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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格在古代判词中的运用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们一般认为,判词等司法文书是非常严肃、庄重的文体,应客观地再现案件事实,准确地表达法官的态度,并代表国家作出庄严的判决,因而须严格限制修辞格的运用,特别是比喻、夸张、拟人等扩张性修辞格。至少在中国传统判词理论与实践中,并没有这样的限制或意识。比喻在各代骈判、花判和部分清代散判中更是比比皆是。

修辞格在古代判词中的运用

二、常见修辞格的运用

修辞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修辞是指一种语言现象,是对语言的加工活动,即选择、配置最佳语言形式,提高表达准确性,并借以增加表达效果、增强说服力的一种活动。而广义的修辞则还包括逻辑推理以及所有用以增强说服力的手段。但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修辞”与判词均密不可分。波斯纳甚至认为:“修辞在法律中有很大作用,因为很多法律问题无法用逻辑或实证的证明来解决。”[111]“判决的艺术必然是修辞,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是法律形式主义学派的一个缺点。”可以说,修辞与以“正人心、厚风俗”为宗旨的我国传统判词的劝导与说服艺术更有着水乳交融般的关系。

人们一般认为,判词等司法文书是非常严肃、庄重的文体,应客观地再现案件事实,准确地表达法官的态度,并代表国家作出庄严的判决,因而须严格限制修辞格的运用,特别是比喻、夸张、拟人等扩张性修辞格。如今看来,这一观点很难说是完全正确的。至少在中国传统判词理论与实践中,并没有这样的限制或意识。相反,人们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寓教化于司法实践活动中,怎样才能更好地通过听讼鞫狱达到劝导与说服的目的。只要有助于此,各种方法与手段都不妨使用。

对仗、排比和对照可使判词语言优美,音韵和谐铿锵,说理雄辩而富于气势,是骈判和骈散的散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对仗和排比,便不成其为骈判和骈散。而普通散判,亦常用对仗、排比和对照。如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所载胡石壁的“妄诉田业”,判词开篇即云:“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这段文字中就没少用排比句式和正反对照。清代袁枚“官吏狎妓之妙判”中更是骈散并用,对仗、排比不绝如缕:“查得该典史孙子潇,文章固自放逸,丰姿又是潇洒。年少多情,风流自赏。于整理令甲之余,作流连翠被之举。以为靖节闲情,何瑕白壁;东山女妓,即是苍生。连忭无伤,小德尽可出入;讼狱清简,委蛇未常误公……”[112]

与排比相似的修辞格是反复。《折狱新语》卷四“诈伪”中的“一件校横事”,该判词叙写一起殴斗案件,双方在庙会上为是否上演《西厢记》而争执不休以至拳脚相加,作者在写明断语“各分别杖罚”后,发出了如下感慨:“夫演戏者,戏也。欲改西厢者,戏也。其坚不愿改,而两相角口者,戏也。甚至裂衣巾毁器物,而场上喧哗,阶头簇拥者,亦戏也。”连用四次反复,以强化其效果。

比喻在各代骈判、花判和部分清代散判中更是比比皆是。如《文明判集残卷》第53~71行中的“往以蕞尔朝鲜,久迷声教。据辽东以狼顾,凭蓟北以蜂飞。我皇凤跱龙旋,天临日镜”,用了比喻中的借喻。明末张肯堂《img79词》卷七“张良才”曰:“张良才一狱,为姚三聘偿也。凶棍血衣,久成铁案,所可稍留一线者,姚召原词,以良才居姚光前师宗明之后。今光前天刑已故,宗明兔脱莫逭。而以三人之罪尽丛厥身,虽明知法无可逃,而哀祈乞命,希解网于万一。正如鱼游沸鼎,尚思拨刺求生耳……宪批与星日同炳,殄戮开释均能用劝。”这道判词中的“天刑”、“兔脱”、“以三人之罪尽丛厥身”是暗喻,“如鱼游沸鼎,尚思拨刺求生”是明喻,“与星日同炳”是借喻。清代袁枚“淫妇退婚之妙判”中也多处运用明喻和暗喻:“若情同水火,势若仇雌;同床异梦,脱辐是占”;“从此卿卿我我,各自分飞;从前是是非非,一朝了葛”[113]。(www.xing528.com)

