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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的起源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西方法治思想的起源就对于法律之下的自由这一概念的强调而言,现代世界直接继承自古代的希腊和罗马。有赖于地中海世界的特殊地理环境及其他特征,一些全面发展的社会,得以在盛极一时的军事与行政方式下,保持当地的独立,并参与历史重大事件。这样一来,便建立了一种不仅影响古希腊、也影响未来西方文明的模式。

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的起源

第一章 西方法治思想的起源

就对于法律之下的自由这一概念的强调而言,现代世界直接继承自古代的希腊和罗马。这一概念,诚然是古代接触现代的重要一点,并且使得现代世界得以自称为古典绵延不绝传统的解说者。自然,由许多方面观之,古典世界的生活状况与今日相去不可以道里计;然而这却令我们更需了解伴随西方法治思想而生的环境。在古典时期,希腊人认为,是城邦生活的特殊经验,使他们判然区分于其他民族,这在希腊人与蛮族人之间,划定一道几乎无法逾越的鸿沟。而当代西方人与其他文化进行接触时,在了解与沟通方面亦遇到重重困难,显示西方精神的这种奇特的态度迄今未得到克服。任何对当代自由主义的分析,唯有能够考虑到,历史发展初期对西方文明产生重大影响、并因而使其走上独特发展道路的各种情况,方能够成为完整无遗的分析。

世界上大多数地区的伟大文明,其发轫无不来自于官僚体系。无论哪一民族,如果要超越单一文化的限制,就必得拥有充分的物质资源,使得至少一部分成员,在维持生活的层次之上,还能够享有某种程度的财富与闲暇。而若要避免贫乏褊狭的地域性,它也必得掌握充分的军事资源,好在不失自决能力的前提下,融入当代的生活主流。为了解决这些需求,通常唯一的办法,便是建立由有效的官僚体系维系的巨大军事帝国。帝国的征服者使许多地方社会臣服于独一的武力威权下,并搜刮资源支持特权统治集团;由此,统治者往往创造出适于高度文化成就的物质环境。因此,文明的发展,经常伴之以牺牲地方社会的代价;而政府的问题所在,也正是发展军事与官僚组织,以尽其可能利用地方资源。中国、埃及以及其他许多著名文明中心的历史,在证明这些方法之卓有成效。

而希腊与罗马人的特出之处,正在他们能够在社会而非官僚的基础上,发展出高度的文明。古代历史之初,城邦是典型的政治组织。有赖于地中海世界的特殊地理环境及其他特征,一些全面发展的社会,得以在盛极一时的军事与行政方式下,保持当地的独立,并参与历史重大事件。诚然,城邦文化与相邻的亚洲帝国并无二致,主要建立在对人民的剥削之上。无论何处,奴隶制都构成重要的因素;而某些更加强大的城邦——特别是斯巴达——则更善于搜刮没有选择权的非奴隶社会的资源。不过,比起亚洲诸帝国控制的广大地区和庞大人口,这些社会规模很小,其管理也无需复杂的程序。以古代或现代的标准观之,这些社会为活动发展提供的物质基础都甚为薄弱。就物质的奢华程度而论,任何城邦都无法企及邻近的帝国文化。可这些小型社会的财富虽然不敷建造金字塔,却足以为公民提供闲暇时间,以促进文化的高度成就。

古代西方政治发展的这种特殊性质,起初便不能不面临着特殊的政治问题。形如亚洲帝国之类的组织,必须虑及的是大规模军事与官僚组织的问题,这一点城邦便毋庸置虑。小型社会当中行政方面的需要同样较为单纯,不妨以简单的办法来应付。举例说,便是雅典城邦权势如日中天之时,其事务以最单纯的行政程序也应付得来。公共事务既然如此组织,便使得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胜任最为重要的事务,而不必依赖职业官员。因之从起初开始,希腊生活的关键问题便一例是政治问题而非行政问题。城邦既然是公民组成的社会,则其至关重要的便是维持有效的社会精神。只要公民团体能够维持内部的忠诚团结,事情就都能迎刃而解。而若公民由于私人抑或阶级利益的冲突闹起了对立,城邦必定会陷于劫难。因之,古代西方政治的根本问题,也就是如何建立和谐的集体行动基础的问题。

