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数据治理:实现大数据价值的方法

数据治理:实现大数据价值的方法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良好的数据治理为大数据的价值变现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只有建立了完整的大数据治理体系,保证数据的高质量化、高标准化,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对内挖掘企业内部的数据价值,对外提高竞争力,实现大数据的价值变现。

数据治理:实现大数据价值的方法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购、网约车、网上银行互联网服务已经全方位地进入我们的生活中。人们为了获取更便利高效的服务,习惯性地录入自己的姓名、电话、住址、银行卡号等隐私信息,而且指纹、面容等个人生物信息也被作为特殊密码,用于消费支付和解锁登录等。但是,公民个人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变更的特质,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其敏感程度和利用价值远高于一般信息,存在着特殊风险。因此,人们肆无忌惮地享受着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前所未有的便捷,但同时也会出现自己在网络中的所有活动信息被数字化保留,这些数字信息将借助机器和技术的力量,将每个人变成“透明人”。

实践中,商家会极易受到利益驱使,将所收集的消费者隐私信息数据用于其他用途或出售给第三方,从而获得高额的商业利益。万豪酒店约2.4亿条客户资料泄露、圆通速递10亿条快递信息泄露、优衣库网站逾46万客户资料泄露……层出不穷的信息泄露事件都在提醒我们要重视数据信息保护,强化隐私信息的合法收集、限制使用与安全储存。鲁某为自己的朋友庞某在去哪儿网订购了中国东方航空的机票一张,在购票过程中,鲁某并未填写过庞某的手机号,两天后,庞某的手机却收到了通知其航班取消的诈骗短信,未曾留存过的手机号却被诈骗团伙获知,甚至匹配出自己的姓名和航班信息,庞某认为其个人隐私信息被代理公司泄露,并一纸诉状将两个公司告上法庭,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大数据时代下,很多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利用行为都伴随着隐私被侵犯的风险。例如,朱某在某搜索引擎上搜索“减肥”等关键字,然后进入其他网站时,会出现与其之前搜索的关键词相关的减肥广告等。实际上,朱某的遭遇十分常见。我们在上网时经常会发现各种能够“读懂人心”的广告,这就是网络定向广告,这种广告通过大数据手段搜集用户消费信息,从而精准投放符合消费者偏好的广告。这样做,虽然大幅度提高了广告宣传的效率,但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虽然许多网站和软件通过以明示告知和默示同意相结合的隐私条款规避侵权风险,但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则争议较大。因为如果用户不同意这种隐私条款,在网络世界中用户往往寸步难行。

据媒体统计,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过度”挖掘用户数据,“隐私泄露”问题约43836条,“数据滥用”问题约1846条,“黑市交易”问题约8789条(如图1-9所示)。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数字经济的规范发展。

广大用户的隐私泄露、数据滥用等引发的社会热议,使得人们对互联网平台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以发生的“Facebook数据泄露涉嫌美国大选事件”为例,Cambridge Analytica公司利用了从Facebook不当收集的5000万用户的个人数据,分析其喜好、偏向和政治倾向,从而为美国大选参选人提供数据分析服务,而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就是Cambridge Analytica公司此前的客户。基于采集到的样本数据,其中该事件的各媒体渠道报道数量总量为2701条(如图1-10所示)。

图1-9 媒体报道数据隐私泄露数量

(资料来源:国家信息中心

图1-10 Facebook数据泄露涉嫌美国大选的报道数量统计

(资料来源:美国《纽约时报》和英国《卫报》)

可见,大数据可以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石油”,将世界万物普遍联系了起来,但是如何避免数据孤岛、隐私泄露等问题,就需要深度探讨一下大数据时代的依法治理之道。

首先,要以政府为主导,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政策体系。美国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联邦隐私权法》,欧盟在1995年颁布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英国也在1998年颁布了《数据保护法》,但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有关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虽然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只是完善了相关规则,还缺乏更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因此,需要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增强网络空间个人隐私安全的保护。可借鉴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的经验,整合我国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和措施,对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具体明确相应的权利内容、维权方式以及侵权责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以及保护进行规范,解决当前法律依据碎片化、保护途径间接化、司法救济薄弱化的问题。