反问是在各类判词(尤其是驳词)中运用得非常广泛的一种修辞格。《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惩恶门·斗殴》所载翁浩堂书判“因争贩鱼而致斗殴”:“曾不思逐日口之所嗜,身之所衣,果出于城市之民乎?抑出于田里之民乎?既知其出于田里之民,则吾何可疾视之,何可欺凌之乎!”《折狱新语》卷一《一件谋劫事》是一道寡妇带女改嫁纠纷的判词:“审得已故何瑞招,乃何济亲侄,而陈氏则瑞招妻,朱氏则济之改醮嫂也。先因瑞招有妻无儿,曾携济女孙招姐抚养膝下,则陈氏一石田之不生耳。然身类石田,而性同水花。适瑞招以感疾亡,则此妇哀而不伤可知也。问以二十五年嫁乎?问以三年嫁乎?问以为期之丧,则亦为期之嫁乎?何濡滞也?妇则兹不悦。今询瑞招何日亡?陈氏何日嫁?则从廿四以至廿六,仅三日耳!岂是妇之每饭不忘嫁也?‘一日不见,如三岁兮!’三宿而后出,或犹曰:‘迟迟吾行!’而慨然自附于亡夫之耐久朋,未可知也。兹问新夫为谁?则周应骐;而媒氏为谁?则改醮之朱氏耳。噫!冰上人乃识山下路乎?想曾抱‘五日为期,六日不詹’之隐恨,而誓以己所不缓者,为人急缘也。今提陈氏而质,谓‘鬻身葬夫,登车犹裹泪耳。’然何济岂不济侄者,胡不泣诉济门?而新寡妇却拖别室罗裙,正恐三日辞旧,一朝迎新,又另是一番情怀也。噫!陈氏于何姓已矣,胡又携招姐往?夫有东床自选,有坦腹自乐,不恋娇女,宁图半子?而可使己为萍逐,女为蓬飘乎?合断何济领回。仍杖治周应骐,以为鱼与熊掌兼收者之戒。虽然‘女子之嫁也,母命之’,今招姐之诀也,亦有以命之乎?回头语阿女,莫薄如汝母。未知陈氏亦出斯言而汗颜否?”这道判词大量采用了反问句式,使说理的雄辩性大为增强。

此外,古代判词中比较常见的修辞格还有借代、双关和夸张。

借代:李清《折狱新语》卷一《婚姻·一件逼嫁事》曰:“非垂情彼妇,实垂涎家兄耳!”以“家兄”代钱。卷十《冤犯·一件泣救事》曰:“恨仪狄之杀人,怨杜康之害我者。”以“仪狄”、“杜康”代酒。李鸿章“活拆夫妻之妙判”曰:“再愆期一二十载,使此明眉皓齿,一变而为头童齿豁。”[114]以“明眉皓齿”、“头童齿豁”分别指代青年和老人。

双关:《折狱新语》卷一《婚姻·一件黑冤事》,案中瑞菊是李弈的义女,被卖给李方禄做家奴,后瑞菊因病死亡。李弈诬告李方禄害死了瑞菊。判词澄清瑞菊病故事实后,写道:“菊之落矣,其黄而陨,亦严冬彤候,理之自然耳!非方禄披其枝而伤其心也。”这里的“菊”,明写菊花,暗指瑞菊。

夸张:这一修辞格在古代判词中较为少用,也不宜多用。但若使用得当,往往能起到说理透彻、言辞生动的效果。若用于否定性的事项,夸张则有如逻辑推理中的归谬法,可以彰显当事人行为中的劣迹或言辞中的谬误。前述于成龙“争夺妇女之妙判”中就使用了夸张:“今幸夫死三月耳,使再隔三年者,则全村男子,或将均为汝淫妇之夫矣。天下之无耻,殆莫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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