古代的政治家们都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作为统一城邦社会的唯一力量。其实这算不上什么新发现,而是不绝如缕的远古传统。同大多数原始民族一样,古代的西方人民起初也取小规模部落或地方社会形式群居一处,且按照远古以来一直存在的习俗治理自己。在这样的背景下面,政治权力往往便是审判权力。有权威的人,经常便是村子或部落里的长老;人们会认为,他们尤其具有运用社会行为传统规则的资格。他们绝对尊敬习惯法,这正是维系社会成员团结的力量所在,也是一切合法权力的渊源。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区域,对法律的原始尊奉,总归要随着文明的进展而走向衰落。老大的帝国,企图联合习俗截然不同的社会;而这样的帝国,在以共同传统为基础建立权威方面几乎无能为力。这样,在扩张之初,帝国必得以有组织的权力而非法律,做团结民众的工具,其典型的表现便是具有效率的军队与官僚。然而城邦并无这样的必要;这里新的政治单位虽则略大于其所取代的部落或村落社会,但唯有规模有异,而种类则颇为相似。城邦人口既少,种族也单一,仍能以法律将民众结合为一,无需动用官僚工具。这样一来,扩展法律概念,适合城邦需要,便成了古代政治的中心问题。对法律的原始尊奉原理得以保留,并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基础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城邦与法律的关系,却不同于真正的原始社会与法律的关系。原始社会多半处于静止状态,只要民众五条件服从习俗,便可以维系社会生活。可古希腊人却非常富于活力,锐意进取。他们建立城邦,便不啻是对于早期部落与地方群体的突破性进展;他们积极进行殖民,从事广泛的贸易活动,与变易不居的地中海生活大潮颇多接触。因此,城邦便更有经常修改内外政策的必要。各个利益集团随之发现,对城邦的政策进行控制关系至为重大。这样一来,尖锐的党争加之公开的阶级冲突,便成了希腊政治生活经常可见的威胁。在阶级冲突之初,人们依然能援用传统的法律,解决出现的问题。比方说,在雅典下层民众不再相信,贵族法官依照不成文的习俗做出的判决有什么公正可言的时候,贵族还可以把这样的习俗制定成成文法典,暂时平息怨望,这便是众所周知的《德拉古法典》。然而到以后,人们觉得受到变革中的社会环境带来的压迫,他们开始不满这种因循守旧的做法,便经常有意制定新的制度,以适应新出现的需要。这样,城邦只能放弃这种视法律为传统的绝对力量的原始法律观念,而将其视为灵活的政治手段,须靠民众谨慎的努力方能解决。

这样一来,便建立了一种不仅影响古希腊、也影响未来西方文明的模式。像中国人或旁的高度文明民族,政治思想的特点都在乎伦理而非在乎法律;而希腊人则从起初开始,便将大部分的政治精力置于法律的建立与施行。像梭伦这样的领袖,若生于东方世界,定然满足于以伦理规范塑造社会;然而在希腊,他们却觉得,作为立法者,靠适当的宪政改革手段结束城邦的党争,方才得其所哉。如此,这样一种观念,道德与智力的领导若要完善必得体现于法律的观念,便深深扎根于希腊的传统当中,并且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著作里得到了不朽的表现。直到今天,这一观念仍然是西方文化最为显著的特色。

希腊人对法律问题的注重,绝非仅见于伟大思想家的著述上,也见于普通民众的生活当中。在希腊的民主体制下,立法与执法责任属于全体公民。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人,便要花大部分时间,充任立法议会或者陪审团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政争也在法律的伪装下进行。经常见到的程序是,为削弱反对党领袖的地位,而去控告他有某种违法行为。在那些充满野心的新兴领袖看来,这样的控告最可能在政治上飞黄腾达。雅典社会令到公民在很大程度上对立法与司法制度了然于胸,这是其他社会很少做到的。

