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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法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工程因各种原因长期定不下来,投标保证金一压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待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也不按时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投标单位。

招标投标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法

4.1.2 招标投标问题

招投标违法违规即建设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招投标文件弄虚作假、评标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流于形式等。在当前建筑市场中,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施工企业的关注,若不及时解决,将直接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

1.发布范围和时间均不符合法规,有些工程只在市场交易中心发布,个别从发布信息到报名截止时间仅有半天时间;或者给投标单位编制标书的时间过短,搞突然“袭击”,无准备的投标单位往往措手不及。

2.有的工程未编制评标文件,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有的招标单位暗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或者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前就已确定了中标单位,为了应付审计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招标单位还是邀请几家施工单位(包括内定的中标单位),经过资质预审后,进行招投标。经专家评审后内定的中标单位顺理成章的中标,其他几家投标单位只是“陪标”。

3.开标前临时调整评标条件。包括不合理压价,一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总价还要大幅度下浮,部分工程招投标的是基础工程,中标的却是整个工程;或者招标单位随意修改评标办法,如按招标单位制订的评标办法,招标单位将已经制订的评标办法重新修改,按评委们修改后的评标办法搞“封闭评标”,然后公布评标结果。

4.招标单位利用招标文件赚钱,招标单位招标时,不管工程项目大小,一般邀请多家施工企业前来投标,既可以多向选择施工企业,又可以多卖几本标书;发售招标文件时,不论工程大小,招标文件工本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中标与否一律不退,发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基本上不开具发票。甚至要求投标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建设管理费”才可以参加投标;或者招标单位收取保证金谋取利息,如果有多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将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额。如果工程因各种原因长期定不下来,投标保证金一压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待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也不按时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投标单位。

5.招标单位或者招投标管理部门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有的招标单位或者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过程中,除了向投标单位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保证金以外,还巧立名目,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施工单位为参与投标,所花费的这部分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关系联络费和投标成本一起,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www.xing528.com)

6.招标单位明示或暗示投标单位找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运作才能中标。投标单位在投标前,要通过招标单位指定的中介机构才能与业主接洽,没有中介方的介入,投标单位就无法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即使其他各方面都非常出色也不能中标。而中介机构的服务必须是有偿的。

7.规避法律,订立阴阳合同。为使施工合同能顺利到当地建设部门备案和应付有关部门检察、审计而订的表面合同,称为阳合同。背地里,按照事先约定,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一份真正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即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或者强行承包商再让利,这种合同称之为阴合同。阴阳合同的订立损坏了施工单位的应得利益,滋长了业主的不正之风。

8.肢解工程项目标段,招标文件将工程的某项某段作为一个标段来发标,但在评标时,有两家投标单位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技术标、商务标都被业主看好,所运作的关系都很硬。遇到这种情况,招标单位就搞平衡,将一个完整的标段拆分成两个标段发包。有的招标单位,在划分标段时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将工程项目肢解成无数个标段,造成各标段之间界限不清,施工单位相互推诿。

9.“公开评标”不公开。有的招标单位当着竞争者的面,只启封各投标单位的报价,而不公布招标单位的标底和评标办法,使得投标单位无法知道报价分能得多少。还有的投标单位虽然公布标底,但不是在评委评标前公布,而是在评标结束后才公布标的。

上述建筑市场中招投标的不规范现象,极大的损害了建筑企业的利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正常运转,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颁布实行后,对遏止建筑市场中的不良行为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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