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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版权保护发展现状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历程中,我国政府也十分关注版权保护的问题,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另外,技术保护措施也是新媒体版权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即便如此,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版权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现实面前,中国的新媒体版权保护仍显不足。可以看出,对于新媒体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新媒体行业已经达成共识,但这些自律公约大多流于形式,内容多是口号式的倡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形成实质性的约束。

新媒体版权保护发展现状

在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历程中,我国政府也十分关注版权保护的问题,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除了《著作权法》,还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并尽力使国内的立法框架与国际接轨,特别是与《世界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接轨。同时通过法律规范版权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将执法行为法定化。另外,技术保护措施也是新媒体版权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即便如此,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版权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现实面前,中国的新媒体版权保护仍显不足。

1.法规对侵权的界定不统一

为更好地保护版权,版权相关法规应有其一致性,但目前法规对侵权的界定还存在不统一的地方。比如,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有该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主管著作权的部门才有权对其依法行政。其中一项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项规定就是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其中涉及的侵权行为,并没有规定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一点与前面的规定不统一,会影响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2.媒体自律问题

21世纪以来,国内的新媒体行业一直在进行行业自律,成立了多个组织,也签订了多个自律公约。比如:

2005年1月,由80余家互联网企业组成的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签订了《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2010年1月,由新华网等101家网站组成的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签订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宣言》;(www.xing528.com)

2013年2月,由搜狐腾讯等24家媒体组成的网络版权维权联盟签订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维权联盟自律公约》;

2014年2月,由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组成的手机移动互联产业联盟签订了《中国手机媒体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版权自律行业公约》;

2014年4月,由氧气听书、浙江电子音像出版社等单位联合全国听书作品版权各方权利人以及广大听书作品作者和播音者,发起建立国内首个“中国听书作品反盗版联盟”,向音频盗版侵权行为宣战,推进听书行业的正版化进程;

2014年8月,9家中央级媒体组成了新媒体版权联盟。

……

可以看出,对于新媒体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新媒体行业已经达成共识,但这些自律公约大多流于形式,内容多是口号式的倡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形成实质性的约束。而且,成立的这些联盟大都是松散的社会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即便有成员违反公约,也难以对其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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