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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或实体:实体还是属性的斯宾诺莎哲学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神或实体,“实体或属性”到“神或实体”如果我们回忆一下前面所述的《形而上学思想》一书中关于存在着两种实体即思想实体和广延实体的二元论观点,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斯宾诺莎在1661年左右达到了“神或自然”的思想,但是他却仍未完全摆脱笛卡尔思想的影响。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斯宾诺莎多次使用了“实体或属性”这一术语,并且还明确说他这里所谓的属性,就是别人所说的实体。

神或实体:实体还是属性的斯宾诺莎哲学研究

神或实体,“实体或属性”到“神或实体”

如果我们回忆一下前面所述的《形而上学思想》一书中关于存在着两种实体即思想实体和广延实体的二元论观点,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斯宾诺莎在1661年左右达到了“神或自然”的思想,但是他却仍未完全摆脱笛卡尔思想的影响。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在斯宾诺莎这一时期所写的著作中,无论是《神、人及其幸福简论》,还是两篇对话、两篇附录以及这一时期的书信,斯宾诺莎都未启用“神或实体”的术语,相反,他屡次使用了“实体或属性”的术语。“实体或属性”就是说实体与属性相等同,其必然的结论就是:有思想和广延两种属性,就必然有思想和广延两种实体,这显然是一种笛卡尔二元论哲学观点的残余。

这样一种二元论观点在后期《伦理学》里显然是被排除的,在那里斯宾诺莎主张宇宙只有一个实体,思想和广延只是这唯一实体的两种属性,或者用他更明确的话来说:“思想的实体和广延的实体就是那唯一的同一的实体。”[55]斯宾诺莎之所以在后期《伦理学》中得出只有唯一的一个实体这个结论,关键在于他把实体与属性相区别,并把实体与神相等同。“实体”一词在《伦理学》里显然是与“神”一词相等同的,也就是他所谓的“神或实体”[Deus sive Substantia,这里sive与“自然或神”(Natura sive Deus)中的sive一样,是“等于”的意思]。例如,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说:“神或实体具有无限多的属性,而它的每一属性各表示其永恒无限的本质,必然存在”[56];“神是唯一的,这就是说,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而且这个实体是绝对无限的”[57];“神,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58]。这种把实体看成具有无限多属性的绝对无限的存在,即把实体与神加以等同的根据,显然是基于实体和属性的区别的定义,即“实体,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属性,我理解为由知性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59]。按照此一定义,实体就是绝对无限的自在存在,而属性只是实体的本质,属性和实体有着明显的区别,思想和广延只是实体的属性,而不能是实体,因此根本没有所谓广延实体和思想实体,广延和思想只是那唯一的实体的两种属性。正因为实体是绝对无限的唯一的自在实体,所以它与神是一个东西,即所谓“神或实体”。

如果我们以这样一种思路来考察斯宾诺莎早期的一些著作特别是1660—1662年间的著作,那么我们将会看到,就现存的资料来说,斯宾诺莎至少是在1663年初才有了实体和属性相区分的想法,而在此之前,他是把实体和属性加以等同的,即所谓“实体或属性”。

