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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应用对司法的正负向价值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技法庭、数字法庭的运用,包括证据展示、质证等庭审过程的数字化,电子卷宗可以随案提交审委会及二审法院,以及远程审判、远程调解、远程提讯,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判的同时,也极大提升了诉讼效率。

信息科技应用对司法的正负向价值

(一)正向价值

1.对司法公正的价值。科技司法应用的价值不仅是效率,更大的意义是公正,即通过科技应用从制度层面促进公正。传统意义的案件参加者是一个法官、一个合议庭,信息社会中可能是很多参加者和不同的知识系统,将会促进公正司法。科技的司法运用,应当尊重司法规律,既服务法官审判,又强化法院管理,科技管理手段不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涉及权力运行机制的管理更应强调内部分权制衡。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法官之间审判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司法公正内涵式提升的最大障碍。信息化可以为审判信息的集聚、交换、反馈提供最直观的平台和最便利的条件,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法官之间可以实现个案、类案、整体审判运行信息的对称,可以此规范审判行为、优化审判质效,从而为司法公正内涵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2.对司法效率的价值。对司法效率的价值。近十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从600万件上升到1100多万件,案多人少矛盾与司法效率的冲突客观存在。科技法庭、数字法庭的运用,包括证据展示、质证等庭审过程的数字化,电子卷宗可以随案提交审委会及二审法院,以及远程审判、远程调解、远程提讯,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判的同时,也极大提升了诉讼效率。数据的录入和法官对设备的运用有一个过程,从短期看科技未必带来效率。但从长远看,把一审、二审、再审连接起来看,从整体效率看,科技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信息技术对司法的促进价值,应从降低法院整体成本的视角考量。以降低法院整体管理成本作为衡量信息技术应用效果的标准,原来100个法官的工作量只需50个法官即可完成,就是提升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借用信息技术进行远程审判、证据交换和上级法院提卷等,还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3.对司法廉洁的价值。保障廉洁,制度最管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廉政风险防控方面具有“物理隔离”的先天技术优势。“制度加科技”是保障司法廉洁的新路径。比如,重庆法院通过“第三方介入制衡加技术手段限制”,将涉讼资产全部纳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平台,运用电子竞价、互联网竞价、上线“诉讼资产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极端负效应”转变为信息高度公开的“最大正效应”,有效保障了司法廉洁。[10]保障司法廉洁,首先应在尊重审判规律前提下建立相对完善的审判执行流程制度体系,形成案件流程规范。之后,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审判流程全程信息管理和节点控制,保证案件得到全程动态管理。同时强化程序监督,在分案环节由流程系统随机分案,截断人情案、关系案的源头。再后,加强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通过网上办案的全面落实,院庭长和法官参与个案审判活动各个流程环节的情况在案件信息系统均有明确记载,使审判责任确定有据可依。(www.xing528.com)

4.对司法公开的价值。科技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的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信。科技应用让审判活动中最主要的元素——行为(法官和当事人的相关活动)和物(证据),从传统的独占到实时在线共享成为可能,或者说可以从传统的物权向物权与知识产权并重,进而实现审判信息在审判主体(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委会)最大限度的对称,实现法院信息在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在非信息网络技术时代,审判行为只有诉讼参与人清楚,证据更多以纸制载体表现,只由法官独占,其他人不能同时使用。应用信息网络技术以后,证据等物理载体变成数字信息,审判空间得以实时扩大,远程的人们可能同时参与或旁听庭审、阅读案件材料,更多的人(主要是院长、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可能同时看到并参与审判活动。同样,因为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法院的信息可以实现最快速度(庭审直播是同步的)对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实践和理论已经表明,最大限度的公开能够促进公正和公信。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仅是司法公开小小一步,应当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多参与审判,包括时时查询和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等。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不同地区经济、文化、观念的差异逐步消除,法制更趋于统一,信息更加公开,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更可能得以实现。

(二)信息技术应用对司法的负向价值

科技进步本身永远是积极正确的,但是科技的应用却是一把双刃剑。同样,信息网络技术的司法应用,在促进司法公开进而提高司法的公正和公信的同时,也可能影响法院和法官的依法审判的独立性,前者是主要的,后者也不应忽略。科技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可能影响到法院、法官的审判的独立性,并进而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经验告诉我们,科技的无孔不入,特别是当录音笔摄像机在我们眼前时,互联网以非理性的海啸方式集聚意见时,我们变得更加谨慎,甚至噤若寒蝉;我们变得更加保守,甚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我们不敢遵从自己的心声,而对舆论有所屈从……因为,信息网络技术被缺乏理性的人群使用时,不知情者的声音和唾沫甚至谩骂令知情者根本无力表达真相,更不可能展开理性的批评,也使得理性的判断无法进行,而这已经成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惯用伎俩。此时,法律体系成为碎片,甚至使司法失去功能。这不是耸人听闻,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不当,而变成非理性言论市集和谩骂工具之时,就如同物质裂变技术被用于制造原子弹毁灭人类一样,会带来司法的灾难。我们应对技术在司法的应用坚持欢迎而有所警惕的态度,在加强应用的同时也应注意界限。审判工作与科技应用各自有着不同的内在规律,既不能为了走捷径违背审判规律走“科技路”;又不能违背科技规律,将不适合在审判领域应用的科学技术强行推向审判领域,而片面强调审判的“科技含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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