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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主体单一的治理过程:优化方式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往往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当然,不同情况下具体参与调处的对象也不同。此时,村干部也会主动介入并主导矛盾的调解过程。从上述内容不难发现,对于矛盾纠纷的治理主要围绕流转双方而展开,大多数村庄的此类纠纷均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可以说,1989—2005年之间,村民因土地流转而发生的纠纷仍属于村庄内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私人纠纷,涉及的治理主体相对单一。

参与主体单一的治理过程:优化方式

一般而言,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往往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丁水与丁文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中央政府考核机制与地方政府治理目标的异化、地方职能部门的权责交叉、乡村精英登场机会的减少,以及农户与政府间合作治理平台的尚未建立使得土地流转纠纷的治理呈现出了“碎片化”的问题,并由此导致了治理的低效性。[33]然而,此阶段当地农地纠纷的治理则仍处于“国家不在场”或者说是“国家少在场”的状态下,纠纷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由牵扯进其中的村民自行解决。

在正常情况下,发生纠纷的村民往往会先找到对方协商。如果两人协商后可以达成共识,那么就无须其他村民的参与。据寿祠桥村民介绍,2000年该村就曾有两位村民因税负缴纳的问题而发生矛盾。当时,村中有一位村民流出的土地较为肥沃,当年的提留又有所降低。因此,其便打算让代耕村民同时承担土地税和提留,而早前两人达成的协议则是代耕村民只负责农业税。当土地的流出方说出该想法之时,对方立刻表示反对,并引发了两人的争吵。由于双方本身就是同村的亲戚,所以争吵并没有无休止地进行下去,双方几番协商之后便重新达成了协议,并决定由土地代耕者承担全部相关费用。[34]由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因为流转关系嵌入在社会关系中,加之口头契约的非正式性,所以双方的约定一般都具有弹性。也正因为如此,大多数案例仅仅通过双方的协商便能顺利解决,在当地人看来这甚至算不上是纠纷。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双方的协商得到解决。有些村民会因为某一个问题僵持不下而闹得不可开交,此时就需要他人的介入调解。这些参与者调解的纠纷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亲戚间的土地流转纠纷。在当地即使是远亲也仍可以宽泛地定义为“自家人”,自家人发生的矛盾自然是一个家庭的“家丑”。因此,亲戚之间发生纠纷通常会找自己家庭内部的成员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矛盾发生在亲兄弟之间,那么通常就由父亲或者是兄长出面调停。父亲和兄长若在家中没有较高的权威,那么也可以请父亲的同辈中具有威信者从中协调。如果矛盾发生在堂兄弟、表兄弟或者是其他远亲之间,则可以请双方共同亲属中有威望的长辈调解。2000年之后当地也出现了新的趋势,那就是可以请在政府机关中担任职务的亲属或者是在外经商致富的亲属前来处理纠纷。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之后亲属内部的权威结构迅速发生了变化,主要生活经验来自乡村社会的长辈已经很难再保有较高的权威。与此相对,富有成功城市生活经验的村民则逐渐在自己的亲戚中树立起了相应的权威。不过,这并不能改变亲友之间的土地流转纠纷由自家人关上门自己解决的现实情况。

其二,朋友之间的土地流转纠纷。朋友之间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者多数情况下就是与发生纠纷的双方都保持密切关系者。当然,不同情况下具体参与调处的对象也不同。如果是轻微的矛盾,那么两人小时的玩伴或者是关系较好的朋友出面说和一下便可消除矛盾。如果双方矛盾较深,则需要邀请朋友中具有威信者前来调处,并制订一个两人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两人都能接受这个方案,那么调处便可顺利完成。(www.xing528.com)

“朋友之间因为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事肯定是有的。举个例子,我流转了你5亩良田,每年只给你交土地税。你要是还想让我交了提留,我不答应,就有可能发生矛盾啊。当然,发生矛盾的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引起的,不一定是仅仅因为土地流转的事。2005年之前,咱们村里人也不太当回事,都是小摩擦。我跟你发生了矛盾,打几天冷战,我感觉不好意思,然后就找个朋友约一下,到家喝喝酒,有什么话敞开了说说,协商一下一般都没什么事情了。地上就那几个钱,发不了财,协商一下也就算了。也有极少数小气的,不依不饶的,这种情况大多数都是朋友之间本身就有怨气,然后遇到事情了就爆发了。怎么办呢,就找个村里有威信的朋友,从中协调一下,弄个解决方案,大家点头同意就化解了。”[35]

其三,同组村民之间土地流转纠纷。这里所指的同组村民通常是隶属于同一村民小组,但平日里往来不多的村民。如果双方因土地流转发生矛盾,那么双方一般会直接找村委会解决问题。如若矛盾并没有闹到特别严重的地步,那么一般由村中的副主任、民兵队长、治安主任等干部之中的一人前去调解便可。在调解未果之时,村支书或村主任也会主动前去帮助调解。就调查的情况来看,村干部出面都能当场化解矛盾,其原因主要是2005年之前村干部在村中的威信还比较高。如若村支书或村主任出面仍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村支书便会让双方一同前往村委会,由全体村干部共同参与调解。除此以外,村民如果对于村干部“收回”土地的行为有所不满,也可以前去找村干部协商。不过,也有少数“失去”土地的村民会和代耕他们的村民发生冲突。此时,村干部也会主动介入并主导矛盾的调解过程。

从上述内容不难发现,对于矛盾纠纷的治理主要围绕流转双方而展开,大多数村庄的此类纠纷均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此,土地纠纷矛盾对于村庄的社会秩序基本不存在影响,不少村民甚至对于村中曾经发生过的此类纠纷从未耳闻。即使矛盾升级,也因为矛盾大多产生于亲戚之间或者熟人之间,通过具有威信的长辈和朋友帮助协调即可得到解决。如果矛盾发生在关系相对生疏的村民之间,村委会的介入同样能让矛盾得以有效化解。可以说,1989—2005年之间,村民因土地流转而发生的纠纷仍属于村庄内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私人纠纷,涉及的治理主体相对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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