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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风水观与坟墓纠纷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徽州,却曾因风水问题引起如此多的官司,这在全国其他地方则是极为少见。徽州山多地少,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客观上赋予风水术士以用武之地。所以,徽州的家法族规中都有禁止私自砍伐风水林木的规定。徽州宗法制的稳定和强固推动了风水活动。

徽州风水观与坟墓纠纷

一、徽州人的风水观与坟葬纠纷

明朝万历时期,关于徽州人的诉讼事件和致诉原因,时人就有“民讼多山木、坟茔、嗣继”之说。[19]显然这是与徽州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的。在中国古代,风水问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传统中国人不相信风水的极少。但在徽州,却曾因风水问题引起如此多的官司,这在全国其他地方则是极为少见。[20]几千年来,风水作为一种文化传统,不仅仅体现在中国古代城市、庙宇、乡村、道路、住宅、坟墓的选址和规划布局中,而且渗透、积淀为中国人心理层面的审美文化取向,成为普通中国人世代相传的一种风俗习惯。

徽州山多地少,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客观上赋予风水术士以用武之地。同时,徽州居民多是从中原迁来的望族,有着深厚的文化沉淀,文化水平较高,这又为风水之术的探讨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背景。从风水的角度来看,自然环境中的山石草木皆被认为与人的命运息息相关的,不可轻动。所以,徽州的家法族规中都有禁止私自砍伐风水林木的规定。“升官发财”往往也被认为是与风水相关的。无论是科举入仕还是经商发财,其成败往往被视为与自己的住宅(即阳宅)和祖宗的坟墓(阴宅)密切相关。徽州宗法制的稳定和强固推动了风水活动。科举入仕和经商发财是维持名门望族的重要支撑。为了取得成功,除了现实的努力之外,还往往乞灵于风水,乞灵于祖宗的庇佑。[21]于是,保住本村、本族甚至本宗的“风水龙脉”,防止他人盗砍盗伐阴木,以致出现伤及“人丁命脉”或者严重的“斩龙绝脉”现象,往往成为徽州人愤然兴讼而且一讼到底的最佳理由。

徽州人历来习惯于“聚族而居”,而且是“尤重先茔”[22]。寻找到一块好的风水地要历经几代人的努力,实属不易,更何况好的风水地,“不仅求安,且欲以求福利”[23]。所以,明代的傅岩说:“徽尚风水,争竞侵占,累讼不休……结而复起。”[24]清代的赵吉士指出:“风水之说,徽人尤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祖坟阴木之争,辄成大狱。”[25]到中华民国时期,徽州人“俗多负气,讼起微杪,而蔓延不休。然单户下民,畏权忍气,亦复不少。顾其讼也,非若武断者流,大都坟墓之争,十居其七。比年此风亦稍息矣”[26]。于是,在明清徽州留存的各种文书中,各种因盗葬、损毁祖坟、盗砍阴木、损伤龙脉、截杀龙气等原因而起诉的事件比比皆是。为了保住自己宗族的祖坟和龙脉,许多宗族立下了众心合同或者保冢公约,力保自家的祖坟龙脉不被他人破坏。

