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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明清的徽州人来讲,并不是“健讼”之风的盛行使得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有增无减,恰恰相反,正是民间纠纷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促使民众选择调解或者诉讼。明清时期徽州民间社会纠纷的解决来源于代表“法理”利益的官方集团和代表“私情”利益的民间社会这两个方面的合力。

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理”与“私情”之间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

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域,由于其独特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影响,出现了一些较为独特的民间纠纷类型和民间纠纷解决办法。对于明清的徽州人来讲,并不是“健讼”之风的盛行使得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有增无减,恰恰相反,正是民间纠纷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促使民众选择调解或者诉讼。为此,我们可以按照“需求——选择——行动”这一分析模式来解释上述问题。换言之,既然明清时期的徽州民间社会中各种民间纠纷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当纠纷发生时,普通民众面临的选择并不是唯一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层次、多角度,这种选择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乡民们用最质朴的方式进行博弈的过程。[48]

更令人关注的是,从上述思考路径出发,我们是否可以对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域、对广大基层乡里社会中的普通民众关于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提出如下设问:基层乡里社会中的普通民众在其生产生活过程中有没有解决其相互之间纠纷的需求?如果有,他们在纠纷发生以后会作出什么选择?是什么因素影响并最终决定了他们的选择?当他们选择以后,他们又会采取什么行动?而在采取一系列的行动以后,他们又会得到什么?一句话,明清时期的徽州人,当他们面对并且试图处理日常的问题、困难和纠纷时,他们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以及最终能否实现自己的目的。本章所述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大体可以帮助我们来理解这些问题。

在明清徽州的许多家法族规中,种种“避讼”、“厌讼”字眼比比皆是,劝导之恳切、规定之详备,为后世所叹服。作为一种理想的伦理政治秩序的“无讼”说在这里也找到了它的支点:“讼也者,鸣己之不平,而亦人情之所不得已也。可已不已,谓之好讼。反复诘告,谓之健讼。”[49]当然,这种“远距离想象”,无法真实描绘出徽州乡民的真实法律生活图景。对于类似于徽州的传统民间社会,强大的国家权力系统根本无力也无法延伸到此,民间社会似乎是一种“有秩序而无法律”的所谓“天(国家)高皇帝(王法)远”的生活状态。如此一来,频繁发生、各式各样的民间纠纷完全依赖国家权力和王朝法律来加以解决的设想,即便不是一种纯粹的空想,也是一种根本无法实现的制度安排。因此,大量民间纠纷的解决大抵依据的是民间自发形成的、遵从当时皇朝法律秩序的一种内在的公平与公正的逻辑,这就是“法理”与“私情”的合力而为,完成了对民间社会纷繁复杂纠纷的合理化解决。(www.xing528.com)

明清时期徽州民间社会纠纷的解决来源于代表“法理”利益的官方集团和代表“私情”利益的民间社会这两个方面的合力。作为一对抽象的概念,“法理”与“私情”建立在传统的礼法文化社会背景之上,同时不能脱离民间社会纠纷及其解决这样一个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否则我们便无法理解其基本意义和解释价值。

“法理”是国家正式权力体系的一个象征,不仅仅包括国家的律典,而且也不仅是立法的产物,它也包括国家各级有关机构订立之规则、发布之告示和通过之判决[50],甚至包括威严的州县衙门和衙门中的诸色人等给民间社会所传达出的权威与不可抗逆性,以及州县官在处理具体纠纷的过程中所坚持的一些处理民间词讼事件的诸如用语、仪式、程式等方面的“潜规则”。

“私情”不仅仅是民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情,它也是民间社会权威的象征,是建立在民间社会内在公正与公平逻辑之上的一种民间化的权力关系组织,其权威来源于民间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规则体系、运作机制和秩序结构。这些规则体系是建立在血缘伦理基础之上的,是特定利益集团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量而设定的。其运作机制更多的是地缘关系在发生作用,它必须充分考虑特定的地域环境下其权力体系的现实可操作性。其秩序结构的基本点乃是在充分考量其血缘因素和地缘影响的前提下,努力保持特定的社会组织群落的平衡,以及为了实现这种平衡而对上述的规则体系和运作机制所作的限定。在民间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法理”与“私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相反两者更多地表现为相互的协作甚至妥协,而正是这种妥协维持了实现基层社会的和谐与平衡所应有的张力,“法理”的尊严与“私情”的脸面在具体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得到了几乎同样的肯定。这正是在高度统一的社会政治条件下,实现身处不同地域环境和人文环境中的基层社会之和谐共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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