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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下级审判业务关系规范意见》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为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司法裁判,将成为上下级法院之间交流法律思想、传输法律信息、统一法律见解、塑造职业标准的最佳方式,而抽象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司法意见或许会逐步让位于前者。《意见》既已发布,落实便成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下级审判业务关系规范意见》

本报评论员

[2011年1月29日第1版]

作为中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改革方案的发布,是我国法院组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法院系统内部职权配置的进一步优化,也是程序正义的又一新发展。

审判权与行政权不同,上下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也不一样,因此不能把审判活动的运行模式与行政活动的运行模式相混淆。这次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还原了审判权的本质属性,让审判活动按照审判规律运行,从而真正发挥宪法框架中的审判权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为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合理配置上下级法院的职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层级救济是各种社会结构中最常用的救济渠道,承载着当事人对权利(至少是程序权利)的寄托。通过改革,努力改变“两审变一审”、“(上级)先定(下级)后审”的现象,使当事人的上诉权成为实质性的权利。

合理配置上下级法院的职权,有利于维护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审级独立要求的是下级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不受来自上级法院的影响和干预。“审者判,判者审”这一通俗的表述蕴含着深刻的审判规律。通过对案件请示做法的“诉讼化改造”,把上级法院的影响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或者直接把决策权交给上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当然,审级独立的受益者并不是法院自己,而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www.xing528.com)

合理配置上下级法院的职权,有利于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形成统一的立法规范固然不易,而法律适用过程中统一见解和适用标准更为困难。公众和当事人乃至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在“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总是多一分信任,这也是为什么请示做法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而通过充分发挥移送管辖、提级管辖等诉讼渠道的作用,可以使上级法院以最具正当性的方式实现统一司法标准的功能,满足公众和当事人的这种需求。

合理配置上下级法院的职权,有利于促进监督指导方式的科学化。通过这一改革,逐步加大以裁判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分量,减少将法律适用问题寓于抽象司法政策之中的指导作用。随着这一改革方案的实施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平台、手段必将发生重大变化。司法裁判,将成为上下级法院之间交流法律思想、传输法律信息、统一法律见解、塑造职业标准的最佳方式,而抽象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司法意见或许会逐步让位于前者。

合理配置上下级法院的职权,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透明度。把下级法院的疑难案件移交给上级法院审判,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在发回重审裁定中详述理由,让监督指导方式更加科学化……这些都契合了当前各项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

《意见》既已发布,落实便成关键。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统一认识、加深理解、凝聚共识,结合本地实际,以扎实的作风、务实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抓好任务分解,细化工作方案,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改革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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