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斯宾诺莎多次使用了“实体或属性”这一术语,并且还明确说他这里所谓的属性,就是别人所说的实体。例如,他写道:“在神的无限的理智中,除了在自然中有其‘形式’存在的实体或属性外,没有什么其他的实体或属性。”[60]他还在论不属于神的属性一章里明确说道:“属性(或者如别人所称呼它们的,实体)即事物,或者更恰当更确切地用我们自己的话来说,即是一个通过其自身而存在的,因而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与显示自己的一个存在物。”[61]这样一种关于属性的定义,显然与后来《伦理学》里关于实体的定义是一样的,即通过自身而存在和被认识,可见在当时斯宾诺莎是把实体与属性相等同,而未把实体与神相等同。在随后所写的第一篇附录“论神”里,斯宾诺莎继续坚持属性即实体的观点,他写道:“每一种属性或实体按其本性是无限的,在其自类中是绝对圆满的。”[62]更明显的是第二篇附录“论人的心灵”,在这篇附录里,尽管斯宾诺莎已明确认识到心灵乃是一种样态,但并没有说它是实体的样态,而是说“我们称之为心灵的东西必然是一种我们称之为思想的这种属性的样态”[63],甚至我们可以说,这篇附录里根本没有出现“实体”的字眼,除了“神或自然”外,只讲到思想属性和广延属性,并且还论述说“诸属性就它们的实在性而言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它们自身就是它们的本质的主体”[64]。这种只讲到属性、属性的样态,而不讲实体、实体的属性的样态的说法,我们只能理解为当时在斯宾诺莎的思想里,属性就是指实体,它们两者之间并无区别。如果我们查看一下这一时期斯宾诺莎的通信,我们同样也可找到这方面的证据。在1661年9月致奥尔登堡的一封信中,斯宾诺莎对属性下的定义是:“所谓属性,我理解为凡是通过自身被设想并且存在于自身之中的东西,所以它的概念不包含任何其他事物的概念。”[65]这样一个定义同样也是与《伦理学》中关于实体的定义一致的,其必然的结论就是属性即实体,属性与实体相等同。这封信本身也明显证实了这一点,斯宾诺莎在这样定义了属性之后,立即举了广延作为这种属性的例子,他说:“譬如,广延就是通过自身被设想并存在于自身内的,相反,运动就不是这样,因为运动是要在其他事物内被设想的,它的概念包含了广延。”[66]这显然与《伦理学》中说的“广延的东西与思想的东西如果不是神的属性,必定是神的属性的分殊”[67]相矛盾。甚至我们还可以说,即使在1663年初,尽管这时斯宾诺莎已感到需要把实体和属性加以区分,并对它们分别加以不同的定义,但他仍不自觉地流露出他这种已习惯了的“实体或属性”的说法,例如他在1663年3月致德·福里的信中说:“这个界说已足够清楚地把我所理解的实体或属性表达出来了。”[68]

按照这样一种“实体或属性”即实体就是属性的观点,实体显然就不是一个,而是多个或无限多个,这一点我们同样也可在斯宾诺莎早期著作中找到证据。例如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斯宾诺莎在注释中说:“一旦我们能证明不可能有有限的实体,那么实体必定毫无例外地属于神的本质。”[69]这里斯宾诺莎不仅明确承认实体不只是唯一的一个,而是有许多,而且还明确把实体看成神的本质,即把实体看成神的属性。同样在附录一“论神”里,斯宾诺莎也说“每一种属性或实体按其本性是无限的,在其自类中是绝对圆满的”,这里“每一种属性或实体”显然同样是指许多属性或实体,而且都是“在其自类中绝对圆满的”。由此可见,“实体或属性”的说法,其逻辑的结论是有许多实体,有许多实体就说明这些实体不是绝对无限的,而是自类无限的。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一下斯宾诺莎关于不能有两个相同的实体的论证。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斯宾诺莎在《伦理学》里也提出这一论证,他在第一部分命题五里说:“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或多数具有相同性质或属性的实体”。根据这个命题,他得出的结论是“实在无法设想多数实体之间有什么区别,这就是说,不能有多数实体,只有唯一的实体”[70]。但在斯宾诺莎早期的著作里——在这些著作中至少我们可以找到三处关于这一命题的论证——他对这一命题的论证却绝不能得出“只有唯一的实体”这个结论。首先,我们看一下《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的证明。斯宾诺莎在第二章“神是什么”中一开始就提出四个关于实体的命题,其中第二个命题就是“没有两个相同的实体”,他的论证是这样的:“关于第二点,即没有两个相同的实体,我们证明的根据是每个实体在其自类中是圆满的,因为如果有两个相同的实体,它们必然相互限制,因而正如我们在前面已指明的那样,它们就不是无限的。”[71]我们知道,斯宾诺莎曾将无限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无限,即一种不受任何范围限制的无限,这种无限显然只能有一个,即他归之于神的无限;另一种是所谓自类无限(in suo genere infinita),即一种在某一范围即类中的无限,这种无限虽然在此范围或类中是无限的,但并不等于说在别的范围或类中就没有与它一样的无限,因此它的无限性只能是指本范围或自类里的无限制,而不是指绝对的无限制,它也是受到其他的自类无限所限制的。因此,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曾明确说:“我说神是绝对无限而不说它是自类无限,因为仅仅是自类无限的东西,我们可以否认其无限多的属性,而绝对无限者的本性中就具备了一切足以表示本质的东西,却并不包含否定。”[72]现在我们回到《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关于不能有两个相同的实体的论证。按照他的论证,他所谓的实体只是自类无限,即他所说的“在其自类中是圆满的”,因为是自类无限,所以在同一类中不能有两个实体,否则它们两者将必然相互限制,以致谁都不能成为无限的。就自类无限而言,这个论证当然是对的。但是,从“不能有两个自类无限的实体”却不能推出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因为宇宙间可能有很多实体,它们都是自类无限的。从逻辑上说,这一点更清楚,即从“不能有两个实体”却不能推出“不能有两个或数个实体”,因为,虽然不能有两个相同的实体,但可以有多个不相同的实体,即可以有许多各在其自类中是无限圆满的实体。由此可见,斯宾诺莎当时关于不能有两个相同的实体的论证,并不是证明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而只是证明在某一范围或类(即以后所说的属性)中只有一个实体。

