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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主体结构单一失衡影响!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现行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中,政府是主要的治理主体,虽然互联网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和个人都在逐步加入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但相较而言,治理主体一元的格局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一格局导致网络空间治理会出现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政府部门是主要的治理主体,这就决定了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常常需要充当“救火队”的角色。信任是一种处理固有复杂性的策略。

治理主体结构单一失衡影响!

在我国现行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中,政府是主要的治理主体,虽然互联网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和个人都在逐步加入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但相较而言,治理主体一元的格局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一格局导致网络空间治理会出现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政府部门是主要的治理主体,这就决定了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常常需要充当“救火队”的角色。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的互联网域名和网站数量逐年递增,网络空间治理的对象范围在不断扩大,政府需要面对的除了不良和有害信息传播、非制度化集体行动等,还有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恐怖主义行为,这无疑为既有的治理工作布置了新的任务,也导致部分原来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失灵[2]。然而,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各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实际上每个部门具体负责网络空间治理的人手少之又少,工作能力水平参差不齐,要应对日益繁多的网络空间治理工作,政府部门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为了实现对网络的监管,传统的管理模式选择对网站的准入采取业务许可制度。然而,有学者指出,我国行业管理部门面临着尴尬的局面:少数网站获得许可牌照,绝大多数网站处于非法运营的状态。这种状况一方面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另一方面也给多数网站的长期发展蒙上阴影。互联网的性质必定会损害业务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其一,互联网企业数量众多,监管部门人力资源无法与之匹配,通过许可管理的难度很大。其二,大量微型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信息服务,一开始并不打算费时费力去申请遥不可及的牌照,等到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再考虑牌照问题。其三,政府的处罚措施的威慑作用并不显著,其仅对少量上规模企业具有一定作用,对大量的微型企业而言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即使监管部门关闭其网站,这些企业仍然很容易重新开业,只需要拷贝一下数据、换个域名。其四,互联网是全球性网络,网站搬迁非常容易,一旦国内管制过严,大量微型企业就会将网站搬到国外,国内的监管更加困难。其五,互联网上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大量企业通过业务创新回避监管。[3]可以说,业务许可制度并没有实现“提高门槛,限制数量”的目标。所以,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对网络空间进行治理,在当今时代已经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www.xing528.com)

②人民群众没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网络空间的治理,这不仅会打消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而且可能会加深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不信任。有学者指出,信任被视为创新实践的重要先决条件。由于创新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因此依赖诸如合同等复杂性降低机制则更加困难,因为这些机制的重点是确定过程。然而,信任是对结果保持积极的期望,且对行动的过程没有太多的控制。因此,在受益于开放性而结果不确定的创新过程中,更加需要信任。[4]还有学者认为,信任与秩序具有同构性,因为秩序意味着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等,而信任则反映出社会交往中人们之间相互的预期和认同关系。[5]可以说,信任的建立对于创新实践和秩序的维护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以网络安全的治理为例,传统的观点认为,只要政府借助于技术规制(technoregulation)对网络行动者施加更为严格的控制,通过技术规制,致使终端用户“在线内活动”,政府对网络空间的稳妥使用就会具有更高的指挥权。不得不说,这种做法不仅有效,而且经济。然而,这种做法招致了不少批判意见,如这种规制方法非常不透明,会使得用户无所适从,透明度的缺失违背法治精神,这么做的代价是消耗用户的信任。信任是一种处理固有复杂性的策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意识到未来具有不可预知的特性,我们不能预见其他人的行动,因此我们需要信任来排除其中的一些不确定性。[6]因此,未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会严重阻碍网络空间治理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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