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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山区农业经济习俗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徽州农业几乎是和林业并重的一个产业部门。[14]另外,农历七月十五日中元节祈神保苗和遇大旱时祈城隍降雨等习俗,在徽州一直被流传下来,成为徽州山区经济中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民俗事象。这一民间计亩习俗,实际上恰恰反映了徽州作为山区的地理和经济特征。

明清徽州山区农业经济习俗研究

二、明清徽州山区农业经济习俗

明清徽州经济是典型的山区经济,但这并不等于说徽州就没有农业,没有农业习俗。实际上,徽州农业几乎是和林业并重的一个产业部门。因此,有关农业的民俗甚或更多于林业的民俗。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明清徽州的种田与收获民俗。

徽州是一个山区,山多田少,故历史上徽州百姓开山劈田,与自然做斗争,形成了很多层层若阶梯状的所谓“梯田”。正如嘉靖《徽州府志》所云:“(徽州)郡之地隘,斗绝在其中。厥土骍刚而不化,高水湍悍少瀦蓄,地寡泽而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骤雨过,山涨暴出,其粪壤之苗又荡然空矣。大山之所落,多垦为田,层累而上指,至十余级不盈一亩。快牛利剡不得田其间,刀耕火种,其勤用地利矣。”[9]这种风俗一直传承至今,在歙县、绩溪婺源等地人们在安苗插秧之时,为了祝福天公作美,获得丰收,甚至专门祭祀土地神、田公和田母。在歙县,农户开秧门莳田之日,要设宴拜请田公、田母。朝拜时,先燃三根香插于田埂,然后跪拜,并念祈祷歌,云:“田公、田母、田伯伯,上丘不长禾,下丘不出蔷,保佑我家田里长满蔷,喜乐种田人,挑坏割稻客。”[10]在该县江村一带,春作时,有击鼓催耕之俗,早晨要吃五香茶叶蛋。在婺源,有所谓的安苗习俗,在稻田秧苗发青之时,农家要做野艾馃到秧田边供请土地神,祈求其保祐秧苗茁壮成长,获得丰收。这一习俗被称为“安苗”。[11]绩溪县的安苗习俗和仪式尤为隆重,据该县县志记载:相传,农历六月初六日是天公、天母寿辰。是日,农民在田头地角鸣锣、烧纸、插小红旗。伏岭、北村一带,还于芒种后第一个龙、虎日,请僧侣做斋,然后撑旗擂鼓,肩抬太尉老爷像巡游田畈,祈求风调雨顺。中午,农家纷纷做包馃当餐,以示农事大忙已过,有“种田种得苦,享个安苗福”[12]之谣。

此外,在徽州许多地方,明清乃至民国时期还有“春祈秋报”之俗,有的在社屋举行,大的村庄过去在每年正、二月间,择吉日进行春醮,请道士设道场,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至九、十月间,农作物收割完毕后,再择吉日进行秋醮。[13]在歙县丰南,每年社祭达九次之多,“社自祖宗来,每岁共九祭:正月元宵,二月春祈,三月清明,五月安苗,六月遣蝗,七月荐新,八月秋报,九月重阳,十一月冬至。行之已久”。[14]另外,农历七月十五日中元节祈神保苗和遇大旱时祈城隍降雨等习俗,在徽州一直被流传下来,成为徽州山区经济中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民俗事象。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明清以降徽州的民间计亩、土地租佃和买卖民俗。

徽州地处山区,地势陡峻,与平原地区大块良田一望无际的情形相比,徽州山区的田地更多的是山脚下面积狭小、规则不等的一块块田簊。这些小块田地,零星地分布于徽州各地,且山上垦种的不规则的梯田,更是呈立体状分布。因而,在统计徽州土地面积时,纯粹以“亩”或“公顷”计算,实在算不出个所以然来。我们在徽州历史和现实的有关材料中,看到徽州的民间计亩采用这样一个习惯,一是以“簊”计算,俗称“一块田”为“一簊田”;另一种计算方法是以该块土地所生产的农作物数量(即产量)计算土地面积,徽州向有以“秤”为单位计量的习俗。我们分析了成书于明代中、后期至清初的祁门善和《窦山公家议》的记载,得知徽州的秤大小不一,用今天的市斤来换算的话,大体上每秤介于18至30市斤之间,“西乡地方亦有以十斤为一秤者”。[15]所以,当我们听到“一秤田”的说法时,即会很快明白该块土地的面积。这一民间计亩习俗,实际上恰恰反映了徽州作为山区的地理和经济特征。

明清时期徽州的租佃民俗相当丰富,在地租剥削形态上,实物和货币分成制与定额制普遍存在,劳役地租成分复杂,特别是佃仆制,这在当时全国其他地区都是极为罕见的。在明清乃至民国时期,徽州以佃为仆的现象十分盛行。佃仆制作为徽州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租佃制度,曾经给徽州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以佃为仆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因为佃户“葬主之山,佃主之田,住主之屋”[16]而致。佃仆是一种特殊的佃户,他们比一般佃户地位要低得多,他们与主人之间有主仆名分,“平日起居不敢与同,饮食不敢与共,亦不敢尔我相称”。[17]主仆之间等级森严,谁也不敢轻易触犯,否则可能引来杀身之祸。一些佃仆数量存在较多的乡村和宗族,都对宗族成员与佃仆的关系进行严格区分,责成族众不得与佃仆及其子女通婚,如明代万历休宁茗洲吴氏宗族就在《茗洲吴氏家记》的《家规》中明确规定:族众与佃仆或其子女婚配,“门第不对,乡鄙诟笑。是人自以奴隶待其身,以卑下待其子孙,我族即不当与之并齿,生不许入堂,死不许入祠”。[18]“脱有稍紊主仆之分,始则一人争之,一家争之,一族争之,并通国之人争之,不直不已”。[19]即使是清雍正五年(1727)清王朝开豁世仆为良令之后,徽州的佃仆制亦未能得到废除,一直到民国年间,这种佃仆制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徽州社会。

