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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

时间:2023-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准确把握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必须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同地方大学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战略领导者和管理者同战略领导对象和管理对象的关系。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居于地方大学之上,对地方大学建设全盘负责,但不宜过多干预地方大学建设的具体事务。

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

一、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

地方大学所具有的主管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特性,就是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在我国,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就是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省属性,与此相对应的是教育部主管大学的部属性。199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我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主管高等教育的体制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地方大学法律地位的确立,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准确把握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必须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是中央统一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对属地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管理,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虽然这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同当时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举全国之力恢复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统一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实行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优越性。但是,这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是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兴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的转型、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率先崛起、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广大青年特别是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日益强烈。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率先崛起又促使当地居民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能力大幅提高,从而对当地高等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形势下,原有的“大一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必须改革。面对新形势,中央审时度势,及时出台了高等教育法,把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主管高等教育的体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法律上赋予地方政府以兴办高等教育的决策权,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兴办大学的积极性,推动了地方大学的迅速崛起,加快了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进程。可以说,在我国,没有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主管高等教育的体制的建立,就不会有地方大学的迅速崛起,就不会有高等教育发展从“精英教育阶段”向“大众化教育阶段”的快速迈进。[4]地方大学发展的过程,无疑是认识和把握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对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的深入认识和准确把握,就不会有地方大学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必须指出,我国部属大学同省属大学的分野,尽管是法律规制和制度安排的结果,但是不能把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理解为法律规制和制度安排所赋予的外在的规定,不能把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当做是可以随意通过法律规制和制度安排来加以改变的规定,因为我们不可能把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省属性变为部属性。法律规制和制度安排可以把地方性大学变成非地方性大学,但是,只要地方性大学存在,地方性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就必然存在。因此,要办好地方大学,就必须继续深入认识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就必须充分尊重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就必须有效利用地方大学在主管上的地属性,而最重要的是必须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地方大学管理所涉及的各种关系。(www.xing528.com)

第一,要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地方大学管理上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统一领导和管理同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关系。地方大学接受中央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就是地方大学必须服从中央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统一按中央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办学。地方大学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就是地方大学必须直接服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指挥,直接执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为地方大学所制定的方针和政策,直接听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为地方大学服从中央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所做出的安排。中央教育主管部门不宜直接和过多干预地方大学的事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地方大学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必须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要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同地方其他行政部门的关系。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同地方其他行政部门在地方大学管理上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直接领导和管理同协同领导和管理的关系。地方大学接受地方其他行政部门的协同领导和管理,就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大学,必须把地方其他行政部门作为协同领导者和管理者,主动听取其意见,执行其有关规定。地方其他行政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协同领导好和管理好地方大学,并对地方政府负责。

第三,要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同地方大学的关系。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同地方大学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战略领导者和管理者同战略领导对象和管理对象的关系。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居于地方大学之上,对地方大学建设全盘负责,但不宜过多干预地方大学建设的具体事务。地方大学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战略领导和管理,就是关于地方大学建设全局问题的决策权归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而不归地方大学自己,地方大学不能把关于地方大学建设具体问题的决策权推诿给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地方大学的领导对处理地方大学建设的具体问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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