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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商事登记制度及其开业纠纷问题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清一代,商事登记的制度逐渐成形,出现登记范围的扩大和登记管理机构的多层次情况,基本上是无业不管,无市不登记。从碑刻资料和其他有关清代工商行业的行规来看,行业制定的商事登记规则,其本质上属于商人自治的产物,显然不具有公法性。并且,非由制定法规定而产生的开业及商事登记方面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当然也就由行业自治的途径解决。

清代商事登记制度及其开业纠纷问题

一、开业

开业纠纷问题,其实所涉及的是商事登记问题。有清一代,商事登记的制度逐渐成形,出现登记范围的扩大和登记管理机构的多层次情况,基本上是无业不管,无市不登记。即使在少数民族地区,村镇设立墟市,亦须到官府申请,得到批准并颁发执照才能开张理事,并规定“生意须以公平交易,以广招徕”[37]。从清代苏州丝织绸缎业的管理来看,早在清朝初年,即有对机户、铺户、牙行、经纪等“勘产造册,达部已有定案”,便于“按户给帖输税”[38]。此处的“册”,应该就是商事登记簿了。《大清律例》中也有商事登记的规定,如关于牙行、埠头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进行注册以取得合法资格——“官给印信文簿”(即“牙帖”)才能从业的规定。[39]在清代工商各业中,诸如牙行和埠头之类的行业因其特殊性,往往由制定法来规制。进行公法性登记的事例如,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开设当铺须向地方政府登记请领当帖,并凭帖缴纳“当税”,才能进行营业。[40]

除此之外,更多的商事登记规则,是由商人自治中的行业组织(或同一行业的工商业者为了共同利益集议)制定的,以期成为同行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从碑刻资料和其他有关清代工商行业的行规来看,行业制定的商事登记规则,其本质上属于商人自治的产物,显然不具有公法性。并且,非由制定法规定而产生的开业及商事登记方面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当然也就由行业自治的途径解决。

行业自治性的商事登记行为,一般只需到行业机关(通常以会馆、公所之类的地方作为依托)办理商事登记即可;商人自治性质的商事登记,形式多样而更富于特色。[41]

例如北京的药行,“新开铺子,傢伙字号银每百两捐银一两”[42]。这种登记费用包含了对新开张者拥有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认可与保护。大部分行业对于新开业者须收取登记费。(www.xing528.com)

又如猪店“凡设立猪店者,曾有议规……新开猪店者,在财神圣前献戏一天,设筵请客同行之人,方准上市生理”,“如不献戏请客,同行之人,该不准其上市生理”。从“各店卖猪一口,积钱六文”中出。“在财神圣前献戏”与“设筵请客”[43],可说是集公示、庆贺以及联谊等意义于一体,极富人情意味和中国特色。风俗画式的公示方式,表明行业对于新登记者的认可;得到这种认可,是登记者的目的。

凡欲从事某一行业的经营活动,必须到商人自治性行业组织申请并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否则,就会受到该行业人的阻拦,而致无法开张。有的行业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对入行登记者规定担保的条件。如北京的油粮行规定:“城外各乡镇,入市挂号者,得有同行两家铺号介绍,捐助规费现洋十五元。内外城香油坊,入市挂号者,得有两家铺保介绍,捐助规费现洋十元……”[44]牛骨行规定:“本行会员另立新字号及分号者,交行中铜圆八十枚。”[45]

经过登记的字号,可以获得行业集体的保护,以对抗行业外的各种不法侵害,并在生老病死或家庭变故时得到行业内的帮助。“如未入行……概不管棺椁”[46]。如北京当行规定:“现开旧基各当,倘有尚未请由单,为交过报效当税之家,原系私开;倘因漏报,发生事端,或与外国人往来交易,日久失和者,公议一概不管。”[47]这个事例还反映了清朝末期民族矛盾对日常商事活动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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