其次,提升数据信息保护的技术管理水平,健全数据使用的监管机制。大数据中最有价值的无疑是个人数据,不同数据控制者会通过软件、传感器、各种终端等新兴技术对个人活动信息全程采集、实时处理。但是,一旦出现违规采集、使用、交换个人信息,就会导致个人数据被滥用,引发诸如诈骗、绑架等负面后果,影响公共安全与人身财产安全。针对系统漏洞和技术薄弱处应更新技术保护手段,加强数据库安全维护,同时要强化数据库监管,可以设立数据库监管的执法机关,对于数据库管理和使用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盗取和出售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管,并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后,强化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大数据时代隐私的暴露无处不在,人们往往对自己的隐私缺乏保护意识,为了获得高效便捷的服务而忽视自己的信息保护。隐私保护意识不强为违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上存在许多第三方软件,用户只要输入个人姓名、性别、生辰八字、手机号等信息,就可以测试所谓的前世身份、爱情观等,然而这实际上是后台运营商收集个人隐私数据的手段,运营商完全可以根据用户所输入的个人信息拼凑出完整的隐私资料,具有引发电信诈骗和电信盗窃的可能。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引导公众主动拒绝不良网站、企业等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要求,公众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要勇于发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隐私权利。

良好的数据治理为大数据的价值变现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只有建立了完整的大数据治理体系,保证数据的高质量化、高标准化,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对内挖掘企业内部的数据价值,对外提高竞争力,实现大数据的价值变现。(www.xing528.com)

数据的高质量化、标准化是升级商业模式的前提。随着互联网企业对其他各行业的冲击,加剧了市场的竞争程度。许多企业的IT系统经历了数据量高速膨胀的时期,这些海量的、分散在不同角落的数据导致了数据资源利用的复杂性和管理的高难度,形成一个个系统竖井。系统之间的关系、标准化数据从哪里获取都无从知晓,但是通过有效的数据治理工作,可以对分散在各系统中的数据提供一套统一的数据定义、数据类型、赋值规则等的定义基准,通过数据标准化可以防止数据的混乱使用,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及质量,并可以提高开发效率和保持数据管理的一致性,进而提升企业内部数据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多角度、全方位、准确的数据价值是企业开展营销、争夺优质客户的关键。大数据的安全治理和数据技术的应用触发了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变化,这些变化又对企业营销产生复杂而深刻的影响,企业必须适应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变化,深入分析大数据背景下需求的特点,只有不断地创新企业营销内涵和营销模式,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可以说,数据已成为企业最核心的隐形财富,谁掌握了准确的数据谁就能获得先机。就拿营销中精准广告投放来说,广告可以说是促销的利器,但传统广告投放有许多弊端:门槛高、投入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对大规模投放广告感到力不从心,尤其是被认为对树立企业品牌最有效果的电视广告;针对性差,浪费严重。在大数据技术支撑的营销模式下,以网络广告为主的促销方式第一次可以实现目标受众明确、投放时间灵活、地域选择自由、投放次数可控等多重目标的统一。[12]因此,企业如何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开展精准营销、争夺优质客户、如何选择竞争策略,都是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注释】

[1]TOFFLER A.The third wave[M].New York:Bantambooks,1981.

[2]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

[3]MANYIKA J.Big Data:The next frontier for innovation competition,and productivity[R/OL].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2011-05[2014-03-10].http//www.mckinsey.com/insights/business_technology/big_data_the_next_frontier_for_innovation.

[4]王旭,罗巍.大数据对市场营销的冲击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6,30(05):25-29.

[5]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9.

[6]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7.

[7]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60.

[8]冯启思.数据统治世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22.

[9]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9.

[10]刁生富,姚志颖.论大数据思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5):87-91.

[11]资料来源:刁生富,刁宏宇,吴选红.重估:大数据与治理创新[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97.

[12]王其和.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营销战略再分析与营销策略新内涵[J].统计与决策,2014(24):198-20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