在明清徽州的租佃制中,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习惯,那就是土地被分成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以后,土地的所有权被称为“田骨”,土地的使用权被称为“田皮”。“田皮”不仅作为一种使用权,可以供租佃者自己使用,而且还可以象“田骨”即所有权一样进行自由买卖与转让。只是与土地所有权即“田骨”买卖的名称不同而已。同一块土地,“田皮”、“田骨”权的分离,使得在徽州出现了很多“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一田多主现象。在歙县,“歙邑买卖田地之契约,有大买、小买之区别。大买有管业收租之权利,小买则仅有耕种权,对于大买主,仍应另立租约。大买契内注明‘立大买契人、今将某号大买田出卖与某收租管业’等语;小买契内则书‘退顶小买田人、今将受分小买田出退与某过割耕种’字样。小买与永佃之性质相近,小买田之转移,大买主不得干涉”。[20]除歙县之外,绩溪、黟县等地都有关于“大买”与“小买”的文献记载。“绩溪田地向分三种名目:一曰起佃,此等田地系将大买、小买、草粪各种权利并合为一,最为上格;次曰大买,此等田地只有所有权而无佃权;三曰小买,又名小顶,其权利以佃种为限,如或自己不种,转佃与他人耕种,得与大买人分收谷租,并独收麦租。大买人与小买人分收谷租时,其成数或二八或三七或四六不等”。[21]在黟县,“田业有所谓典首者,不知始自何年。往往一业两主,正买契券则须收割投印,典首契无收割投印,而价与正买不甚相远,称曰小买。买正租而不买典首者,但收谷一季而无麦。虽是土例,于理欠顺”。[22]为弄清楚典首、大买与小买产生的原因,民国《黟县四志》的作者,曾采访了一些老人,希图从他们口中了解这种习俗的由来,但结果是多说并存,实在无法说清孰是孰非。“曾闻老人言,(典首)是因抵首之误,抵首者,由佃人与佃人争上首,佃人田中业已播种,此田或易主,或佃主另招新承佃者,认上首种子农工价,渐渐失真,变成典首。”此是一种说法;“又云:昔日地狭人稠,欲佃不得,于是纳金于田主,田主收其金,则此田永远由其耕种。若欲易佃,则必偿旧佃之金,故曰典首。倘该田之业,田主并未收过佃户之金,则此田之典首仍归田主所有。此亦一说也,未知孰是,因两存之”。[23]根据我对江西等地租佃制度研究的情况来看,因地狭人稠,佃人为争佃土地,纳金于田主,从而产生的所谓“典首”,应是一个主要因素。(www.xing528.com)

在土地买卖中,明清至民国年间,有关大买、小买已如前述,另外还有一种土地买卖的习俗,即“活卖”与“绝卖”以及“找价”。“活卖”即非一次性将土地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卖断,而“绝卖”或称“永卖”、“杜断”,即一次性将土地所有权全部卖断。但是由于明代中叶以后徽州的土地价格一直呈上涨之势,因此,早先卖出土地的人往往觉得卖的价格偏低,于是便开始向原先的买主寻求补偿,这就是所谓的找“不敷”,亦称“找价”。

“找价”习俗在明初即已在徽州个别地区出现,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土地价格的飞涨,在“田少而值昂”[24],素有“寸土寸金”之誉的徽州,[25]找价之风大盛。“田产交易,昔年有卖价不敷之说,自海公(瑞)以后则加以杜绝,遂为定制。有一产加五六次者”,“稍不如意,辄架扛枪奸杀虚情,诬告纷纷。时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谣”。[26]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找价”的民俗和行为,有明一代封建官府是不予承认的,“找价”被作为恶风陋俗受到严禁。直到明末崇祯时期,还专门在由官府统一颁发的《官版契纸》中明确了打击“找价”行为的条款,指出:“领有契纸,纳过税银者,不许卖主告增价值。”[27]但徽州的“找价”行为却一直在暗中进行着,即使是在官府判决中,也对这种行为予以承认。入清以来,“找价”行为渐趋合法化,至雍正、乾隆时,《大清律例》终于认可了这种行为的合法地位,徽州的“找价”最终得以公开地进行。不仅找价1次、2次,而且3次、4次都有。发展到后来,不仅“活卖”田地山场可以合法地进行“找价”,而且“绝卖”也加入“找价”的队伍。可见民间习俗的力量。现将一纸“找价”契文字照录于下,供研究者参考。

(歙县)二十一都一图批据人叶方翼,今因前乾隆六年将场字号田一亩,卖于许荫祠名下,得过价银十四两五钱。因批契上有五年取赎,今又加价银一两八钱整。其银系身收去,其田日后永远不得取赎。今恐无凭,立批据存照。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 日立批据人 叶方翼

          中  人 叶自芳

          代  笔 叶三蓝[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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