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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日本,环境信息的披露通过法律法规给出了具体和规范的要求。而以独立报告形式披露环境信息的重污染企业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研究结果显示大多数高污染企业并没有严格遵守制度执行,企业环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尚未得到改善。即使在重污染行业中,也只有约30%的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而且其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仍然不能令人满意。

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1.中国、美国和日本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比

从披露内容看,中国企业将有正面影响的环境管理、环境投资和环境治理信息作为主要披露内容,而对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等负面信息则多采取不披露或少披露的态度。

而美国企业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政策、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三个方面。在环境政策方面的披露主要是对于环境负债和环境成本有关的特定经营政策的披露;在环境成本方面,美国许多上市公司披露环境成本、环境投资和费用,对研究、再利用环境健康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描述;对于环境负债,公司对于环境有关的负债予以定量的披露,对越来越严格的未来法规所导致的潜在债务予以说明,对于环境有关的债权和金额予以披露(周洁、王建明,2005)。

在日本,环境信息的披露通过法律法规给出了具体和规范的要求。2001年4月,日本颁布实施了《PRTR法》(环境污染物质的移动、排放登记制度),规定各企业必须对制度中提出的354种化学物质的数量做到准确把握和如实申报。日本政府制定的《环境会计指南2002》,给出企业三种可供选择的环境报告内容格式:(1)仅披露有关的环境成本信息。该格式明确了环境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所以这种格式提供的信息是最可靠的。(2)将环境成本与环保收益共同列示进行比较。它有利于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但由于很大一部分环境收益无法以货币计量,使得分析难以精确。(3)列示全部两类环境收益。它的综合性最高,可以给出关于企业环境业绩的完整图景。日本环境省在《环境报告书指南(2003年版)》中要求企业披露环境成本、环保收益、环保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等企业所有的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孟晓军、胡琳吉,2008)。

从披露形式和载体看,中国当前的环境信息披露多表现为年报中的文字描述,主要散布在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等年报中的相关章节。而以独立报告形式披露环境信息的重污染企业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但美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形式以公司发布单独的环境报告为主,企业主张采取定量形式披露为主,定性描述为辅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环境具体信息,而非简单地以文字形式描述环境信息,造成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模糊不清。在货币表述部分,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资产负债表样式、利润表样式或只列示环境成本。

同样的,日本企业大部分也是以独立的环境报告形式对外公开。环境报告书中,单独立项的环境信息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这样更能集中、直观地反映环境会计信息。从1999年开始,上市公司50%以上在公司网站上开设“环境”专栏,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公布本企业的独立环境报告书。有的企业还通过公司环境手册、公司介绍手册、营业报告书等手册来反映环境信息(孟晓军、胡琳吉,2008)。

2.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

(1)制度运行效果不显著(www.xing528.com)

虽然在制度实施后,高污染产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率和披露质量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根据对高污染产业上市公司的评估,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环境活动绩效仍停留在较低水平。研究结果显示大多数高污染企业并没有严格遵守制度执行,企业环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尚未得到改善。2010年综合绩效的评分标准为:A(≥80),B(70≤B<80),C(60≤C<70),D(40≤D<60),E(20≤E<40),F(<20),仅有14家企业达到合格等级(B级2家,C级12家),仅占我国847家高污染上市公司总数的1.65%,绝大多数企业无法达到合格等级,共占企业总数的98.35%,其中,253家企业为E级,占29.87%;527家企业为F级(包括不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占62.22%。这都证明了我国现行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大部分重度污染产业的影响效果甚微(周洁、王建明,2007)。

(2)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主要包括:

从披露内容来看,首先是没有形成像会计报表那样的固定框架,年报和独立报告中的环境信息呈现“随意化”和“碎片化”,没有成熟的披露体系,不同公司不同年份披露的信息往往缺乏可比性。其次,具体的关键性环境绩效数据少甚至不披露,大多是一些理念性口号性的文字描述,以及个别的环保成绩。许多企业对公司如何“节能”笔墨甚多,但对可能产生负面印象的“排污”避而不谈。最后,关于公司环境行为的财务性信息少,无法对投资者的公司价值判断提供帮助。因而中国不少股票分析师都表示不会关注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

从载体方面看,缺乏像美国10-K表那样的法规性文件,环境信息的对外披露较随意。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计划性地通过年报、网络和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披露,并且很少有上市公司用具有针对性的环境发展报告进行披露。即使在重污染行业中,也只有约30%的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而且其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虽然政策制定者对公司应该披露哪些方面的环境信息做出了指南,但由于对披露的程度和范围要求还是不够具体和明确,导致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环境信息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参差不齐,可比性、可信性弱,信息的使用价值不高。

(3)不披露或少披露负面环境信息

虽然中国环境法规多,对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章也比较多,但重污染上市公司中不披露环境成本信息和不披露环境负债信息的比例仍然很高。大多数上市公司主要就是挑选有利于公司形象的正面环境信息进行披露,而对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等负面环境信息,绝大多数重污染上市公司却避而不谈,致使外部利益相关者仍然无法估计公司实际面临的环保风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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