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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特征及与水环境关系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少数民族普遍信教,把生态伦理浸润在宗教禁忌的规约中,并以此当做神圣不可违逆的法则,这种超自然力的宗教禁忌成为民众行为的道德约束。西南傣族、德昂族等少数民族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奉行“严禁杀生、见杀不吃”的戒律,形成了伤害生命有罪的生态观念。傣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形成的龙山、坟山森林禁忌,凸显出民族生态伦理的宗教约束性,正是这种约束性千百年来保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平衡[2]。

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特征及与水环境关系

受各自宗教的意识形态影响,少数民族对周围生存环境的敬畏感较强,认为人与其他生物地位平等、人对大自然要取之有度。长期以来,正是这种思想使少数民族生活区域的自然环境仍保持着原生态,生态状况良好。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生态伦理思想被少数民族人民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表达出来,概括地说有以下几个基本观点。

(一)天人合一、平等共存的自然观

拉祜族认为人类诞生于葫芦蒙古族认为人生天地之间,全靠自然的恩赐和养育。傣族认为“森林是父亲,大地是母亲”,以此来讴歌自然化育人类的恩德和人类对自然的感激之情。上述生态伦理观念,既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直接的原始统一性,同时又蕴含了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内在要求。人与自然共生共存是少数民族传统自然伦理观的价值取向,它是建立在人与天地万物的同源性和生命本质的同一性上。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与其他所有生命都有共同的根源,彼此之间相互依存,平等对待。

少数民族“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与儒家的观点不约而同,都将人与自然看做是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认为人和世间万物都由自然化生,大自然是人类的生存根基和最终归宿,人与自然万物相互依存、共生共荣、协调发展。

(二)地域差异、环境适应的和谐

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认为,“地理环境是文化创造的自然基础,……对人类文化创造的影响是真实而多侧面的、持久而深入的”。人类任何一种文明的产生都要受其所属环境的深刻影响和制约,不同地区人类文明的起源,是该地区的先民与自然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域广阔,环境差异较大。由于生存环境的不可选择和改变,少数民族必须在现有的自然条件下进行生产活动,由此形成了具有鲜明地域差异性和环境适应性的和谐生态理念。这些和谐生态理念又反过来维持着当地的生态平衡,协调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指出,特定的民族“保持着一种与自然环境亲密和谐的传统生活方式,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对生态的意识,以及对自然界的适应性”。例如游牧民族为防止草场过度使用,采用不断的迁徙和流动的移牧、轮牧和游牧方式,减轻草原和草场的人为压力,确保牧草和水源的生生不息和永不枯竭,既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又保护了牧野的可持续发展。南方哈尼族、傣族、侗族等稻作民族,在山高林阔、高温多雨的条件下形成的森林生态观,为稻作农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水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形成了“林—水—田”的生态模式。这种生态伦理思想是少数民族人民适应环境、利用环境,协调人与大自然关系的结果,体现着人与自然环境的融洽与和谐。(www.xing528.com)

(三)敬畏自然、适度消费的发展观

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特殊历史环境所限,少数民族往往把自然界和自然物神化,对天、地、水、山、树等自然物的崇拜和禁忌,形成了敬畏自然的生态伦理观。在少数民族地区,到处都有神山、神湖、神泉、神河、神树和神石的存在。如云南的哈尼族、傣族、彝族白族等少数民族的神树崇拜,他们将村寨附近的一片树林赋予神秘色彩加以崇拜,认为森林是神灵的家园,保护森林可以消灾除难、健康长寿、幸福平安。由于敬畏神灵而保护森林,从而对环境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少数民族在长期实践过程中认识到,当人类对资源利用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因此,他们根据自然资源的数量与季节,控制对动植物资源的使用量,合理发展生产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形成了适量消耗自然资源、适时利用自然资源、适度人口繁殖的发展观,使自然生态系统健康有序运转。如每年从冬天第一场大雪开始至次年春天牧草泛青是蒙古族的围猎季节,其他时间则禁止围猎。《元刑法志》对狩猎也有类似的规定,“打大放小、打公放母、放生,不猎杀怀胎母兽与幼崽”。《彝汉教育经典》有如下表述:“山林中的野兽,虽然不积肥,却能供人食,可食勿滥捕,狩而应有限。山上长的树,箐中成的林,亦不可滥伐。有树才有水,无树水源枯……”。侗族人很早就认识到控制生育的必要性,形成了“一棵树上一窝雀,多了一窝就挨饿”的适度人口意识。这种因敬畏自然而形成的适度消费的发展观,有效防止了人们过度猎杀或采集动植物,从而避免了自然资源的覆灭,保持了少数民族地区人与自然界的平衡。

(四)规约权威、普遍约束的宗教观

少数民族在与大自然的交往中推崇“万物有灵论”,人们敬畏自然、尊重神灵,形成带有普遍约束性和权威性的宗教习俗、乡规民约,调整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蕴含其中的生态伦理虽然不像现有专门的法律具有明确的系统和规范,但是对人们的行为却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少数民族普遍信教,把生态伦理浸润在宗教禁忌的规约中,并以此当做神圣不可违逆的法则,这种超自然力的宗教禁忌成为民众行为的道德约束。西南傣族、德昂族等少数民族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奉行“严禁杀生、见杀不吃”的戒律,形成了伤害生命有罪的生态观念。傣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形成的龙山、坟山森林禁忌,凸显出民族生态伦理的宗教约束性,正是这种约束性千百年来保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平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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