希腊城邦的这种特殊体制,仅仅持续了很短的时间,现代也未曾有过类似的制度。这种体制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们为西方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理想,即公民自由的理想。在历史上,多数社会往往认为,若要长治久安,民众不能不服从英明领袖之一人。个人固然可以负责其自身的事情,却绝不可逾越上级权威定下的限制,唯有在这一难以预料的限制以内,个人才有权行动。古希腊人的态度,却与此判然不同。他们相信,唯法律是将众人结合为一的最基本纽带,故而无法满足于行使单纯的专断权威。政府官员与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一例由法律条文规定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立法技术的改善,这些规定了权利义务的条款也便更加明确。这样,便给了人们极大的自由与义务的范围。只要不越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这一范围是已知的,也是可以预测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追求自己所认定的幸福生活,无需顾虑统治者个人的意愿。诚然,法律条文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且像古代城邦这样密集而保持一律的社会,只消非制度化的社会压力,便可以获得很大程度的团结。这些固然都是事实;不过,比之大多数民族,古希腊人的公民自由毕竟是一个非凡的成就。希腊人自矜于这一成就,此一心态的一个感人的表述,便是伯里克利在葬礼上的演讲。其中雅典民主政治的画面自然是理想化了的,然而由这理想,却涌出了恒久长存的启示。

希腊人法治的理想,既影响着政治,也影响着西方思想的普遍形象。将经验思想的发展限于单一文化框架里的人,常会觉得,此一文化思想方式的特征是恒定自然秩序的组成部分。可是一旦比较不同的文明,我们会发现,原来思想方式也同建筑服装的风格一样,显然呈现着变化万千的局面。在与远东各族相接触时,欧洲人便经常遇见些行为仿佛——以西方标准观之——颇为不合逻辑的人,这令他们摸不着头脑。而他们最初得出的结论,是亚洲民族智力较差。可是一经领会到东方文化取得的成就,他们便发现这一观点实在荒唐。东方与西方文化相互了解产生的真正困难,是由于西方文化的基础受制于古代的城邦经验,而远东文化则由来于官僚帝国主义的影响。这两个地区发展背景迥然不同,因此智识的成长所走的道路亦截然不同;如今东西方相互交流呈现的困难,便是不同历史经验造成的结果。

远东各民族思想的特点,是尽可能不去做明确的逻辑区分,强调的是表面上仿佛互不相干的现象具有内在的统一。这种现象,反映的是由伦理而非法律维系的社会正常的需要。不论在生活的任何领域,比如在当代的劳工关系方面,如若大家所接受的法律原则不敷作为司法行动的基础,则唯一避免运用武力而能解决社会冲突的方法,便是运用仲裁与协调的程序。早期远东各帝国幅员辽阔,官僚或军事方面的统治技巧大行其道,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往往无法行使彻底的司法权威。故而通常是使用仲裁来赢得社会和谐,只有特别重要的问题才采取高压手段。东方帝国教导人们的是,尊重某一些广泛的伦理原则——如儒家的伦理原则——冀图由此而建立道德上得到尊敬的领袖得以仲裁消弭潜在冲突的基础。同时,既然仲裁方式在于减少人际差异而非强调这种差异,东方最为卓越的学识天才,便努力做到避免概念明晰化。富有经验的演说家全都清楚,他的听众既是千差万别,如欲得到一致的反应,顶好提些模糊不清的概念——像“美国主义”之类——因这样的概念定义不清不楚,每个听众都能从自己的角度来接受。而东方的贤哲也清楚得很,定义若是精确往往产生歧义而非团结;他们从经验中了解到,如欲完成使命,最好的方法是将思想变成格言及寓言。所有哲学的目的都不外阐明,愚昧的人们固然众说纷纭,而他们的看法实则包含在更高层次的统一当中。这样,官僚帝国的特殊经验,便造成特殊的思想模式,而时至今日仍对许多人有着深刻的影响。