现在,我们再看一下《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第一篇附录“论神”中的论证:“同一种属性既然属于某实体,它就不能属于其他存在着的实体,或者(这是一样的)在自然中不能有两个实体,除非它们是有着实在的区别。”[73]斯宾诺莎对这一命题的证明是:“如果有两个实体,那么它们必有区别,从而它们或者是实在的不同,或者是样态的不同。但不能是样态的不同,因为如果是样态的不同,那么样态按其本性将先于实体,这是违背第一个公理的;因此只能是实在的不同,所以述说给一个实体的东西就不能述说给另一个实体。”[74]这里所谓“实在的不同”和“样态的不同”来源于笛卡尔,笛卡尔在其《哲学原理》里曾把各种事物之间的差别归为三类:一为实在的差别,二为样态的差别,三为理性的差别。按照笛卡尔的解释,他所谓实在的差别是指在两个或较多的实体之间存在的差别,例如思想实体和广延实体之间的差别;而所谓样态的差别,或指样态本身与其实体的差别,或指同一实体的两种样态间的差别,如形相与其所属的实体,以及形状与运动之间的差别。[75]很显然,斯宾诺莎在附录一里论证的并不是只有一个实体,而是证明一种属性只能属于一个实体,从这个命题推出的结论不应当是只有唯一的一个实体,而应当是可以有两个或数个有着实在的区别的实体。正如他所说的,“在自然中不能有两个实体,”,后面这个条件从句,就肯定了他主张可以有两个具有实在区别的实体。

最后,我们看斯宾诺莎在1661年9月给奥尔登堡的信中提出的第三个论证,即“在自然中不能存在着两个实体,除非它们的整个本质是有区别的”[76]。斯宾诺莎在这封信里虽然对这个论证并没有给出更多的说明,但从他在信一开头把属性界说为“凡是通过自身被设想并且存在于自身内的一切东西,所以它的概念不包含任何其他事物的概念”[77],并由此说“我们把神理解为无上圆满的和绝对无限的本质”[78],我们同样可以看出他在这里也不是证明自然中只有一个实体,而是证明自然中不能存在着两个整个本质都是相同的实体,这也就是说,他实际上是肯定可以有两个整个本质不相同的实体,这从他接着说“每个实体一定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79]来看是清楚的。既然说“每个实体”,那就意味着不止一个实体;既然说“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那就意味着实体不是绝对无上圆满的,绝对无上圆满和绝对无限的本质只能如他所说的,乃是神。

