首先要坚持人与自然并重,即坚持“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协调一致,法律制度的设计既要体现人的权利,也要体现自然的权利[5]”。过去我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常常奉行“单边主义”,将人的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所谓自然利益则常常作为一种口号,而很少真正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或行为当中,即使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部分法律或文件中,也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更不用提体现在法律精神中、内化为人的行为。其根源在于对自然利益的重视不够,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其次,要坚持自然正义,强调自然正义即要将生态和自然看作法律关系中的一元,对自然界的不正义同样也是违背法律精神的,其对社会的危害不亚于传统的不正义行为。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则要将自然正义作为法律正义的一部分,强调自然正义的重要地位。再次,要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长期以来,经济利益一直是人类的基本利益之一,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最重要的利益,但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过程中却忽视了大气等环境利益,以致造成今天严重的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了生态利益。在大气污染治理法律的建设过程中就要既注重满足人类基本需求和实现人类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还要更加注重生态利益,将经济利益的实现建立在生态环境利益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将二者对立起来,更不能坚持先实现经济利益再考虑生态环境利益。要实现二者的统筹协调,关键在于将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利益的影响降到最低,将其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和可消除范围内。(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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