相反,西方思想的特点则为争讼。自从古希腊以来,西方人便认为,发现真理的基本工具是逻辑;而逻辑程序的本质,乃是以一整套明晰定义了的范畴替现实进行分类。这种本质,亦是一切司法行动的基础所在。法官所要做的工作,是确定一系列事实是否包含于某明确的法律原则,是否会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这便构成了法官与仲裁者显明的区别。而法律思想的目标,在于尽量清晰地给概念做出定义,在实际的案例当中则要分辨最纤细的差异。古代城邦的居民很关心司法,对这种思想方式也是习见习闻,竟使得这种思想方式成为他们后天的习性。苏格拉底的对话录里,其发现哲学真理的办法,就在于规定范畴与区分实例的基本争辩过程。在现代读者看来,苏格拉底的这套方法,其危险性与弱点都可谓一目了然:这位律师一般能言善辩的哲学家,经常是逼着对手在许多两者皆为错误的情况下进行选择,最后只好说上一句:“苏格拉底,你是对的!”从而认可他一些颇不可能存在的命题。仲裁者易出的问题,在于以虚构的统一掩盖了实际上的差异;而法官所犯的毛病,则是对细枝末节的辨查与不合实际的区分,与常识大相径庭。西方思想在系统性分析方面成就斐然,同时却趋于分裂性的逻辑极端主义,恰证明了其法治思想方面的来源。

至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在晚近时期乃作为西方文明最引人注目的特征,其实亦直接源自古代的法治思想。正与多数原始民族一样,古希腊人很自然地将其崇奉的神祗,当成了社会的朋友与保护者。一旦举世皆谓,维持法律是城邦生活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便会认为,神祗允许合法的行为,责难不合法的行为,并觉得这就表现了神祗对社会安宁的庇护。较之下面的假定——认为神祗予以维护的物质世界秩序,受法则的约束,而绝非杂乱无章——这样的信仰实在已经是垂手可得的事情。因之,希腊哲学家便开始寻找基本的法则,以求对自然现象做出解释。此时科学研究的方法尚不发达,这些早期自然科学提出的假设多半流于幻想。不过,当时许多领域的成就足资表明,一个基本的科学观念——存在着能够观测出来的规律秩序这一观念,足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可行的基础。这一观点在中世纪沉寂下去,然而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又随希腊文化研究的复兴而苏生,并成为现代科学发展的一个出发点。

以政治观之,自然科学的兴起,其最重大的影响在其与自然律概念的发展密切相关。思想史中有一个现象甚为有趣,便是某些假设原来是由经验领域得来,可用于另一领域却大为成功,而后便以高瞻远瞩的精神转而重行影响其所源出的领域;法律史便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例证。起初,法律之作为城邦居民关心的焦点,此时主要是宗教势力支持其存在,神谕加之其他的神意直接表现出来,这给伟大立法者的工作提供了维系的理由,而服从法律也便成了宗教性的义务。伴随着文明的发展,古老的宗教衰微下去,宗教认可也逐渐失却了效力。可在这种认可的效力未及衰落净尽时,自然科学已经树立起威信,足能给政治的法治观念提供更有说服力的新认可。晚期的希腊学界曾经致力于发展科学的法理形式;希腊的医学家亦曾对人体的构造进行分析归纳,提出维持身体结构的健康应该遵循的法则,从而促进了医学的实际进步;与此相同,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样的政治学家,也曾为政治结构进行类似的分析与归纳工作,其目的不单是要将城邦法律当做宗教义务来维护,还要当成自然的状态来维护,因一旦对这种自然状态有所损害,便会威胁到社会的健康。自然科学曾经从法律秩序吸取了最初的灵感,而今人们又转而利用自然科学,为法律秩序的维护寻找到新的理由。

希腊人这种法律之下的自由的试验,固然是硕果累累,却终于未能全胜。究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乃在于希腊城邦没有建立出确定有效国际秩序的基础。在古希腊人看来,法律完全属于内政事务,唯有某些特殊的社会公民才能享有这一特权与义务。即或某城邦建立了新的殖民地,这些希腊人也鲜能给殖民地的人民在现存法律概念框架内确立任何的公民权。与此同时,希腊人也发现,要想联合起来抵挡蛮族的压力,要想避免希腊世界陷入分裂争战的局面,必须建立超出城邦国界的一种领导形式。在雅典、斯巴达和旁的强大城邦的努力之下,有时希腊人亦能达成某种联合;然而这些城邦,却不愿把公民权扩展到疆界以外,遂令到只有靠武力方能维持霸权,将附属社会置于劣等的法律地位。既然该社会已经惯于将法律之下的自由看做所有自由人的权利,这种统治形态只能引发普遍的不满与叛乱。若无具有说服力的合法性原则,任何城邦都无法强迫旁人永远臣服。于是,古希腊的历史便成了一场相互敌对的帝国主义者之间徒然的争斗,直到希腊人竭尽了全部的精神财力。(www.xing528.com)

