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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制度在古代法律中的运用与法律责任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迫使罪犯交待犯罪的实情,或承认犯罪事实,或牵引同案犯,秦汉法律规定可以用刑讯的方式,即考掠。即对犯罪的口供或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审讯的结果进行最后一次调查检验,一般通过公文向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官府或基层政权调查取证,问其年龄,有无前科等。鞫即审讯结束后制作的“鞫辞”。(二)鞫狱者与被审讯者及证佐各方的法律责任鞫狱活动涉及三个法律主体,即鞫狱的官员,犯罪嫌疑人,证佐等。

审讯制度在古代法律中的运用与法律责任分析

秦汉时期《囚律》中有“鞫狱”与“断狱”,鞫狱与断狱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沈家本说:“鞫者,推勘之词,断者,论决之事,可区为二,而事实相因,实难分别。”[246]鞫狱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证佐等进行拘传并讯问,以获取其供词或证词,因此《汉书·功臣表》注引如淳曰:“鞫者,以其辞决罪也。”《刑法志》注引如淳曰:“以囚辞决狱事为鞫。”鞫问的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调查审问清楚,因此《刑法志》注引李奇曰:“鞫,穷也,狱事竟穷也。”《急就篇》:“辞穷情得具狱坚。”师古注:“既穷其辞,又得其情,则鞫讯之吏,具成其狱,锻练周密,文致坚牢,不可反动也。”[247]

(一)鞫狱的程序

1.讯问。《封诊式·讯狱》:“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己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248]

2.诘问。即反复诘问罪犯,直到罪犯“辞穷”,“无解”,将案情调查清楚。《急就篇》:“欺诬诘状还反真,坐生患害不足怜。”师古曰:“囚系之徒,或欺诈闭匿,或诬冤良善,既被考诘穷治,由状乃归实也。”“既穷其辞,又得其情,则鞫讯之吏,具成其狱,锻练周密,文致坚牢,不可反动也。”[249]

3.考掠。为了迫使罪犯交待犯罪的实情,或承认犯罪事实,或牵引同案犯,秦汉法律规定可以用刑讯的方式,即考掠。《急救篇》:“盗贼系囚榜笞臀,朋党谋败相引牵。”师古曰:“系囚,拘絷之也。榜笞,箠击之也。臀,脽也。获盗贼者则拘絷而捶击其脽,考问其状也。”[250]张汤“掘熏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张汤生长狱吏家庭,受家庭环境熏陶,对盗肉的老鼠进行刑讯,也是对当时刑讯制度的模仿。《后汉书·范滂传》:“狱吏将加掠考,滂以同囚多婴病,乃请先就格,遂与同郡袁忠争受楚毒。”《三国志·魏书·满宠传》:“故太尉收付县狱,尚书荀彧、少府孔融等并属宠:‘但当受辞,勿加考掠。’宠一无所报,考讯如法。数日,求见太祖,言之曰:‘杨彪考讯无他辞语,当杀者宜先彰其罪;此人有名海内,若罪不明,必大失民望,窃为明公惜之。’太祖即日赦出彪。初,彧、融闻考掠彪,皆怒,及因此得了,更善宠。”《封诊式·治狱》:“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无)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251]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第十七“士伍讲盗牛”案,即因刑讯而导致的冤案。

4.覆。即对犯罪的口供或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审讯的结果进行最后一次调查检验,一般通过公文向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官府或基层政权调查取证,问其年龄,有无前科等。“覆”即“覈”,核实的意思。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以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252]《急就篇》:“辞穷情得具狱坚,籍受证验记问年”,师古曰:“籍簿所受,计其价值,并显证以定罪也。记问年者,具为书记,抵其本属,问年齿也。”[253]这一程序在《奏谳书》中称为“验问”。

5.读鞫。鞫即审讯结束后制作的“鞫辞”。《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太始三年,坐为太常鞫狱不实,入钱百万赎死,而完为城旦。” 如淳曰:“鞫者以其辞决罪也。”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汉书·刑法志》载,宣帝诏曰:“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

“读鞫”是秦汉时期常用的司法术语。但一般的法制史著作对之做的解释都不准确,有商榷的必要,例如徐世虹等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案件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鞫,是审讯的意思。《尚书·吕刑》正义:‘汉世问罪谓之鞫。’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如果服罪,则照判决执行。判决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秦律称为乞鞫。”[254]“读鞫,即宣判,是汉代鞫狱程序中最后的一项。”[255]该书是目前较具权威性的一位著作,其中也引用了一些新材料,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等。其他教材和专著的解释与此一致。但也就是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司法文书来看,学术界普遍流行的这种解释有不准确的地方。

