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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因素及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社会因素龙勃罗梭对犯罪的社会因素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在早年,龙勃罗梭很少甚至完全没有注意社会和经济因素,而仅仅提出纯粹的生来犯罪人说。在《犯罪人论》第五版中,龙勃罗梭用较多篇幅论述了犯罪的社会因素。龙勃罗梭认为导致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文明程度。龙勃罗梭认为,人口的稠密和过剩,对犯罪的发生率有影响。龙勃罗梭列举了酗酒所造成的一般性危害后果。

社会因素及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

(三)社会因素

龙勃罗梭对犯罪的社会因素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在早年,龙勃罗梭很少甚至完全没有注意社会和经济因素,而仅仅提出纯粹的生来犯罪人说。只是在1889年于巴黎举行的第二届犯罪人类学大会之后,由于他的学说在会上受到拉柯沙尼(J.A.E.Lacassagné,1843—1924)、马努夫里埃(Léonce Manouvrier,1850—1927)、约利(Henri Joly)、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1830—1911)等人的猛烈抨击,龙勃罗梭才在这些抨击以及朋友们的影响之下,在论著中谈到社会因素。在《犯罪人论》第五版中,龙勃罗梭用较多篇幅论述了犯罪的社会因素。

龙勃罗梭认为导致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

(1)文明程度。龙勃罗梭认为,文明的发展程度对犯罪和精神病的发生率有影响。文明社会的犯罪与野蛮社会的犯罪的不同在于犯罪类型方面;随着社会向文明方向的发展,犯罪的数量也可能正在增长。

(2)人口过剩。龙勃罗梭认为,人口的稠密和过剩,对犯罪的发生率有影响。由于道路的发展,政府和商业的集中,文明社会呈现出人口向大城市聚集的趋势,使这些城市出现人口稠密和过剩现象。在这些地区聚集的习惯犯罪人的数量也最多,因而产生犯罪在大城市发生率高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幸的犯罪集中的趋势,是因为大城市可以为犯罪人提供更大的利益或更大的安全感,同时,也因为大城市中人口的警惕性较松懈,犯罪的诱惑和进行犯罪的机会较多的缘故。但是,在龙勃罗梭看来,“人口过剩本身会产生进行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不可抗拒的冲动”。(32)

(3)新闻媒介。龙勃罗梭认为,文明社会鼓励创办和发行报纸,但是,报纸却是邪恶和犯罪的记录者,它会刺激犯罪人进行犯罪模仿,为犯罪人提供了进行犯罪模仿的榜样,因此,在龙勃罗梭看来,报纸等新闻媒介也变成了一种新的犯罪原因。龙勃罗梭似乎发现了一种新闻媒介与犯罪互相作用、恶性循环的规律:报刊对犯罪的报道扩大了它们的发行量,而报刊发行量的扩大,又使更多的人进行犯罪模仿,导致了更多犯罪的产生。可以肯定地说,新闻媒介使人们了解到更多的犯罪方式;知道哪里有可以进行犯罪的机会或对象;对不良社会现象的报道降低了人们的道德感。

(4)生活状况。龙勃罗梭引用德国统计学家亚历山大·冯·厄廷根(Alexander von Oettingen,1827—1905)对普鲁士必需食品价格与犯罪发生率的统计资料的比较研究指出,食物问题对犯罪的作用与文明对犯罪的作用同等重要,甚至比文明对犯罪的作用更重要。食物价格低时,财产犯罪下降(纵火犯罪除外),而人身犯罪特别是强奸犯罪上升,反之亦然。龙勃罗梭还引用统计资料分析了食物价格的波动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影响效果。此外,龙勃罗梭还指出,饥饿对造反的影响也是很大的,饥饿往往引起大规模的造反行动。

(5)酗酒。龙勃罗梭列举了酗酒所造成的一般性危害后果。例如,酗酒的人在霍乱流行时容易感染霍乱,酗酒的孕妇容易流产,长期酗酒引起人种体质下降等。然后,引用统计数字论述了酗酒对犯罪的影响。他认为,无论从社会的观点来看,还是从病理的观点来看,都很容易看到酗酒与犯罪的联系。存在这种联系的首要证据就是,文明国家的犯罪持续增长,这种增长率高于人口出生率,而与酒类消费量的增长率相吻合,因此,很容易用酗酒来解释这种犯罪的增长。(www.xing528.com)

(6)吸烟。龙勃罗梭认为,吸烟与犯罪有一定关系,犯罪人中吸鼻烟的不仅比一般人多,而且也比精神病人多。吸烟与酗酒、流浪、乞讨等恶劣习惯有密切联系,它们共同对犯罪的发生起促进作用。

(7)教育。龙勃罗梭认为,教育与犯罪的关系比较复杂,一般说来,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比正常的人要低,但是,不能绝对地把受教育程度与犯罪发生率对应起来,受教育程度低固然会引起大量犯罪,但是也不能说,受教育程度越高,犯罪就越少。在龙勃罗梭看来,教育的确给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极大促进作用,然而,教育也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副作用,文化水平高的人会使用更复杂的犯罪方式进行犯罪,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受教育程度不同的人所实施的犯罪的类型也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教育会通过改变人的性格等对犯罪发生无可置疑的影响。

(8)经济条件。龙勃罗梭认为,贫穷和富裕都与犯罪有关,他反对那种认为犯罪仅仅与贫穷有关的说法,认为“那些断言犯罪总是贫穷的产物的人,并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没有发现犯罪也是富裕的产物的现象。急剧获得的财富,并不能与良好的品格、高尚的宗教或政治思想相适应,因而比贫穷更有害。……财富导致善行或邪恶;而邪恶尤其是过度富裕的产物……因此,财富现在不是犯罪的阻止者,而是犯罪的诱发者”。(33)所以,龙勃罗梭在充分重视贫穷与犯罪的亲和性,强调贫穷对犯罪的产生起重大推动作用之外,也提醒人们重视财富或富裕在犯罪产生中所起的作用。

(9)宗教。根据龙勃罗梭的见解,宗教对犯罪的影响很复杂,甚至比文明或富裕对犯罪的影响更复杂。有些犯罪人非常笃信宗教,比较落后的地区和国家的犯罪人尤其如此;有些犯罪人不相信宗教;还有些犯罪人是无神论者。龙勃罗梭指出:“我们已经看到,在宗教教徒中,犯罪人和诚实人几乎同样多,而且犯罪人往往占多数。……在同等条件下,无神论者占多数的地方的犯罪人,比天主教徒或者新教徒占优势的地方少。”(34)许多宗教教义的确教化人们从善、仁慈和博爱,不要作恶和犯罪,但是,有些宗教教徒并不笃信这些教条,不能用它们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甚至寻找宗教上的理由为自己的犯罪辩护,例如,有的信宗教的犯罪人说:“偷窃是上帝给我们的本能”,“(世俗的)犯罪并不是(宗教上的)罪过,因为神父也实施犯罪”,“我有罪过,这是真的,但是在忏悔时神父原谅了我”。许多宗教徒并不在乎来世的报应和惩罚,就像他们不在乎现世的惩罚一样。

(10)家庭出身。龙勃罗梭认为,私生子孤儿和有缺陷及不道德的父母的人,容易犯罪。他指出:“教育对犯罪的影响,可以间接地通过大多数文明国家中私生子犯罪人数量的持续增长表现出来。”(35)

此外,龙勃罗梭还论述了交往、战争、模仿、监狱生活、移民、职业等与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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