清朝康熙年间,休宁县知县廖腾煃在给徽州府道两院的详文中,曾就革除休宁地方政弊提出建议,其中即有“侵占坟墓之弊”。详文中说道:“休宁百姓,强半经□□□,至有十年一归、数十年一归者,而祖宗坟墓□为茂草。每当春秋无人祭扫,每有土豪□□动□串同其家族众,竟将坟垅擅行变□,及□回乡省墓,而由己变为童土,墓已平为□□。孙寻祖骨,子爱父骸,雪涕星奔,呼天抢地,□□可言。每有此等告发,不论豪族势宦,必须立断起迁,处以律□,方为情理允合。乞望宪台颁行禁示,庶泽及枯朽,万姓沾恩。”[27]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在论及坟墓对于传统中国人的意义时,曾说道:“对于中国人来说,坟墓是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存在。明显象征着视祖先和子孙为一个‘气’之展开的中国人的世界观的就是坟墓。祖先不是作为个人而生作为个人死去,而是作为无形之‘气’的一个环节曾生存过。如果这个‘气’成为许多子孙目前正在繁荣者的话,祖先也就继续活在他的子孙之中。像这样死了而又继续活着的祖先的住处便是坟墓。在把坟墓称作‘阴宅’、与此相对的把活着的人们的住宅称为‘阳宅’的用词方法也明显地表达出了对坟墓的人们的意识。和阳宅要慎重地选择地形方位来建设一样,比其更强烈得多的是关心坟墓要卜到吉地来营造。这一地相的吉凶或管理的良否被认为左右着子孙的命脉。”[28]有了这样的意义,我们也就不难理解这些合族文约、风水文约的意义和价值了。

先看下面一则徽州地区最常见的一种合族保护风水文约的书契:

歙县胡宗朝等保护风水文约[29]

立齐心合同文书胡宗朝等,今因长湾口墓山来龙则合族之干,系命脉之所,开祖以来向无侵害。今因王姓侵犯兹土,皆因人心不一,以致外人相欺。今合门人等齐心约束,歃血定盟。自立以后,俱要同心,毋得结外害内,官司等事,必要挺身为祖,毋得徇情躲缩。如有以上此情查出,合族人等呈送官理,定以不孝罪论。恐后无凭,立此文约为照。

顺治七年四月初四日立齐心文约人胡宗朝等

明清徽州地区类似的保护风水文约,大体上在上述的文约中都有一定的反映。具体来说,典型的保护风水文约,一般要表达的意思有三层。一是叙述拟要保护的风水对于本族、本宗或者本家的意义,大多会以“命脉之所”、“龙脉所系”等语相标榜。二是拟要保护的风水龙脉已经或者将要遭受到外姓或者外族的欺凌,其欺凌的方式主要有盗挖、盗葬、侵占坟地、盗伐阴木等等。三是对本宗、本族或者本家之内的人员所作的要求,大体上会要求本宗族的人齐心协力,一致对外,如果违反,定要呈官理治,治以不孝之罪。

除了上述合族保护风水文约以外,一些村民也会出于保护本村的风水着眼,私下签订一些保护性的文约,以保护本村的“人丁命脉”。

乾隆三十六年金若海等立合同[30]

立议合同禁墨人金若海、陈佑三、朱红三、金耀沧等,情因石佛本村来龙,土名□竹圆主林山,土山胡家林。石佛□□来脉敝遮比风,保护合村人丁命脉。先年朱江两姓,合有议墨,禁止打石,由来久矣。今□秀之母将□□出卖打石,族长朱歧昌知觉,邀同金耀沧、陈佑三等承买保存,遵朱江祖禁保全。□不意殷实窑户,谋买并凿石烧灰肥己。不顾合村人丁命脉受害,阴使朱廷超生端妄控在案。岂意朱廷超旧冬将股分划,卖陈光美打石烧灰。不思光美昔年受买江姓主林山地打石,不止将抛坟茔骸骨。今又买此人丁命脉,必受其害。身等集议合禁,齐心鸣官究处朱廷超划卖,以杜后害,请示严禁。如若推诿私罚,执此鸣官,甘罪无辞。今恐无凭,立此合同禁墨一样四纸,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乾隆三十六年 月 日立议禁墨合同人朱红三

                 金若海

                 陈佑三

                 金耀沧

                 朱歧昌(www.xing528.com)