将“读鞫”解释为宣判,主要是误解了汉人的注疏,《尚书·吕刑》孔颖达正义:“汉世问罪谓之鞫。”《周礼·秋官·小司寇》:“读书则用法。”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唐贾公彦疏:“汉时读鞫己,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6.乞鞫。《周礼·秋官·朝士》郑注引汉律云:“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史记·樊郦滕灌列传》集解引邓展曰:“律有故乞鞫。”索隐案:“《晋令》云:‘狱结竟,呼囚鞫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鞫者,许之也。’”《汉书·刑法志》注引如淳曰:“以囚辞决狱事为鞫,谓疑狱也。”《晋书·刑法志》:“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张家山汉简《具律》:“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乞)鞫者,许之。气(乞)鞫不审,驾(加)罪一等;其欲复气(乞)鞫,当刑者,刑乃听之。死罪不得自气(乞)鞫,其父、母、兄、姊、弟、夫、妻、子欲为气(乞)鞫,许之。其不审,黥为城旦舂。年未盈十岁为气(乞)鞫,勿听。狱己决盈一岁,不得气(乞)鞫。气(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

(二)鞫狱者与被审讯者及证佐各方的法律责任

鞫狱活动涉及三个法律主体,即鞫狱的官员,犯罪嫌疑人,证佐等。汉代法律对三者在鞫狱过程中的行为都有规范,并设定了各方的法律责任。

1.鞫狱的官员的行为规范

鞫狱的官员在整个鞫狱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法律对其鞫讯有严格规定。早在战囯时期的秦国,其法律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汉宣帝要求鞫狱者“其务平之,以称朕意”[256],汉代大略亦继承了秦律的相关规定。南朝陈都官尚书周弘正曾说“凡小大之狱,必应以情,正言依准五听,验其虚实”[257],这或许就是对秦汉相关规定的总结。

一般情况下,不得滥用考讯之法,只能在犯有实据而狡赖不款的情况下加以考讯,秦律规定:“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陈舍人盛权也说“染罪之囚,狱官宜明加辩析,穷考事理。若罪有可疑,自宜启审分判,幸无滥测;若罪有实验,乃可启审测立;此则枉直有分,刑宥斯理。”汉代的考讯之法,《后汉书·章帝纪》秋七月丁未诏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长短有数。”汉代但得立而考讯之。

在鞫狱完成后,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即“读鞫”。鞫,《周礼·小司寇》疏:“谓劾囚之要辞。”鞫之例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应是对鞫狱情况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简要陈述,作为下一阶段“断狱”的事实依据。沈家本说:“唐法有宣告,见《唐六典》,实即汉之读鞫也。”[258]

为了严格规范鞫狱行为,秦汉律针对鞫狱官员设立了多种罪名,见于文献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的主要罪名有三种,即不直、纵囚、失刑。

首先,秦汉律规定了三罪的区别与联系。栗劲认为秦律三种犯罪“从根本上说就是违背了依据事实适用法律的审判原则而产生的犯罪”,但却有严格的区分。秦律中的失刑是一种过失犯罪,是指在鞫狱过程中出于主观过失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有偏差,从而导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后果。清人沈之奇对“失出入人罪”解释说:“失者,无心而失错也。本无曲法加罪之意,而误将无罪为有罪,轻罪为重罪者,曰失于入;本无曲法开释之情而误将有罪为无罪,重罪为轻罪者,曰失于出。”[259]秦律“失刑”正与此相符。

与“失刑”罪不同,秦律中的“不直”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260]正如栗劲所指出:“根据犯罪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本应重判而从轻了,或是本应轻判而从重了,就是失刑罪。如果出于故意,无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属于不直罪。”[261]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典型的案件及“律说”:

例一:“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262]

例二:“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轻之,论可(何)殹(也)?为不直。”[263]

例三:“失鋈足,论可(何)殹(也)?如失刑罪。”[264]

例四:“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何)论?当赀一盾。”[265]

按后世法律的分类,秦律的“失刑”即后世的“失出入人”罪,“不直”即“故出入人”罪。而后代的“故出入人”罪又可细分:“故为曲法以开脱人罪曰故出;故为曲法以枉坐人罪曰故入;将有罪者不问所犯轻重,而尽与开脱曰全出;将无罪者随人所诬轻重,而尽为枉坐曰全入。”[266]

