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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指令调处和判词作用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看,指令调处的案件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另外,由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所决定,在判词批明不准予受理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时为有关当事人及案外人设定权利、义务。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指令调处和判词作用

一、指令调处,确认权义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司法管辖权在主管方面是十分广泛的,几乎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封建的司法程序与封建等级伦常制度发生冲突时,司法官一般可将自己主管的纠纷,批令族人、基层组织进行调解,以和息争讼。在这种情况下,判词便具有指令调处的作用。那么,什么性质的案件可以指令调处呢?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看,指令调处的案件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进行诉讼活动,将有违封建的伦常关系和社会风化,这类纠纷则必须先行调处。至于一般案件,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并投明了乡约,那也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调处,而不能强制调处。例如:

“批吴访莲等禀词”:

该生等言之谬矣。据称该里拟举乡约二人,保证四人,凡里民因事结讼者,先须投明保约,不投保约而具控者,公同议罚。就好一面说,似乎替本县省心省事,然天下最难得者人才。以州县官言之,或科甲出身,或军功保举,大率读书登第,阅历多年,然贪赃枉法,时有所闻。即或存心厚道,操守廉洁,而听讼是非不明,遇事仁柔寡断者,比比皆是。何况所举保约,无非乡里愚民。小心畏事者必不肯充亦不能了事;至少有才者,其居心未必公正,临财无不苟得。若更假以听讼之权,非徇情即牟利,非附势即逞能,是非何自而明,判断安能得当。果如所禀,里民不但不省事,而且添许多事;本县不但不省心,而且操许多心。尔等既是学校中人,何以出此糊涂主意。据称里约戈进长、杨全礼均以年迈力衰,退请辞卸前来。此语尤堪诧异。进长等果欲辞卸,何以不恳县官而恳尔等?试问该约,从前由县官点充乎,由尔等点充乎?至称择于本月十九、二十两日演戏谢旧约,举新约,尤为荒谬。本县案下,旧约既无辞退之禀,新约亦无举报之呈,即由尔等自谢自举,何其狂愚胆大!既然事由尔等做主,何必又请本县出示晓谕?诸生中李宗桂乃县考案首,一矜甫得,不思用功上进,而亦随同一班无赖。图吃图喝,妄言妄作,实属有玷门墙。再查具禀者,有戈殿华、戈殿甲两名,即乡约戈进长亲生之子。进长辞乡约,不辞之于县而恳之求之于文武各生员,已堪怪讶,乃并恳及亲生之子,尤属千古奇谈。作此禀者,岂但不通文理,抑且不懂人事。仰役迅将具享之文武生员十人,一齐传案,不准一名不到,听候训责。并传戈进长、杨全礼备质。该灵阳里距县不远,限即日送讯,勿稍延误干比。[32](www.xing528.com)

戈殿华、戈殿甲等十名文武生员具禀要求推荐新乡约,并主张凡里民因事结讼者,必须投明保约。批词首先批驳了保约调处为司法必经程序的错误主张。明确阐述了乡级基层组织绝非一级司法机关,不能假以听讼之权的观点,维护了封建国家司法权的完整性。在戈殿华等人要求推举新乡约的问题上,批词也义正词严地维护了封建行政法律制度,即:乡约的点充和辞退之权都归知县,对这一行政权,严禁任何人侵蚀。反之,则追究法律责任。批令调处的案件,由于司法机关一般对调处中所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尊重和运用,对调解意见,也一般地予以遵循和重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判词便具有指导基层组织调解纠纷和确认基层组织调解结果的效力的作用。

另外,由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所决定,在判词批明不准予受理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时为有关当事人及案外人设定权利、义务。例如,在樊增祥的批词中,《批李王氏呈词》[33]就在批明不准李王氏呈控的同时,还批明如缠讼,必将查拿唆讼者严究的内容,为案外人设定了法律义务;《批张克金呈词》[34]在批明起诉人呈词事实不清的同时,还要求其负有等候对方当事人呈控的消极不作为义务;《批李百俊呈词》[35]在不准起诉人控拆的同时,还为其设定了管教其侄的积极作为义务;等等。

最后,在批明不准予受理的批词中,还可以针对某些事实和情节,批令某一法律关系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判词具有消灭特定法律关系的作用。例如,樊增祥《批张世全呈词》中,不但批明张世全呈控不准予受理,而且批明张世全与其叔父之间的借贷关系归于消灭,批词为:“叔父借用侄儿十串钱,尚须质押地亩,已属奇怪。尔不在家,尔叔身死,先已将地卖与潘成娃,潘姓自应经业,尔何得阻伊耕种?至尔叔生前借项,身死勿追,着即安分回村,所控不准。”[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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