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2007年3月3日第1版]
公正、高效、权威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重要特征。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缺一不可。人民法院必须正确理解公正、高效、权威的辩证关系,以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
公正是权威的获得途径。司法的权威从何而来?从形式上看,它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但其基础则是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司法唯有恪守并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为人民所信赖,并进而为人民所信仰。被信仰的司法必然是有权威的司法。权威如果仅仅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而缺乏公正作为基础,虽然可以让人口服,但却未必能让人心服,它所树立的只是表面化的、脆弱的权威,是没有生命力的权威。而以公正为基础的权威,则根基牢固,人心所向,为人民所自觉维护,坚不可摧。(www.xing528.com)
高效是公正的具体表现。诉讼如果迟迟拖延,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及时实现,公正也就无法得到保障。任何纠纷的存在,既表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也表明发生争议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尽快解决纠纷,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同时也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如果诉讼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不堪讼累,司法的“公正”也就失去了意义。司法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
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活动,必须要有权威性。司法机关要通过公正司法服务于民,有效地为民解忧止纷,就不能没有权威作为坚强后盾。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司法权威要以公正为前提,而公正的审判活动和既定判决,必须要得到尊重和维护,要充分彰现其权威性。没有权威,公正就会成为不发光的火,没有刃的剑,无法实现其价值,成为虚幻的公正。司法权威,是维护公正司法的基本条件,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审判的公正、高效、权威是有机统一的。审判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也难以树立;审判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就不会实现;审判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和作出的判决再多再好,也难以真正起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人民法院必须正确理解公正、高效、权威的辩证关系,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