汉律中也有“不直”的罪名,但与秦律不同。《史记》《汉书》有时称“鞫狱故不直”或“鞫狱不实”[267],实际上都是指“故入人罪”和“全入”这两种犯罪。《史记》《汉书》中记载汉代鞫狱“不直”或“不实”的有四例:

例一,《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元光六年,衡山王入朝,其谒者卫庆有方术,欲上书事天子,王怒,故劾庆死罪,强榜服之。衡山内史以为非是,却其狱。王使人上书告内史,内史治,言王不直。”

例二,《汉书·张敞传》:“臣窃以舜无状,枉法以诛之。臣敞贼杀无辜,鞫狱故不直,虽伏明法,死无所恨。”(www.xing528.com)

例三,《汉书·赵广汉传》:“下广汉廷尉狱,又坐贼杀不辜,鞫狱故不以实,擅斥除骑士乏军兴数罪。”

例四,《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太始三年,坐为太常鞫狱不实,入钱百万赎死,而完为城旦。”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

以上前三例,显系故入人罪,第四例按晋灼注引《律说》,当亦为故入人罪。晋灼所引《律说》与张家山汉简《囚律》中的专门法律界定一致:“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268]可见,汉律的“不直”罪专指“故入人罪”当然包括“全入”的情形在内,与秦律有变化。

与秦律“不直”一样,秦律“纵囚”也是一种故意犯罪,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 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偒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269]显然两者之间有重合,与秦律“不直”罪包括“故出人”与“故入人”罪不同的,秦律“纵囚”是专指依法应该判刑的故意不判刑,或者故意减轻犯罪事实使其达不到判刑标准,使罪犯逃脱刑罚的制裁,实际上即后世的故出人罪中“全出”。汉代法律调整以后,如晋灼所引《律说》,故出人罪及全出为故纵,故入人罪及全入为故不直。

此外,还须指出,“故出入人罪”与“失出入人罪”为后世法律《断狱律》中有关判决阶段的规定和罪名,但其犯罪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判决阶段,而是发生在审讯阶段,如《唐律疏议》:“谓故增减情状足以动事者,若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及示导令失实辞之类。”[270]以此来看,秦汉律将以上三罪列为“鞫狱”阶段的罪名是合适的。

其次,秦汉时期三罪的量刑原则。由于“纵囚”“不直”为故意犯罪,因此秦汉律针对“纵囚”“不直”等故意犯罪一般从重量刑,而且实行反坐。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赀盾不直,可(何)论?赀盾。”[271]张家山汉简《囚律》也规定:“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其当毄(系)城旦舂,作官府偿日者,罚岁金八两;不盈岁,罚金四两。□□□□两,购、没入、负偿,各以其直(值)数负之。”如果有受贿情况,则相应加重,“其受赇者,驾(加)其罪二等。所予臧(赃)罪重,以重者论之,亦驾(加)二等”。

后世的法律沿用了这个传统,如《唐律》规定:“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272]沈之奇说:“其故、全、出入人笞、杖、徒、流、死罪者,即以所出入之全罪反坐原问官司。”[273]

对于“失刑”,由于是过失犯罪,一般从轻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当赀盾,没钱五千而失之,可(何)论?当谇。”[274]张家山汉简《囚律》:“其非故也,而失不审者,以其赎论之。爵戍四岁及(系)城旦舂六岁以上罪,罚金四两。赎死、赎城旦舂、鬼薪白粲、赎斩宫、赎劓黥、戍不盈四岁、(系)不盈六岁,及罚金一斤以上罪,罚金二两。毄(系)不盈三岁、赎耐、赎(迁)、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购、没入,负偿、偿日作县官罪,罚金一两。”敦煌悬泉汉简《囚律》:“劾人不审为失,以其赎半论之。”[275]看来以秦律到汉律,相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第三,有些鞫狱行为虽不是典型的“不直”罪,但“以鞫狱故不直论”。如张家山汉简《囚律》规定:“治狱者,各以其告劾治之。敢放讯杜雅,求其它罪,及人毋告劾而擅覆治之,皆以鞫狱故不直论。”《唐律疏议·断狱律》:“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276]显系与汉律之精神相同。