                 江景华

在宗族伦理思想十分顽固的明清徽州地区,一些强宗大族为了保护祖宗传下来的好风水,保护自己的祖宗龙脉,除了定有上述的保护风水文约之类的契约文书之外,还会将一些因风水坟地之争而“终成大狱”的坟葬案件,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和官方的批示、存照等加以汇编成册,并且分发给本宗族的各个家支,其目的也仍然是警示后人、收族保宗。其中最为典型的材料,当推《罗氏杨干院归结始末》一书。是书编撰于明朝嘉靖年间,所记载的基本内容是:徽州府歙县十四都二图罗氏家族,因坟基地事,与僧人法椿等发生争执,造成人命大案,引发了一场历时8年的官司。在这起因祖坟被毁而奸控不已,前后相讼8年的案件中,最有特色的一点乃是由编撰者罗显向徽州府歙县县衙所提起的诉状。这份诉状中,罗显极其标准地用了57个字来表述双方诉讼的起因。[31]该“诉因”的全文如下:“直隶徽州府歙县十四都二图民籍臣罗显谨奏为奸僧朋灭祖坟打死人命贿官翻异抚按勘明奏案颠倒诬枉恳乞天恩毁灭淫祠辩明冤枉事”[32]

正是因为坟葬案件数量多、矛盾尖锐,在处理相关纠纷的过程中,官府和纠纷的当事人对纠纷的最终处理都格外慎重,上述由家族编辑的“讼状汇编”等和各种形式的保护风水文约应当是这种慎重的表现之一。同时,在纠纷中获胜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还会请求官府给据准照,或印发各家,或勒石为碑,永为遵守,以为日后杜绝再起讼端的凭证。此时,官府往往会遵照当事人的意思,或颁给凭据,或出据保业帖文,或挂出告示,或抄出案底和判语等,以绝日后再滋纠纷,这也体现了官府对待此类涉及民风民俗和宗族伦理的纠纷的一种小心翼翼的态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中就收录了两份休宁县的告示,虽然告示所显示的内容并不是什么大的纠纷,但却显示了官府对待此类事件的重视程度。同时,汪姓族人有了这两份告示,其“保祖护冢”也就更有所依靠了。

乾隆四十年休宁县告示[33]

署休宁县正堂加三级记录五次金为乞禁强横谋占坟地纵放牛畜屡害无休事。据十八都三图贡生汪大瑗、职员汪得志呈称:缘生等祖茔葬在土名庄基林,系坐字二千四十九号,山税一分七厘,历今数十载,每逢祭扫,见坟茔踏贱不堪,甚至坟顶泥堆被牛畜踏卸,几见棺椁,目观心伤。更可惨者,生祖坟地缘与义地毗连。虽定界碑,屡有不法之徒,瞰生等男丁外远,明欺妇女,籍义地毗连之空隙,越界刨挖,为生家知觉出论,彼即认以误挖服礼。若或失察,则造谋占。是以生家连年造□,皆因伤害祖坟命脉所致。若不□恩赏示严禁,势必祖茔刨暴,牛畜贱害,人鬼含冤。为此,环叩垂怜,赏示等情到县,据此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地保山邻人等知悉,嗣后如有不法之徒,仍蹈前辙,在于该生祖茔纵放牛畜,践踏坟冢及越界刨挖等事,该地保山邻人等报知本家,指名赴县陈禀,以凭严拿究治,决不宽贷。各宜禀遵毋违。须至示者:

右仰知悉

乾隆四十年二月二十九日示

乾隆五十一年休宁县告示[34]

特授休宁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记功一次徐为签叩赏示泽及泉□蓄阴保祖存疫均戴事。据十八都三图贡生汪大瑗、抱呈汪升具禀前事呈称:缘生有祖墓,坐落十七都四图,土名郁源西充塘等处,系陶字四千六百二十三、四、五、三十八、四十一号等号,均属全税全业,赤契,炳据李生居写,远上蓄阴木,屡被砍伐,曾经禀叩前宪,未沐缉□,以致近山居民,仍蹈前辙,兼之纵放牛畜,践踏坟茔,害及切肤,欺生外贸,家仅女流,肆行罔忌,莫可如何。生见伤心,□难忍隐,欲行禀究,无处问津,情不得已,为此签叩宪大父师,给示严禁,保祖蓄阴,惠及泉□,讴□乐只望光上禀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给示禁。为此,示仰该处山邻保甲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倘有无知匪徒,砍伐该山阴木,以及纵放牛畜践踏坟茔者,许即指名赴县陈禀以凭,立拿究处,决不宽贷。各宜禀遵毋违。须至示者:

