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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山区林业经济习俗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徽州山区林业经济的特点和性质,有关林业方面的民俗开始出现并逐渐成型。其独特的内容和形式,对研究徽州历史上的林业经济民俗和社会风俗特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明清时期的徽州,每一大型村庄的水口林,更是被渲染成为该村或该族的龙脉之所在,而绝对禁止砍伐。

明清徽州山区林业经济习俗研究

一、明清徽州山区的林业经济习俗

早在唐宋时期,徽州就是一个林业经济相当发达的地区。当地人充分利用这里丰富的山区林业资源,发展经济,使得徽州社会经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我们在资料中看到,两宋以降的徽州各地山林贸易十分繁荣,“祁门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纸、木行江西。”“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3]徽州每年都有大量的杉树等木材被放排运往浙江严州等地交易,山林木材和茶叶等山区特产也源源不断地被运出徽州山区发卖。林业经济在历史上一直是徽州山区的支柱性产业。由于徽州山区林业经济的特点和性质,有关林业方面的民俗开始出现并逐渐成型。人们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自觉形成了保护森林的意识和观念。在这一方面,徽州很早即形成了大量约定俗成的习惯与规约。在绩溪、祁门等许多地区,为禁止人们乱砍滥伐森林,一些宗族聚居的村落充分发挥宗族的功能,往往以宗族的名义,制定村规俗约,对盗砍林木行为进行约束和打击。我们在婺源思溪村一处古庙的墙壁上,发现了一通该村村民为严禁本村和附近居民乱砍滥伐森林而请求婺源县令专门颁发的“禁示碑”。该碑碑文如下:

合村山场禁示

特授婺源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纪功一次胡为公吁赏示永禁杜患事。据王文、王敦伦、单彬华、□□□、单笃庆、俞兴灿等具禀前事,词称:身村四户公置俞师坦茶坞、里田坞、面前山、下坞、西培、□坞、头下坞、上培、板门桥、林子坑、黄培山、仓坞培等处山场十二局,乃一村之来龙,面前水口攸关。栽种杉松竹木,长养保护,屡被无知小民入山侵害。今村佥议,业经唱戏鸣约加禁,但恐人心不一,未沐示□,仍蹈前辙。为此,公叩宪太老爷恩准赏示,勒石严禁,俾愚民知有法究,而山场永无侵害,合村感戴上禀等情。据此,合行示禁。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嗣后,王文等公置俞师坦等处山场杉松竹木,乃一村攸关,□□□□□山侵害。倘有不法棍徒擅敢砍伐,许业主同约保指名,据实赴县具禀,以凭严拿,大法重究,断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初十日示仰勒石永禁。[4]

类似上述以官府名义颁布、以禁约方式严禁乱砍滥伐森林的乡规民约,在徽州各地还有许多,并且一直流传下来,成为徽州林业民俗中最为值得称道的良风美俗。

我们还收集到一份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绩溪县大源乡曹氏宗族以“曹聚星堂”名义,由族长、年长、保长和五大房成员共同讨论议定并签字画押的《禁山规约》。由于这纸规约内容极其丰富,在保护森林方面极具典型意义,我们特将其文字照录于下:

全体催开禁山公益会议序言

本族鉴于现代文化之普及、风俗之改良均已完善,惟我宗祖自建祠以来,立律条之森严,以致后世,传至现在,无不恪守凛遵。近有无耻之徒,私行违犯禁山法令,妄行越轨。虽前既立有禁章,尚未分等次,取罚之轻重,理应具别。今由保长、族长、年长召集各房祠首领,提议讨论改革禁山规约。为谋人民之公益,纠正地方之风化,乃本族应负之责任,促其实现。经公众议决,恐仍有不法行为之人,阳奉阴违。故特备午餐,由各房祠首率领各家长到席,评议罚款,议决签字,宣誓遵令,当即施行公布。民国贰拾肆年捌月初七日立

今将禁山规则开列于后:

一坟山水口及各荫木,每株罚大洋拾元,全村平伙一餐;

一纵火焚山,公议估值赔偿;

一茶叶,罚大洋拾元,全村平伙一餐;

一禾苗,罚全村平伙一餐。苞萝,每穑罚大洋壹元;

一杉树,每株罚大洋五元。杉树藤不在此例,另有附约说明;

一竹春冬笋,每根罚大洋叁元。各业主挖笋时期,另有附约说明;

松树,每株罚大洋叁元;

一杂木,每株罚大洋壹元;

一菜蔬瓜果土产等项,公议取罚,由壹元以上,拾元为限之取罚;

一私毁禁约牌,罚全村平伙一餐。

注:以上罚全村平伙,均由每家一名为限。

附 约:(www.xing528.com)

一以上各条之罚款,以六成提出为酬劳报告证实者;

一摘野茶要过各户摘茶下山,许可开禁;

春笋要过立夏,或挖或养,再可由业主自权;

一凡斫杉树藤,要预先通知该山主许可,否则,依该条论;

一外村及本村客姓违犯者,加倍取罚;

一故意放牛马损害禾苗者,公议取罚;

一本族祠首及签字全体欲违犯者,重重取罚;

一公报私仇、栽赃诬报者,希图害人,侯各首事密查明据,以证确实为标准,勿为大怠而取罚。

族长 智和(花押)

年长 炳云(花押)

保长 效法(花押)

长房(根财等共十人,名单从略。)

二房(妙元等共二人,名单从略。)

三房(云苟等共十四人,名单从略。)

五房(科弟等共二十七人,名单从略。)

六房(树祥等共十八人,名单从略。)

老二房(银奎等共十三人,名单从略。)[5]

以上所引两件徽州保护森林、禁止乱砍滥伐林木的乡规民约,真实反映了明清至民国间徽州人对林业经济的重视,再现了徽州林业民俗中至关重要的一种民俗事象。其独特的内容和形式,对研究徽州历史上的林业经济民俗和社会风俗特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明清时期的徽州,每一大型村庄的水口林,更是被渲染成为该村或该族的龙脉之所在,而绝对禁止砍伐。倘若万一砍伐了,不仅会遭致村庄或宗族的严厉惩罚,而且还会导致更大的灾祸发生。在徽州,大树有神的观念深入人心。有的地方人在外地死了,说是灵魂不能归宗,只有在大树下拜一下树神,默求树神开恩,才能把亡灵收回。在婺源和休宁岭南、流口一带,至今还流传着杀猪封山护林的传说。[6]

早在宋代,徽州即有生女栽树的风习。据《新安志》云:“女子始生,则为植觔。比嫁,斩卖以供百用,女以其故或预自蓄藏。”另外,徽州山区素产桑树,故养蚕之风颇盛。为使所饲之蚕能够成活,一些养蚕的禁忌与习俗便由此形成。因蚕娇气,重洁净,故在每年3、4月份蚕出生之时,养蚕之人家甚至熏浴斋戒以事之,“俗重蚕,至熏浴斋戒洁以饲之”。[7]这一习俗,直至民国时期,仍在绩溪等地流行,每至养蚕时节,妇女必洗净蚕具,打扫庭堂,熏香沐浴清身,专心致志养蚕。孵化蚕蚁,不让男人操作,而由姑娘进行,将蚕种布片钉于身上棉衣后背夹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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