2.犯罪嫌疑人在鞫讯阶段的行为规范

汉律对犯罪嫌疑人在鞫讯阶段的行为也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许抵隐,《陈书·沈洙传》:“范泉今牒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不服者,处当列上’。杜预注云‘处当,证验明白之状,列其抵隐之意’。”沈家本:“《唐律》有考囚限满不首条,在《断狱律》,惟唐法反考告人及取保并放,二者并与汉法之处当列上者不同。不知汉时列上之后若何处置,殆亦从宽欤?”[277]

在鞫讯结束后,犯罪嫌疑人若认为冤枉,则可以“乞鞫”。《史记·樊郦滕灌列传》集解引邓展曰:“律有故乞鞫。”索隐案:晋令云“狱结竟,呼囚鞫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鞫者,许之也”,秦汉制度当亦如此,晋律令沿袭自秦汉法律。

首先,“乞鞫”的法律主体及法律责任。“乞鞫”者的主体一是本犯,即犯罪者本人,如本犯系死罪,“不得自气(乞)鞫”。这种情况下,其“父、母、兄、姊、弟、夫、妻、子”[278]也可代为“乞鞫”,但“年未盈十岁为气(乞)鞫,勿听”。张家山汉简《囚律》还详细规定乞鞫的法律责任:本犯“气(乞)鞫不审,驾(加)罪一等”,其父母、兄、姊、弟、夫、妻、子为死罪乞鞫不审,黥为城旦舂。

其次,乞鞫的时间限制。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殹(也)?狱断乃听之。”[279]《周礼·秋官·朝士》注:“郑司农曰 :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张家山汉简《囚律》规定:“其欲复气(乞)鞫,当刑者,刑乃听之。”“狱己决盈一岁,不得气(乞)鞫。”可见秦汉律都规定请求再审只能断狱以后进行,而不是鞫狱结束后,而且有时间的限制。

第三,乞鞫的受理机构。张家山汉简《囚律》规定:“气(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

3.证人等的法律规定

在鞫狱阶段,除审讯官员、审讯的对象等主要参与者以外,还有证佐人等参与审讯活动。如证佐人等因主客观上的不如实作证、译讯,也能导致“出入人罪”的法律后果,因此秦汉律对证佐人等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因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在鞫狱阶段的地位和作用也与审讯官员不同,因此,其犯罪行为不能称之为“不直”或“纵囚”等。但法律责任丝毫不减,依然实行除死罪以外的“反坐”制原则。下面按参与者的类别列举如下:

(1)证人。张家山汉简《囚律》规定:“证不言请(情),以出入人罪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情)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

《居延汉简》:“□史商敢言之,爰书:鄣卒魏郡内安定里霍不识等五□□□□□人敞剑庭刺伤状。先以‘证不言请,出入罪人,辞’。”

《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侯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E.P.T22:1、2)

(2)译讯人员。张家山汉简《囚律》规定:“译讯人为(诈)伪,以出入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

《唐律疏议》将“证不言情”及“及译人诈伪”并为一条,《疏议》:“证不言情,谓应议、请、减,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据众证定罪,证人不吐情实,遂令罪有增减;及传译番人之语,令其罪有出入者。”[280]

(3)司法检验人员。张家山汉简《囚律》:“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这里,诊,指诊验,勘验,也就是司法检验,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多有“令令史往诊之”的句子,即其例。《急就篇》:“变斗杀伤捕伍邻,亭长游徼共杂诊。”注云:“杂,犹参也。诊,验视也。有被杀伤者,则令亭长与游徼相参而诊验之,知其轻重曲直也。”[281]

以上三种人参与了司法审讯活动,其中的“证财物故不以实”很有可能是指《唐律》中所谓“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282]的情形。他们提供的证言有可能直接导致“出入人罪”的法律后果,影响到定罪量刑的结果。因此汉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以出入人罪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唐律疏议·诈伪律》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283]比唐律要严厉得多。但应同时应看到,汉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即在证人作证前告知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所谓“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这一点很值得肯定。此外,还规定在证人作证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允许其改变证言,并免除其罪责。

综上,鞫狱活动是为围绕着调查犯罪事实而展开的,参与者有审讯的官吏、审讯的对象以及佐证译讯人等,最基本的要求是搞清楚事实真相,审讯的官吏“如实”审讯,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佐证译讯人等“如实”作证通译。反之,应法律主体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罪名,并遵循故意反坐,过失从轻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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