综上所述,斯宾诺莎在1663年以前尽管已达到了“神或自然”的结论,但他却没有达到“神或实体”的结论,也就是说,这时期斯宾诺莎虽然把神与自然加以等同,但他却没有把神或实体加以等同。实体在他看来乃是从属于神的属性,不仅有多数实体,而且每一实体都是自类无限的,换言之,实体就是属性,或用他的术语来说就是“实体或属性”。显然,这样一种把实体等同于属性的看法来源于笛卡尔,因为在笛卡尔那里,广延和思想是在神这个无限实体之外的两个有限实体。因此我们可以说,斯宾诺莎在这一时期仍未完全清除笛卡尔哲学的影响,他的哲学仍带有笛卡尔二元论哲学的痕迹。

如果我们以这样一种观点来考察一下斯宾诺莎在1661年所撰写的《伦理学》第一次手稿,那么我们将会看到这第一次手稿与后期《伦理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德文译者格布哈特的考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次手稿包括三个界说、四个公理、三个命题和一个附释,它们是这样的:

界说一:神是一个由无限多属性构成的本质,其中每一属性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

界说二:所谓属性(或实体),我理解为通过自身并在自身中被设想的东西,所以它的概念不包含任何其他事物的概念。譬如,广延就是通过自身并在自身中被设想的,相反,运动就不是这样,因为运动是要在其他事物中被设想,它的概念包含着广延。既然思想不属于广延的本性,所以,设想广延也就无须通过思想。(www.xing528.com)

界说三:所谓样态或偶性,我理解为在他物内的东西,并通过它所存在于其中的那个他物而被设想。

公理一:实体按其本性先于它的偶性。

公理二:除实体和偶性外,不再有任何其他东西存在于自然中或理智之外。

公理三: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

公理四:凡是彼此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的事物,一物不能为另一物的原因。

命题一:在自然中绝无两个具有同一属性的实体。

命题二:实体是不能产生的,甚至也不能为任何其他实体所产生,存在属于其本质。

命题三:每一实体按其本性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

附 释 属性或实体的存在,可以从其界说里推知。因为每一个界说或清楚而明晰的观念都是真的。[80]

从形式上看,这个手稿与现存《伦理学》第一部分开头的界说、公理和命题相比,是非常不完整的。它的界说既没有自因,又没有自由、必然和永恒,而且它这里所说的公理实际上是《伦理学》中的命题,而《伦理学》中给出的七个公理,这里却一个也没有。当然这是初期的撰写形式,我们可以理解而且允许作者在以后的撰写中有某种修改。但是我们的问题在于这初期手稿的思想与后期《伦理学》的思想有着基本的差异。很显然,这手稿的第二个界说在《伦理学》里做了很大改动。在这里属性和实体被视为同一个东西,因此只下了一个界说,并且说“属性(实体)”、“属性或实体”,而在《伦理学》里,实体和属性分别以两个界说加以规定,即“实体,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而“属性,我理解为由知性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显然实体与构成实体的本质不是同一个东西,所以斯宾诺莎在《伦理学》里取消了“属性或实体”或“属性(实体)”这种把两者视为一个东西的用语。正因为第一次手稿中把实体与属性等同,所以在它的命题中只是断言“在自然中绝无两个一属的实体”、“实体也不能为所产生”、“一实体在是无上圆满的”,这些命题实际上只能表示可以有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属性的实体,因为“每一实体”和“任何其他实体”的说法正是唯一实体的否认,更何况实体只是在自类中无上圆满的,而不是绝对无限的。这些说法在后期《伦理学》里都被删去或修改了,而且斯宾诺莎还在命题十附释里明确说明虽然可能有两个属性,但我们却不能由此推出有两个实体,他说:“纵然两个属性可以设想为确有区别,也就是说,这个属性无须借助那个属性,我们也不能因此便说它们是两个存在或两个实体。正因为按照实体的性质即在于它的每一个属性都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并且由于实体所具有的一切属性都始终同在实体内,一个属性不能产生另一个属性,但每一个属性都各自表示这实体的实在性或存在。所以说一个实体具有多数属性,绝不是不通的;因为任何事物必借其属性才可以被认识,而每一事物的存在或实在性愈多,则表示它的必然性、永久性及无限性的属性也就愈多,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了。因此绝对无限的存在必然应规定为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存在,它的每一个属性都各自表示它的某种永恒无限的本质,这也是最明白不过的。如果现在还有人问根据什么标志我们可以辨别多数实体的差异,请试看下面各命题就可以知道,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存在着,而这个实体是绝对无限的,因此寻求辨别多数实体的标志,未免徒劳。”[81]接下来就是著名的“神或实体”的命题:“神或实体,具有无限多的属性,而它的每一个属性各表示其永恒无限的本质。”[82]很显然,在后期《伦理学》里,实体即是绝对无限的存在,具有无限多的属性,而且实体只能是一个,它就是神,换言之“神或实体”。

