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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元时期的新闻业研究-暂行报律事件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在宣布废除《大清报律》的同时,颁布了《暂行报律》,向中国报界俱进会和其他主要报纸发送了文稿专电。[4]然而,这份商量口吻的《暂行报律》并未得到新闻界认可,反而引起了激烈的社会反响,完全出乎当政者的预料。

民元时期的新闻业研究-暂行报律事件

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在宣布废除《大清报律》的同时,颁布了《暂行报律》,向中国报界俱进会和其他主要报纸发送了文稿专电。

从名称上来分析,《暂行报律》只是一个临时的法律条文约定,南京临时政府的公开电文也称:“查清廷行用之报律,军兴以来,未经民国政府明白宣示,自无继续之效力,而民国报律,又未逮行编定颁布,兹特定暂行报律三章,即希望报界各社一律遵守。”并且在语气上也是极其缓和,不仅向报界各社陈述了制定该报律的理由,而且用了“希望”一词,十分委婉,将《暂行报律》与《大清报律》区分开来,像是在告诉大家一个临时的约定。

《暂行报律》其文如下:

(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阳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期限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其以后出版者,须于发行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

(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

(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4]

然而,这份商量口吻的《暂行报律》并未得到新闻界认可,反而引起了激烈的社会反响,完全出乎当政者的预料。接到内务部电文后,中国报界俱进会与《申报》、《新闻报》、《时报》、《神州报》、《天铎报》、《启民爱国报》、《民报》、《大共和报》、《民声报》以及同盟会重要喉舌《民立报》等上海各大报纸深感震动,紧急磋商,决定坚决抵制。(www.xing528.com)

3月6日,各报以报界俱进会名义同时刊登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电,对内务部此举表示强烈抗议。电文称:

接内务部电详定暂行报律三章。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今杀人行劫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5]

严词表示拒绝执行内务部的指令。

上海的各大报纸还刊登了章太炎的《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对《暂行报律》内容进行逐条批驳,将南京临时国民政府推到了风口浪尖,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面对各界的抗议,迫于舆论压力,孙中山于3月9日发表通电,撤掉了《暂行报律》,言:

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国宪所就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立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决议,勿遽遽亟亟可也。[6]

民国初年的《暂行报律》妄图规范报业无序现象,为革命营造统一舆论氛围的努力功亏一篑。在打着各种自由旗号的民初新闻界,各路报界人士并没有用好手中的自由权利。这也是从传统缺乏民主、自由的社会突然过渡到民主、自由社会不可缺失的一个迷茫、混乱阶段,自由的权利难免被当做革命宣传的工具,自由思想难免被误解和错解。而《暂行报律》的出台,使政府与报界的关系迅速发生了变化,“经历了一个由和谐到疏远的变化过程”[7]。在报界舆论面前,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也是颜面扫地,威信不存,不可避免地要被历史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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