特别是,即便在城邦的范围以内,法律问题也从来未曾得到彻底的解决。立法者的目的,是设计出一整套制度,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最低利益,以根除阶级冲突。类如斯巴达这样保守型的城邦,就是基于这一点,实现了政治安定。然而由于各城邦的需要骤然改变,那些较为发展的社会,鲜能在较长时间内满足于任何既定的宪法安排。这样的社会里全体公民无不积极参与政府事务,难于将立法与宪法权威判然分开。而当群众直接地不断参加政府事务的运作时,公意几乎就没有办法,能够对政府的行为加以什么宪法方面的限制;而一旦城邦的运作归于某一利益集团的手里,便无从阻止他们借打击对手,维持自身的权力;面对这种了无限制的阶级立法,争夺立法权势必成为每个阶级极其重要的大事,于是演成了无休无止的内战,各公民团体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其他公民的利益之上,而大动干戈。内政也罢外交也罢,希腊的生活状况都难以产生与保持能为民众共同接受的法律标准,冲突纷争永无宁日,直到希腊彻底崩溃。

这一衰落之中还有个次级但绝非不重要的原因,就是古希腊人无法发展出一个职业法律等级。若一个社会是由受过职业训练的人进行立法和执法,即便面临变革,总能找到些专业标准,维持法律制度发展当中的继承问题。希腊政治生活的性质却是缺乏专业,故而也便缺乏这种资源。公民大会进行审议的过程当中,总是由普通公民提出议案、讨论议案,而不求教于专家,看这议案是否合乎现行法律体系。而在法院,公民陪审团之裁决法律问题及事实,同样不存在职业性的合格法官的指导。其结果是造成颇多障碍,使得当局不能够维持有效的法律统治,观之古希腊演说家及政治家狄摩西尼及其他雅典演说家的演讲残篇,这一点便可以一目了然。在审判方面,既然缺乏能使诉讼程序遵循法律及证据进行的主持人,于是易于变成一场辩论赛,得胜的往往是最有办法歪曲事实、煽惑情绪的人。如欲在理论与实际方面都算得上法治,便得在立法与司法方面一例技巧卓著。既然无从进行职业训练,让民众熟悉此种技巧,希腊城邦法律之下的自由之理想也便无法实现。

到公元5世纪末期,这些弊端所引发的失望,已经大大破坏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威信。有时,人们会以道德犬儒主义来表示他们的这种绝望。曾经被人尊为公共道德基础的法律,而今沦为阶级争斗的工具;于是许多人自然得出结论,说真正的政治基础在于权力而非在于道德。诡辩学派名声不佳然而影响极大,正因他们作为修辞学以及其他劝说技艺的教师,能够教学生正确运用或滥用法律程序,好增加自己的权力和影响。而柏拉图这样的人,他们既对现状感到绝望,得到的却是另外一个同样具有破坏力的结论,相信只有基于伦理基础,方能建立美好的生活。于是,他们倾注精力,以寻找未曾遭受现存制度败坏的普遍道德标准。起初,他们自是怀着希望,欲以其睿智改善城邦生活,为之恢复生气;然而到头来,他们掌控政治影响力的梦想一例幻灭。这便使得在政治大分裂的末期,较为先进的思想家们对现实政治的态度日益疏远。起初他们是相信能将伦理转化为法律,如今放弃了这一信念,而是将道德看做个人的问题,认为只有多少自愿地与社会生活隔离开来的个体与隐士集团,方能将这些道德付诸实践。由于这些人的努力,也由于旁人的道德犬儒主义,法律与伦理之间之基本联系的信念受到了很大威胁。这样一来,西方思想当中特点最为显明的模式,也便产生了疑问。