右仰知悉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示

徽州人注重风水还带来一个可能是徽州地区独有的另一个现象——“棺柩浮厝”[35]。对于贫穷人家的人来说,造成这一现象往往是迫不得已。因为本身就是那种“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状况,想找一块能称得上是“风水宝地”的地方来安葬故去的亲人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在当时的风俗习惯下,也不能随随便便就掩埋了。于是,他们一般会有两个常见的办法来解决。一是卖身主家,以求得一块好地。但是,主家因担心自己祖上的风水被破坏,一般都不会允许仆户人家立即下葬,这又加重了棺柩浮厝现象。[36]二是暂时将亲人的灵柩存放在山地上,待买到一块好风水地再下葬。棺柩浮厝的结果,是大量的棺柩露天摆放,有的因长时间不能下葬而毁坏。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十二月初三日,歙县县令吴殿华针对歙县风俗中停柩殡厝的现象,特地制定了一部《劝谕埋馆札》。通过这道劝谕札,我们大体也可以看出当时“棺柩浮厝”现象的严重性。

劝谕埋馆札[37]

札各图士民知悉:照得收葬骸骨,仁政所先。掩埋骼□,《月令》备载。此固仁人君子之用心,而父母斯民者之更易亟举也。本县因公赴乡,留心查看,见沿途殡厝累累,经数十年而未葬者颇多。甚至厝屋倾颓,棺身尽露,仅用片瓦掩覆,或以束草遮盖。其最惨者,骨摊椑外,树长棺头,种种暴露,情实可伤。查此等暴棺,或系无主,或缘赤贫,又有惑于风水,因而久停误事者。窃思死者以入土为安,风水之说,本属无据,且将祖父已朽之骸,要子孙未来之福,轻重已属悬殊,而况迁延岁月以致暴露?清夜自思,于心何忍!合行剀切晓谕,札到即便查明图内暴露馆柩。如有主者,劝令该亲属急行安葬。若无主及子孙赤贫者,即就该图广行劝谕积善之家,代为掩埋。倘图内实无殷实之户,而多暴露之棺,准即协同地保,验明棺数,开呈本县,自行捐廉,给付埋瘗。士民切当认真查看,不可遗漏。如果踊跃遵行,使诸棺得免暴露之惨,则不啻自行阴德也。是所厚望。来年清明节后,本县当亲赴各乡,挨图察勘,分令家丁点验,以期实惠。该士民人等切勿视为具文,负本县一片婆心。幸甚望甚!

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三日特札

令人感兴趣的是,“棺柩浮厝”现象并没有国家法律的依据,相反仅仅是民间社会的一种习惯性做法,而这种做法正是被官方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大明律》“丧葬”条明清规定:“凡有丧葬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讬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38]《大清律例》在继承明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大清律例》“丧葬”条规定:“凡有(尊卑)丧葬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讬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从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39]

明清时期徽州人的“棺柩浮厝”没有法律依据及其现象本身也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许多人借此兴讼,纠缠不已。实际上,明清时期徽州人的“棺柩浮厝”习俗一直延续到民国以后。根据民国时期的民事习惯调查所载:“祁俗迷信风水,往往惑于星家之言,将棺柩浮厝在山,停滞不葬。如购买葬地,往往卖主索价甚昂,视葬者之家资,定地价之高下。亦不良习惯也。”[40]当然,这一不良习俗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徽州人(甚至包括徽州周围的一些地域)的风水观和由此而引发的大量讼案与纠纷,而且这种习俗的危害直到近代以后仍然存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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