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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首次采用IFRS征求意见稿针对恶性通货膨胀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偶发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将不纳入剥采工程组成部分的成本。这些余额应在与各剥采工程组成部分相关的特定部分矿体的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IASB发布取消首次采用者的固定过渡日的征求意见稿——拒绝过渡期黑箱: IASB终于坐不住了2010年8月26日:过渡期是被大家长期以来忽视的“黑箱”。随着这些金融工具随后引发的种种灾难,IASB决定立即取消。

IASB首次采用IFRS征求意见稿针对恶性通货膨胀

IFRIC发布有关地表采矿生产阶段剥采成本的解释公告草案

——大宗矿产品价格风云:只是个传说

2010年8月26日

金融眼观点】:

地表采矿与金融危机有关系吗?看起来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任何金融危机的源头都是到期无法兑付,也就是兑付危机,特别的是历次金融危机的兑付危机产生的根源是不同的。比如: 1929年金融大萧条中,兑付危机的根源是会计报表不真实印发的股票信心崩塌;但80年后的2009年,金融危机的很大部分来源于创新性的金融衍生品爆仓,就像我们熟悉的两房债券,以对应的CDS的平方等等。

跟我们说这些有什么用呢?

任何衍生品都是基础资产的衍生,最近几年最活跃的基础资产是什么?

大家都心中有数:原油矿石!这些矿产品让大家最近几年吃够了高油价的苦头。而这些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成本计量,很大程度上要看初始开发成本的大小。

说到这里,各位读者似乎明白了“开采成本→矿产品价格→衍生品波动→兑付危机→金融危机”这个链条。

原来的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初始开采成本如何计量,而最新的准则终于补充了这个漏洞

【概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下称“解释委员会”)于2010年8月26日发布了解释公告草案DI/2010/1《地表采矿生产阶段的剥采成本》(下称“解释公告草案”)。该解释公告草案的制订是为了回应就地表采矿生产阶段所发生的废料处理成本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生产阶段发生的剥采工程成本将作为现有资产组成部分予以资本化,而常规剥采成本则将确认为费用;剥采工程组成部分将根据与其相关的现有资产的性质进行分类;剥采工程成本将以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并以成本减去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后的余额进行后续计量;应自采用日起对有关建议应用未来适用法,任何现有剥采成本资产将重分类为与其相关的资产的组成部分;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0年11月30日。

【背景分析】

在地表采矿的经营中,主体可能发现需要剥离无用的物质后才能开采矿藏。在矿山的开发阶段,剥采成本通常作为矿山建造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并从投产之时起在矿山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但是,在生产阶段,可能仍需继续剥离无用物质,才能开采某个特定部分的矿体。这一流程被称为“剥采工程”。

解释公告草案将剥采工程定义为“为开采某个特定部分的矿体而实施的、比常规的清除活动更为积极的系统化工程”。解释公告草案进一步规定,“剥采工程应提前进行计划,并构成采矿计划的一部分。剥采工程有确定的开始日期,并将在主体完成相关的矿石开采而必需实施的剥离活动后结束。”

解释公告草案涉及下列事项: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在何时确认剥采工程组成部分;以及应如何对剥采工程组成部分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确认和计量】

1.资产的定义

解释公告草案说明了剥采工程将会通过提升待采矿石开采能力的方式创造利益,该利益会令其符合被确认为现有资产组成部分的条件:主体通过拥有所开采土地或拥有土地采矿权来控制剥采工程产生的利益;利益由剥采工程产生,因而此类利益是由“过去事项”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将通过提升矿石开采能力流入主体,并且预期未来可在经济上收回。

解释公告草案进一步建议,剥采工程成本应作为现有资产的增加或改良处理,并应根据相关现有资产的性质归类为有形或无形资产。不作为剥采工程组成部分发生的常规剥采成本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 2)作为当期生产成本处理。

2.剥采工程的确认

解释公告草案建议,剥采工程组成部分应在发生剥采工程以及实施剥采工程组成部分成本发生时进行确认。在为了开采相关的矿石而必需实施的剥采活动完成后,主体将停止确认剥采工程组成部分的成本。

3.剥采工程的计量

解释公告草案建议,剥采工程组成部分应按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即“为实施剥采工程而直接发生的累计成本及直接可归属于该工程的成本分摊”。与偶发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将不纳入剥采工程组成部分的成本。在初始确认后,剥采工程组成部分将以其成本减去折旧或摊销,并扣除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计量。

有关建议规定,主体在因剥采工程而可直接开采的特定部分矿体的预计使用寿命内,以合理和系统化的方式确认折旧和摊销。解释公告草案建议采用生产总量法,除非其他方法被认为更恰当。剥采工程组成部分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36)进行减值评估。解释公告草案指出,暂停(或计划暂停)特定的、与剥采工程组成部分相关的矿石提炼,是一项减值迹象。