马其顿的征服,又宣告了希腊城邦的完结。尽管希腊人征服了东方,亚历山大及其后继者又建立了泛希腊大王国,使得希腊文化扩展到了全新的领域,古老政治生活的形式却命中注定要就此消亡。大规模的官僚帝国,沿用的是亚洲帝国的治理方式,如今成了世界性的权力中心,那些硕果仅存的城邦,在政治上多半变得可有可无。希腊化时代以东西方文化的融合为特征,但在融合当中,还是保留许多典型的希腊式文化,新的综合里依然具有一些早期希腊法治思想的精神,准备日后强大到可能为新的帝国主义培养超群的特性。不管怎样,可以说整个的态势毕竟颇利于法治概念的延续和发展。马其顿人赢得了希腊世界的政治领导地位,然而兴起之初,他们仍是相当原始的民族,采取的还是部落首领式的体制。他们的传统法律意识,从来未曾像先进的希腊人那样,受城邦生活经验的锻炼,故而无法应付对希腊法治思想的阐发。希腊人的法治制度既然已经捉襟见肘,无法努力将法治社会的理想用于对法治一窍不通的东方民族身上。于是,西方的法律概念必将绝迹于希腊化的君主制当中。

然而,这一情况很快便得到了补救,那便是罗马兴起为地中海的主导力量。虽然罗马人不过是生活在希腊世界边缘地带的异族,其政治组织却也是典型的城邦,而其生活经验近似于希腊人,与马其顿人不同;在形成对法律问题的态度方面,罗马人的背景恰与希腊相似,故而这一态度也相当近似。除此之外,在建立法制的时候,他们又成功避免了有损于希腊人法治精神的诸多缺点。靠了优良法律制度的助力,罗马人得以战胜马其顿人,战胜地中海世界的其他对手。也是因此,罗马帝国建立以后,罗马人方能在臣服的各民族当中,建立卓有效力的法治社会。希腊人首倡了西方的法治思想,然而到头来,却是罗马人凭着天分与进取精神,才为法治树立了稳固而持久的基础。

罗马身为城邦,对公民资格却具有与希腊社会不同的态度。随着罗马人的权力与人口日益增加,得在远近地区建立殖民地,这时殖民出去的罗马人,并不必像希腊人一样,取得独立地位,而放弃自己的原籍。他们仍属罗马民族之一部,依附于包括了各地罗马人的不同部族,也均享有全部的公民资格。有赖于对公民资格的这种看法,甚至非罗马民族的臣服城邦人民,有时亦可得到完整的公民资格。诚然,这时并不存在代议制度,实际行使公民资格只有前往罗马才能做到,换言之居民身居边远地方,就等于并不存在参政权;然而那些殖民地的居民,纵然缺乏参政的机会,却是生活在罗马法律的统治之下。这里的意义在于,罗马城邦的法律制度,不像希腊那样限制在狭小的区域,而成为团结居住在各处民众社会的纽带。扩展城邦法律权威的问题曾令希腊人手足无措,罗马人如今却得以将其解决,还能让所及的所有人全都心满意足。罗马终竟能够战胜对手,控制地中海世界,绝不仅仅由于他们的军事技术卓越,亦因其开明的殖民政策,遂至于拥有大量忠诚的臣民,自此征用的人员可作为兵团补充之用。靠着这一政策,第一次真正推行起全世界的法治理想。

