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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权力监督原则与巴黎公社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权力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当然,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权力监督原则与巴黎公社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局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也就是说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少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权出现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相互分离。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另外,权力制约原则也是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必然要求,因为国家权力虽然来源于公民权利,但是国家权力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对人民权利的侵略性,这是所有权力的本性。所以,人民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就不可能保证国家权力仍然属于人民。因此,需要通过宪法明确国家权力分立,并且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确保民主和人民权利不受侵害。

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权力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我国虽然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在现阶段也只能用代表制作为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这就客观上出现了权力所有的主体与权力行使的主体不相一致的情况,而且权力固有的恶性即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可完全消除,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运行不出现违背人民的意志的异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社会主义宪法力图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更强调国家权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及国家权力的统一与行使效率。(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宪法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像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当然,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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