斯宾诺莎大约在什么时候抛弃“实体或属性”而达到“神或实体”的看法的呢?根据我们掌握的现存资料,斯宾诺莎这种思想转变应是在1662年底或1663年初,我们的证据是1663年2月德·福里写给斯宾诺莎的信以及同年3月斯宾诺莎给德·福里的回信。正如我们前面在介绍《伦理学》时所述,斯宾诺莎大约在1662年底重新改写了《伦理学》开头一部分的界说、公理和命题,而且他将这一部分交给了他在阿姆斯特丹的哲学小组,让他们研读和讨论。德·福里这封写于1663年初的信正是向斯宾诺莎反映他们在研读这一部分时所感到的尚不完全清楚的问题,并请求斯宾诺莎给他们做进一步解释。其中他引用了命题八附释三:“由此推知,虽然两种属性被认为有着真实的区别,然而它们却不能因此就成为两种事物,或者两种不同的实体,因为实体是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它的一切属性都应当通过实体自身来理解,因为实体的一切属性都同时存在于实体之中。”[83]如果我们把这一附释与我们刚才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十附释里所引用的斯宾诺莎的说明比较一下,那么很显然,这里的说法已全部纳入《伦理学》中,这正表明1662年底重新开始撰写的《伦理学》第二次手稿已接近了《伦理学》的最后形式。从这个附释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斯宾诺莎已认识到实体不能等同于属性,两个不同的属性可以属于同一个实体。怪不得德·福里辩解说:“相反,如果我认为,每种实体只有一种属性,而我有了两种属性的观念,那么我就能够正确地得出结论说,凡是具有两种不同属性的地方,也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实体。”[84]德·福里显然还是坚持笛卡尔关于两种实体的二元论看法。斯宾诺莎在一个月后给德·福里的回信中,重新引用了他在该手稿里写的关于实体和属性的界说:“所谓实体,我理解为存在于自身中的、并通过自身而被设想的东西,也就是说,它的概念并不包含任何其他事物的概念。所谓属性,我理解为同样的东西,而它之所以称为属性,是因为与知性有关,知性将这样一种性质归属于实体。”[85]从这个界说我们可以看出,此时斯宾诺莎不仅把实体和属性作为两种东西分别加以定义,而且这两个界说非常接近于现存《伦理学》的思想,实体的界说可以说完全一样;属性的界说虽然语言表达上有某些差别,但根本内容应当说还是一样的,即强调属性乃是就知性看来构成实体本质的东西。由于实体与属性现在有了区别,所以实体不能等同于属性,有两种属性并不等于说有两种实体,从而实体是一个具有无限多属性的绝对无限的存在,其必然结论则是“神或实体”,即神与实体乃是同一个东西。

由此可见,斯宾诺莎大约是在1662年底或1663年初才摆脱了“实体或属性”而达到“神或实体”的思想,这一时期可以说是斯宾诺莎彻底肃清笛卡尔思想影响、真正形成自己独立哲学思想的转折点。在此之前,我们可以称为“神或自然”的阶段,在这阶段,斯宾诺莎从神作为万物的卓越因转到神作为万物的内在因,从而把神与自然加以结合,以形成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宗教神学鲜明对立的自然泛神论;在此之后,我们可以称为“神或实体”的阶段,在此阶段,斯宾诺莎从“实体或属性”,即实体与属性相等同过渡到实体与属性相区别,从而把神与实体加以结合,以形成与笛卡尔二元论相对立的实体一元论。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用更确切的形式表述“神或自然或实体”,即神、自然和实体的三位一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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