比之多数希腊城邦,罗马人同样成功平息了严重的内部争斗。就在罗马人奠立帝国基础最为重要的期间,政治权力是操在少数元老贵族家族的手中。这一统治集团,与其他多数城邦的统治阶层有一点不同,就是他们颇能够以有效的妥协,作为自己权力的基础。在早期罗马历史当中,即便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团结,罗马人亦有办法不致使对立党派斗得两败俱伤,一如希腊社会常见的情形。相反,罗马人毋宁试图建立的是一种均衡宪政制度,以同时保障敌对双方的主要利益。贵族固然未曾很快放弃城邦中的控制地位,却设立了新的官职——保民官,这给了平民否决官方一切行动的权力,以保障平民的利益。罗马人认识到,任何自由社会,只有满足了所有民众而绝非仅是掌权的集团的需要时,才能存在下去;因此,罗马人的政治艺术,也便为社会的新型和谐拓开了道路,消除了起初的阶级分野。自然,在罗马共和国末期,所产生的新阶级对立终竟无法消除,其后的内战亦导致了共和制度的崩溃。然而这一切,无不出现于罗马人建立了国际性主导地位之后。共和国的鼎盛时期,敏锐如波里比阿等等观察者已经一致同意,罗马人争夺地中海世界控制权的斗争中,均衡的宪政安排堪称成功的主要因素。现代的宪政理论,大部分也得之于统治技术的这些早期试验。

从很早开始,罗马共和国便表现出贵族特色,故而比希腊社会更能发展出特殊的职业法律人员。在罗马的政治生活环境当中,政府官员若要执行政务,就必须精通法律。谁若企图取得城邦最高职务,必先担任执政官一职;而对执政官而言,了解法律便尤其重要。元老院的议员们既然都意欲飞黄腾达,便只好拿出相当多的时间研究法律。他们很快发现,替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便可以在选民当中培植实力;没有选民的支持,最声名卓著的贵族,也得不到提名担任官职的机会。这样一来,由于贵族需要专业的法律指导与顾问,便兴起了名为法理顾问(iurisconsults)的阶层,他们精通法律理论与操作,以其声望之高,用不了多久,那些正直的执政官遇到棘手的案件,都免不了向他们请教,任命他们做半官方的助理。于是,未经过彻底法律训练的官员,也能够有更多的法律专家征询意见,以防滥用职权。到帝国的鼎盛时期,罗马的专业法律人士发展出至为完备的组织,且此时设立了法学院,加之其他官方优待,在在表明他们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承认;而在共和国后期,他们的力量已经足够强大,可以塑造罗马体制发展的特色。

有赖于职业法学家的影响,罗马法方能臻于技术完备的境界。法官指派法学界领袖出任咨询会议委员,故而他们得以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非正式但是直接的影响。罗马的执政官就职时,要颁布执政官命令,告知人民他在任内对各种问题解决的原则与程序;而草拟命令的工作便由这些咨询会议委员担任。按照罗马的立法惯例,往往赋予官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有机会将专家的意见进行试验。每个执政官固然可以自由采用其意欲的方式,但实际上,后任往往因袭前任的政策。惯例的积累,逐渐为罗马法的主体建立了基础。这一整套体系,包含有历代富于经验的法学家判例的累积,其法理概念也逐渐趋于精确完善。除此之外,从法学家的著作里,也看得到法律趋于扩展以及系统化;这些著作为希腊人所无,在罗马共和国以后,却层出不穷。罗马法最具影响力的终极形式,是查士丁尼时编撰的系统法典,这堪称几世纪法学职业化的成果。这套法律体系影响由古及今,是至此时为止人类所能够设计出来的最成功法律体系。该成就多半要归功于职业法学家;除去发展的最早期而外,他们一直指导着这套法律体系逐步趋于完善。

到罗马君临了地中海世界之后,法学家又发现了新的可展现才能的领域。在共和国晚期,所有意大利人都获得了公民资格,然而帝国其他区域的人民,却很晚以后才享有同样的权利。这工作是到卡拉卡拉皇帝统治期间,才算具体完成。按照罗马人现存的法律概念,则其附属各民族相互交往、或者与罗马交往的时候,若不拥有法律权利,实在是可怪的事情。罗马人认识到,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法治;而他们对这一点的实践也相当成功。在共和国晚期,罗马人开始关注与其他民族的政治、经济接触;于是他们任命了一名专门的司法官员,即外务执政官,以处理涉外案件。外务执政官靠着颁布执政官命令,与其顾问共同建立了一整套法律体系,来规范国籍不同的人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罗马人一方面改造并简化现存的罗马法,以适应习惯于其他法律传统的人;另一方面,他们也采用一些按当时的看法属于所有文明民族共有的法律观念原则,从而大功告成。斯多噶学派以及嗣后的其他希腊哲学家曾得出结论,认为所有的立法之内在力量,在于建立在人性共同需要、并能够为理性认知的正义常识。正是靠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的学说,罗马人对有效的万民法的探索,才得到希腊科学与哲学的声望一致的支持。这样,希腊人的推理天赋与罗马法学家的专业技术结合在一起,终于发展出一套能为一般人接受的新型法律制度。

