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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度环境的特征与国外品牌在中国的转化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社会主义传统和强势文化的中国制度环境与西方大不相同。中国是一个经常被认为是具有严格法律的国家。但是实际上,中国许多地区的成文法典颁发较晚。Ahlstorm、Young和Nair等指出礼尚往来经常是中国经商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也是必须策划的,特别是对在中国无关系的小型国外公司。

中国制度环境的特征与国外品牌在中国的转化研究

2.10 中国制度环境的特征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许多国外企业来到这片热土。然而,大多数企业却对在中国的经商之道和对于其影响企业成功的制度和法律结构知之甚少(Mann,1997;Wong,et al,1999),包括财产权、合同法、公司法和仲裁权、不同商业习惯的制度环境,与西方企业大相径庭(Chen,2001)。国家社会主义传统和强势文化的中国制度环境与西方大不相同。

1.规制维度

制度理论的规制部分是有关成文法典、规制和对组织或个体、个人都有影响(North,1990)。中国是一个经常被认为是具有严格法律的国家。但是实际上,中国许多地区的成文法典颁发较晚。中国居民和商业一般不受成文法典太大影响(Jenner,1992)。中国人生活理学儒家思想下,并使自己行为符合从其师长那学来的道德标准(Greer,Lim,1998)。

过去,在中国许多地方都缺乏成文法律,一个期望产出就是法律体系因地区条件不同而有较大差异。这就可能导致国外企业在中国商业萎缩,因为国外企业都喜欢可预见和合理的欧洲法律体系(Becker,2000)。中国的两种法律都是慢慢丰富的,成文法典也有不完善的地方,而且在地区和行业间有很大差异(Lubman,1999)。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是以公众秩序为导向和受政府监督的(Jenner,1992)。法律不完善因为有时官僚和权威会阻碍国外企业各种水平下的运作(Lubman,1999)。Ahlstorm、Young和Nair等(2003)指出礼尚往来经常是中国经商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也是必须策划的,特别是对在中国无关系的小型国外公司。

2.规范维度(www.xing528.com)

规范制度指正确的规范和角色(DiMaggio,Powell,1991)。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但较少正式的并且不会有法律效用(North,1990;Scott,2001)。对于商业来说,规范包括企业应该如何在行业中运作(竞争规范)、他们应该怎样对待顾客(商业规范)、怎样对待雇员(劳工规范)和在商业事宜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政策规范)(Ahlstorm,Young,Nair,Law,2003)。许多专家指出中国政府需要提高其在判决执行中的作用(Boisot,1987;Peerenboom,2001)。执行已经成为一个较难的问题,经常要有第三方,例如仲裁或法院来调停和解决冲突问题(Lubman,1999)。一个特别突出的结症就是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这让法律仲裁的执行有很大的解释余地。国外企业可以通过当地有影响的人物来获得保护(Ahlstorm,Young,Nair,et al,2003)。在各个地区中,与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地区政府和关键机构、组织或个体有联系是非常必要的(Peng,Luo,2000)。企业雇用与当地仲裁机构和法律执行人员有联系将有利于获得至少在当地的有效法律执行(Ahlstorm,Young,Nair,et al,2003)。

3.文化/认知维度

文化/认知制度包括来自传统和理所当然的习惯上的非正式约束。这些比规范制度少些正式化,也经常是下意识接受的而且很少有问题。关键的文化制度,如关系和礼义的意义要追溯到孔子对社会角色和家族联系的强调(Ahlstorm,Young,Nair,et al,2003)。关系对于法律有许多解释的商业领域的合同执行上起到作用(Peerenboom,2001)。实际上,合同法在西方是法律上很重要的部分,而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常是由协会、家族组织或个体和其他非政府团体来解决合同纠纷和决定(Ahlstorm,Young,Nair,et al,2003)。

经济开放后,当商业活动开始延伸到国有企业,合同执行又一次成为重要议题(Naughton,1996)。传统上,在中国商业团体中由非常重要的人脉和家族组织或个体来执行合同。合同也被设计为自我执行,经常使用中间人来补偿一方给另一方带来商品或服务运输的损失(Jenner,1992)。但合同经常没有得到很好编撰,中国人较习惯于这种模糊(Chen,2001)。然而,国外企业在没有以前的联系或建立相互责任条件下经常发现很难执行简单而又不清楚的合同(Ahlstorm,Young,Nair,et al,2003)。

因此,没有正确的关系或联系的企业需要开始尽可能建立和获得它们。可以通过雇用当地有影响的人或企业来实现(Ahlstrom,Bruton,2002)。另外,管理者和法律专家也指出尽管中国有法律不健全和关系问题,但企业不应该抛弃正式合同。信任和人脉很重要,但企业也需要把合同双方的期望明晰化(Ahlstrom,Bruton,2002)。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之际,国外企业需要知晓利用社会资本如关系(Boisot,Child,1987,1996)来影响政府官员、法律人士和其他有影响的人,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Ahlstrom,Bruton,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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