在实务中,对剥采成本存在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一些主体将所有剥采成本确认为生产成本,而另一些主体则使用“矿山使用期比率”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对剥采成本进行资本化。解释公告草案的建议将导致这些主体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发生重大变更,并要求主体识别为开采特定部分的矿石所发生的成本。主体可能需要修改现有的系统,以单独跟进各个区域待开采矿石的剥采成本。

【生效日期与过渡性规定】

1.生效日期: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0年11月30日。解释公告草案并未规定生效日期。解释公告委员会将在考虑收集到对解释公告草案的有关反馈后,确定生效日期。

2.过渡性规定:解释公告草案将应用于在最早列报期间的期初或以后日期发生的生产剥采成本。因此,在过渡日,现有剥采成本资产将重分类为与剥采工程相关的资产组成部分。这些余额应在与各剥采工程组成部分相关的特定部分矿体的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若无法识别可能与剥采组成部分直接相关的任何剩余矿藏,这些余额应在最早列报期间的期初计入损益。任何现有剥采成本负债的余额应在最早列报期间的期初计入损益。(www.xing528.com)

IASB发布取消首次采用者的固定过渡日的征求意见稿

——拒绝过渡期黑箱: IASB终于坐不住了

2010年8月26日

【金融眼观点】:

过渡期是被大家长期以来忽视的“黑箱”。前金融危机时代,国际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步伐很快,但根据IFRS 1的要求,允许这些新加入的国家和地区内的金融机构享受一定的过渡期,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上面,给与了一些豁免权

随着这些金融工具随后引发的种种灾难,IASB决定立即取消。

投鼠忌器,IASB也逃不出这个俗套。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0年8月26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D/ 2010/10《取消首次采用者的固定过渡日:对IFRS 1的建议修订》,以便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首次采用者提供若干豁免。

主要内容包括:采用未来适用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日期,从“2004 年1月1日”修订为“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从而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首次采用者无需追溯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的终止确认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的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和负债所要求的日期,修订为“在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或之后”订立的交易,从而首次采用者无需重新计算在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前发生的此类交易初始确认的“首日”差额。

【意见概要】

征求意见稿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的B2段作出修订,以“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取代“2004年1月1日”,从而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首次采用者无需追溯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的终止确认要求。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也提供了类似豁免。征求意见稿建议修订IFRS 1的D20段,允许对“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或之后”(而非现行的固定日期“2002年10月25日”或“2004年1月1日”)订立的交易应用未来适用法。该建议将豁免首次采用者重新计算在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前发生的此类交易初始确认的“首日”差额。

在建议此类修订时,IASB认为固定过渡日“2004年1月1日”与各司法管辖区内正在采用或即将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首次采用者的财务报表已经不再相关。此外,IASB在其7月举行的会议中承认,将交易重新追溯至固定过渡日所付出的成本很可能超过其带来的利益。

【生效日期】

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0年10月27日。征求意见稿并未列明具体的生效日期;但允许提前采用。

IASB发布《递延所得税:相关资产的收回》的征求意见稿

——让我们的递延所得税更纯净

2010年9月10日

【金融眼观点】:

递延所得税一直是当代会计领域的难点。尤其是对于同一资产由于不同持有目的而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效果。这个时候,金融机构会怎么做?

当然是怎么有利可图怎么做。

举个例子: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为主体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可能既是为了赚取租金收入也是为了赚取资本增值,而税法对通过出售收回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采用的税率可能不同于使用同一资产取得的收入所适用的税率。

因此,规范这些例外情况很重要,只有通过对例外的梳理明确,才能让我们的递延所得税一尘不染,堵住金融机构潜在的套利动机。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0年9月10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D 2010/10/11《递延所得税:相关资产的收回》。该征求意见稿将对IAS 12的一般原则(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主体预计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方式所导致的纳税后果)作出例外要求。

【背景】

制定该征求意见稿旨在应对某些司法管辖区对应用该原则遇到的困难和涉及的主观因素的顾虑。例如,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用该原则尤其困难,因为主体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可能既是为了赚取租金收入也是为了赚取资本增值,而税法对通过出售收回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采用的税率可能不同于使用同一资产取得的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此外,税法可能还基于不同的收回方式对同一资产规定不同的计税基础。例如,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规定成本基础加处置时通货膨胀的指数化扣除,但不允许扣除折旧或只允许对初始成本计提折旧。这导致了该原则在实务应用中的混淆和潜在不一致。

【例外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议对下述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作出例外规定,具体资产类型见图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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