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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忌讳-刽子手忌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刽子手忌在古代,被判死刑的犯人,五花大绑,押往刑场,在三声追魂炮响过之后,于午时三刻,便由监刑官下令“开刀”。亲手操刀的杀人者,称之为刽子手,又称刀手。按规定在执行斩首时,刽子手必须一刀结果犯人性命,让其身首异处,一刀不死,则不能补刀。犯人家属往往行贿,请求保留全尸,有经验的刽子手一刀下去,脖子上还留下一层薄薄的皮肉连着身、首。刽子手下刀后,会丢下刀,头也不回地慌忙离开刑场,谓之避鬼魂纠缠。

古代中国忌讳-刽子手忌

刽子手忌

在古代,被判死刑的犯人,五花大绑,押往刑场,在三声追魂炮响过之后,于午时三刻,便由监刑官下令“开刀”。亲手操刀的杀人者,称之为刽子手,又称刀手

夏商周时,死刑名曰“大辟”,即以斧钺砍头。战国秦国的死刑,有枭首,即把砍下的脑袋悬挂到高处,还有腰斩、具五刑(用全部肉刑再处死)、磔(暴尸)、车裂(碎尸)、弃市(斩首)等等。汉文帝废弃肉刑后,死刑逐渐简化为弃市、腰斩等几种。在以后的朝代中,斩首成为执行死刑的一种主要的形式。

按规定在执行斩首时,刽子手必须一刀结果犯人性命,让其身首异处,一刀不死,则不能补刀。犯人家属往往行贿,请求保留全尸,有经验的刽子手一刀下去,脖子上还留下一层薄薄的皮肉连着身、首。刽子手下刀后,会丢下刀,头也不回地慌忙离开刑场,谓之避鬼魂纠缠。

古代还有一种最为残酷的死刑,谓之凌迟,又称为脔割、寸磔、剐刑。《宋史·刑法志》说:“凌迟者,先断其支(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先断肢体,再割断喉咙,真让人惨不忍睹。(www.xing528.com)

凌迟到底起于何时?清代史学家钱大昕认为始于五代,此说来自宋代陆游的《渭南文集》:“五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辞海》亦沿袭此说。但据阎步克先生考证,认为凌迟在当时“尚非刑律中正式的‘常法’”(《说“凌迟”》),理由是《旧五代史·刑法志》中,禁止“以短刀脔割人肌肤”,“有罪宜从正法”。但凌迟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杀人手段,则早已有之。南北朝北齐文宣帝以凌迟法“轻刀脔割”杀人,见于《隋书·刑法志》;唐“安史之乱”时,颜果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同受剐刑(《资治通鉴》)。凌迟成为正刑,最早见于《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宋史·刑法志》中所载的关于凌迟的文字,可与之相应对。元、明、清三朝,凌迟则明明白白地写入法典刑律之中,成为“常法”。

犯了什么罪就执行凌迟呢?“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其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大明律·刑律·盗贼》)。凌迟的设置,是专门用于那些对封建王朝危害最大的人,包括敢于挺身而起的造反者,以及政治上的对手。

所谓凌迟之法,民间俗称“千刀万剐”,到底是多少刀呢?明朝太监刘瑾被“凌迟三日”,“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先十刀一歇一唱。头一日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国史旧闻》)。方彪《燕市剐刑》一文说:“第一刀叫‘祭天肉’,刽子手割下犯人的一块胸大肌抛上天去;第二刀叫‘遮眼罩’,刽子手把犯人额头上的肉割下来,耷拉着,遮住眼睛,目的是以免行刑时四目对视……”

凌迟之刑被取缔,已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的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于是朝廷将凌迟以及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清史稿·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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