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财产权概念解析-空间宪政中的城市规划

财产权概念解析-空间宪政中的城市规划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3.1财产权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概念性的,如果基本权利与空间结合,其物化的表现形式就是财产权。财产是公民个体拥有的具有价值的物品总称。财产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所有权人资格的获取。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生命、自由和财产是洛克认为三种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同时对物质财产的控制是平等、自由的象征。亚当·斯密、休谟均对财产权的自然权利说提出批评和质疑。

财产权概念解析-空间宪政中的城市规划

2.3.1 财产权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概念性的,如果基本权利与空间结合,其物化的表现形式就是财产权。财产是公民个体拥有的具有价值的物品总称。财产具有三个特性:①稀缺性,财产一般为稀缺资源或资产,例如土地、房产。②有用性,财产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有用之物。③排他性,财产为拥有者所有并受到社会承认。④可交易性,财产具有可以计量的交换价值。虽然新中国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部宪法都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模式的指引下,私有财产的概念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淡薄。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如何理解这一宪法概念,还得从西方财产权利的概念及其演进的梳理开始。

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是维系生命和生存的必需品。它又为个人的其他权利提供保障,并使人的发展成为可能。若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使用财产的机会,也就无法生存,更不可能过上自由和有尊严的生活。“可以说,生存权是财产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蒋永甫,2008)。财产权一般指私有财产权利。一般认为,财产最基本的权利为:“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让渡权、转让权,从以上任何过程中获得收益之权”(托马斯,2006)。财产一般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本研究所指的财产是指以土地和房屋为主体的不动产。虽然大陆法系并不使用财产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财产结构有所不同,但大陆法系中物权近似于英美法中的不动产。

西方的财产源于古代的希腊和罗马,财产权利成为公民权的象征,而城邦则是公民组成的一个政治共同体。根据蒋永甫(2008),此时的财产权具有如下三个特征:①权利是客观的,但非现代意义的私有财产;②私有财产尚处于家庭私有财产的发展阶段;③财产权并不是一种完全的私权,它本身具有公共性,须承当一定的公共职能。但是在中世纪,财产权的概念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土地为主的财产归君王所有,并采用分封制,财产权与统治权合一。土地和管辖区内的居民均属于君王、领主等等。无论是古希腊和罗马还是中世纪,财产权都不具备对抗统治权的性质。因此,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财产权。

随着中世纪商业的复兴和城市的兴起,近代的财产权概念逐步形成。“在近代私人财产权的发展过程中,中世纪的城市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近代私人财产权最先是在城市发展起来的”(蒋永甫,2008)。中世纪的城市创造了与传统农业不同的经济生活方式,并创造了数量庞大的市民阶层。工商业活动与贸易的集中加快了城市的扩张,商埠发展成为城堡。工商业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财产形式——货币财产。市民通过交换获得了城市中的不动产。为此,通过交易,封建领主的财产逐步向城市居民转移,近代财产权逐步形成。埃德温·贝克尔(蒋永甫,2008)认为近代财产权具有分配、主权、保护、隐私、使用、人格、福利等七个功能。“财产权作为一种私人权利,开始具有抵抗政治权力的权能”(蒋永甫,2008)。随着近代自由主义的盛行,逐步出现了针对封建势力的财产绝对化保护的概念。(www.xing528.com)

财产权的合理性建立在自由之上。财产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所有权人资格的获取。这是一种自我发展的权利,是一种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失去财产,只能屈从于君王和领主。为此,财产权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政体制中一直处于核心的地位。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宪法的产生就是以保护私人财产权利作为最初和最直接的动因和目的的”(钱乘旦,1988;朱福惠,2005)。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美国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均将财产权利的保护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可以这样说,离开了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甚至产生的价值”(殷啸虎,2000;朱福惠,2005)。

财产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众多的仁人志士对此均有论述。而最重要的则是自然权利说和法律权利说。财产权的自然权利观,首先是近代思想家洛克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洛克认为三种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洛克财产理论的两个基本观点是:①财产权产生于政治社会建立以前;②劳动创造的财产权,不需经过他人的同意。洛克强调财产权利的自然属性,“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反抗专制权力”(蒋永甫,2008)。这种权利观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抗封建势力的一种表现。由于当时的大多数财富主要是自由民的房产、农民与小农场主的土地,保护了财产权,也就是保护了幸福的权利。同时对物质财产的控制是平等、自由的象征。

近代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则认为财产是一种法律权利,并不认为可以在自然状态下获得财产权。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阐述:“在没有国家的地方,一个人用武力取得并保持的每一种东西便是他的。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态”(蒋永甫,2008)。也就是说,在一个没有法律保护的动乱时代,只存在通过武力强制占有财产的行为。卢梭也是一个法律权利论者。他把生命、自由与财产分开,并认为“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认为的制度”(蒋永甫,2008)。亚当·斯密、休谟均对财产权的自然权利说提出批评和质疑。到了19世纪,财产的自然权说逐渐式微,并被法律权利观所取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