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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礼俗:离婚七弃三不去及唐律相关规定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封建传统的婚姻中离婚的礼俗可以概括为“七弃三不去”。最早用法律形式对离婚的条件做出规定的是《汉律》中的“七出”。作为“七出”的补充,为了稳固家族,又有“三不去”的限制。就是说如果丈夫违反“三不去”休妻,除了要打一百棍,还要把已经赶出去的妻子追回来。除了“七弃三不去”,中国封建社会完备的成文法《唐律》还规定了义绝、和离、呈诉离婚等条款。

中国传统礼俗:离婚七弃三不去及唐律相关规定

传统的婚姻结婚是“合二姓之好”,离婚是解除两个家庭的联系。结婚和离婚都是婚姻的应有之意,当然离婚也受婚姻礼俗的制约。中国封建传统的婚姻中离婚的礼俗可以概括为“七弃三不去”。

中国传统的婚姻是以男子为核心的,“夫妇”两字就包含这个意思。按《说文》的解释:“妇,服也。”《释名》说:“天子之妃曰后,后,后也,言在后不敢以副言也;诸侯之妃曰夫,夫,扶也,扶助其君也;卿之妃曰内子,在闺门之内治家也;大夫之妃曰命妇,妇,服也,服家事也,夫受命于朝,妻受命于家也;士庶人曰妻,夫贱不足以尊称,故齐等言也。”显然,夫、妇、妻等都处于丈夫的附属地位,其名分关系是十分清楚的。按照夫主妇从的礼法,夫妇之间的地位自然是不平等的。《礼记·郊特牲》说:“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就是说夫妇在一起吃饭同尊共荣,妇不存在独立的人格,一切荣辱地位依丈夫的身份而定。依照这样的礼法,中国的封建社会离婚比结婚方便,离婚不用找中间人(结婚要媒人),也用不着找人裁决,离婚的主权掌握在丈夫手中,所以古代称“离婚”为“休妻”、“弃妻”、“出妻”。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离婚的过错全在于女方。最早用法律形式对离婚的条件做出规定的是《汉律》中的“七出”。中国古代有“法本于礼”、“法出于礼”的说法,“七出”原本于《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这就是说妻子不孝敬公婆,违反道德,离婚;不能生育儿子为男家传宗接代,离婚;妻子行为不贞,乱了家族血统,离婚;妇人有妒嫉心,影响了家庭和睦,离婚;妻子患有重病,不能侍候丈夫,离婚;妻子乱讲多话,影响了家族亲戚的恩情,离婚;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违反道义,离婚。显然这都是对妇女说的,只要妇女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条,男子都可以宣布“去妻”,而且有些条目的标准是含混不清的,例如“妒”、“口多言”都是含混的,还有“窃盗”,究竟动了家庭的什么财产是“窃盗”;“恶疾”,得什么病就可以休妻,这都是以男子的好恶为标准的。作为“七出”的补充,为了稳固家族,又有“三不去”的限制。即“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就是说如果妻子与丈夫共同度过了为公婆治丧的三年,不能休妻,因为不能忘恩;贫贱时娶的妻子度过了穷日子,富贵了不能休妻,不能违背道德;没有娘家可回的妻子不能休,因为妇女没有了生活保障,不能逼妇女到无路可走的地步。“七弃三不去”的原则自《汉律》确定以后为列朝列代的法规所继承,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唐律》还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就是说如果丈夫违反“三不去”休妻,除了要打一百棍,还要把已经赶出去的妻子追回来。

除了“七弃三不去”,中国封建社会完备的成文法《唐律》还规定了义绝、和离、呈诉离婚等条款。

“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所特有的。如果发生了下列五种情况之一,不论夫妇双方是否愿意,必须离婚。这五种情况是:一、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二、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三、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四、妻与夫之缌麻(即曾祖父、族伯叔、族兄弟)以上亲奸或夫与妻母奸;五、妻欲害夫。如果犯了“义绝”而不离,要以违法处罚,《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和离”是双方自愿的离婚方式。《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义》解释:“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这一条律例以后各朝都采纳,如元律规定:“诸夫妇不相睦……和离者不坐。”明、清时的律例也有“夫妇不相和谐,两愿离者,不坐”的规定。但是“和离”的实际例子在史籍中极鲜见,这可能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妇女极少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还因为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妇女的社会地位是丈夫的附属品。也可能是因为史籍注重记载贞节烈女,疏于记载“和离”的事例。(www.xing528.com)

呈诉离婚是由于特定的原因夫妇之间的一方向官府呈递诉状要求判决离婚。唐律规定,一、男方遇到妻子出逃;二、妻殴夫、妻杀妾子;三、夫逃亡至三年以上;四、夫殴妻至折伤不愈者;五、夫典顾其妻;六、受夫的祖父母、父母殴打而不愈;七、夫逼迫其妻与人通奸或纵妻为娼,遇有以上的任何一条,夫妇之间的一方都可以向官府呈递诉状要求离婚。唐以后各朝的律例都继承了这些规定。

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民间盛行“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论调,世俗以再嫁为耻,以女子被休回娘家为耻,在封建社会男子允许一夫多妻,所以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现在离婚是夫妇双方婚姻自由的表现,当夫妇双方已经丧失了感情,离婚是精神的解放,是男女双方追求新生活的开端,和旧时代的离婚不可同日而语。

生育礼俗

宝庆 张友贵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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