于是,罗马的公民资格扩展到帝国所有的自由臣民,而法律之下的自由这一古老概念也走到了极致。社会系由法律制度结合个人而形成,这样的理想虽为希腊人首倡,却没有办法超越狭小的城邦领土而实现这一理想。如今罗马人把自然的城市居民社会,变成了虚构的公民社会,这便克服了此一种天然的限制,遂使城邦理想用于整个世界。这便创造了一种迥然不同于以往的帝国体制。较之此前的古典时期,罗马人更倾向于将臣民视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体,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那时的多数帝国,当权者往往不吝以武力加道德统治人民,罗马人却把希望寄托于法律,以之为达到社会和谐的手段。对个人而言,伦理和宗教或许非常重要,只要它们不去煽惑人心,违反法律义务,国家便往往不予干涉。这样,文明世界的大多数居民,比之以往更其能够预先了解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筹划自己的生活。这空前繁荣的帝国早期景象被后人视为黄金时代,其实这种繁荣正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这一概念带来的结果。

不过,即在其最终的表现形式里,此一古典传统也不免包含了分裂的根源。罗马法成功地将人际关系植根于法律之上,却无法将同样的模式转用在政府的活动上面。由于庞大帝国行政的需要,罗马人必得建立完善的官僚体系;而当官僚体系在社会生活当中日趋重要,使其能接受法律约束的问题对维护法治也就更加重要。以当时罗马帝国的情况而论,这一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共和体系纵然会用严格的法律,来约束官员的活动,到后来,却承担不起帝国的统治责任,唯一的解决办法只好让皇帝来掌握无限的权力。罗马人民理论上依然是帝国权威之源,这正如他们同早期的行政长官是同样的关系;可实际上,却不存在实现民意的合法途径。这意味着,他们再无法凭借法律手段,把皇帝及其大臣约束在法律范围以内。唯有道德制裁一端可以运用;然而这样的社会长期重法律而轻伦理,道德制裁力量太弱。在亚洲帝国,若皇帝残暴荒淫,总会遇到强大的道德抵抗;可是在罗马,这样的皇帝却是肆无忌惮,受不到惩罚。甚或比较开明的统治者治下,官员们同样漫无节制地——也无从能够节制——以捐税虐政,榨干罗马的国力。帝国竟然毁在蛮族的压力之下,多半源自于这种状况造成的内部衰败。这一显明的事件,使我们得窥古代世界致命的弱点。

本质上,罗马帝国与先前希腊败亡的原因并无不同,无非因为不能够动用有组织的公意,来控制官员的行为。就希腊的民主制度而言,政府乃是公民一切日常生活的主体,公意在党派争权夺利的斗争当中已经耗尽。社会既然将注意力关注于竞争政治,这便势必提醒人们,应该以法律约束权力。罗马帝国的情况,也纯粹是殊途同归。一般公民远离政治责任中心,对公众事务也无从怀有长久的兴趣,由是政府便可以愈益为所欲为。所有的古代民族,都无法在这两种极端下面维持平衡,这样,古代民族虽然企图创造植根于法律的社会,却难免失败。

可纵然限制如此,古代对于法治社会的试验,却对西方的历史进程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数百年来动乱频仍,贫困交加,人民时时缅怀往昔黄金时代的和平与繁荣,彼时整个文明都服从法律的统治。不论何等黑暗,人们却始终不放弃恢复往日荣耀的希望。现代世界是兴起于旧世界的废墟之上,却依然紧密联系着古代城邦的法律概念。现代人企图以新的观念与制度,解决法律之下的自由这一古老问题;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从这一角度构想社会问题,正出于景仰远古时代对于西方世界长久不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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