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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中国的深层社会根基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深层社会根基文化史的研究表明,在中国远古时代,“国家”的产生并非以宗法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相反,旧的氏族组织与新的国家形态融合为一,国家权力严格说来并不表现为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仅仅是氏族之间赤裸裸的强力征服与暴力镇压;国家施行强力统治的手段则是“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对外征战以刀兵相加,是为大刑;对内镇压以刀锯鞭扑,是为中刑、薄刑。

古中国的深层社会根基

二、深层社会根基

文化史的研究表明,在中国远古时代,“国家”的产生并非以宗法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相反,旧的氏族组织与新的国家形态融合为一,国家权力严格说来并不表现为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仅仅是氏族之间赤裸裸的强力征服与暴力镇压;国家施行强力统治的手段则是“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对外征战以刀兵相加,是为大刑;对内镇压以刀锯鞭扑,是为中刑、薄刑。《夏刑》、《汤刑》、《九刑》等等均成为当时各朝各代全部法律的总称绝非偶然。而国家与法所产生的途径不仅决定了国家的组织方式,同时也规定了法的社会功能,并进而制约着人们的法观念、法心理。

然而,在中国奴隶制国家的发展中,真正重要的还是对原始氏族公社传统的继承和延续。特别是在西周,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者们自觉利用原始氏族公社的传统和风习来缓和阶级矛盾,大行宗法礼制。这无疑适应了当时尚不足以彻底打破氏族公社制度的生产力状况,既保护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又存留了氏族社会某些优良的传统风习,从而创造出灿烂的周代文明。但是,这种政治策略也极大地妨碍了古中国彻底摧毁原始氏族传统的束缚,以获得如古希腊奴隶社会那样的充分发展。不过,从总体上看,西周文化既为奴隶主统治服务,又洋溢着某些原始氏族社会中自然生发的民主和人道精神,这于古代国人自有无穷的魅力,孔子仁学体系便是直接承继这一文化而建构起来的。

按照氏族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西周社会具有某些对后世影响极深的显著特征:首先,人与人的关系不仅仅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同时还是一种与氏族血缘相联系的伦理道德上的情感关系,而且两者须臾不可分离;伦理道德原则由此而成为人际关系的最高准则。其次,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被认为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应当建立起和谐的关系(与此同时,由于商代对“神”的畏惧崇拜已被“人”所冲淡,因而人与自然的统一也开始得到肯定)。再次,与阶级统治融为一体的氏族血缘关系有着相当的狭隘性和等级性,它限制着“个人”的发展,尤其阻碍了个人“权利”观念的生长。

上述特点在很大程度上由自然经济所派生,更为古中国长期延续的自然经济所强化,它们深刻地影响着先秦以及后世中国文化(包括诉讼文化)的发展。比如,在法律文化领域,与夏商法律思想专重刑杀、不重德教不同,西周所强调的是“明德慎罚”和“礼治”。后世儒家反对“法治”和刑杀,主张“德治”和教化;历代统治者以“德主刑辅”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等等,都渊源于此。更重要的是,从这样一种传统里导衍出重道德轻法律、重人情轻制度、重调解轻判决,以及“重义轻利”之类,那都是很自然的事情。而在哲学美学领域,则使得先秦的观念从一开始就以强调人与自然、个体与社会的统一(“和”)作为前提,力求从这种统一(“和”)之中寻求美与善,从而孕育出发达的以“和为美”、以“和为贵”之社会文化观念。(www.xing528.com)

周平王东迁洛邑以后,古中国的奴隶主统治渐趋崩溃,礼治思想亦遭非难,一切都呈现出大变革的景象。然而,在动荡之后,古中国仍然是一农业社会,家族依然承担着特殊的职能,全社会仍旧实行着普遍的等级身份制度,根本性的东西都没有变,尤其是原始氏族血缘关系由于没有经历类似希腊航海活动的那种瓦解冲击因而长久地流传后世,只不过,先秦的宗法制秦汉变为宗族制,至明清又演为家族制,虽然形态各异,但基本结构与基本精神一直不变,以致中国人至今仍习惯于以血缘(而非地缘:法律在本质上是地缘的)来确定公民的身份。

总之,在历经春秋战国的动荡之后,古中国依然不得不直接承续青铜时代的文化传统,尤其是西周所极力推崇的伦理道德原则更支配了后世的政治法律实践,而“家”始终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组织,“国”也不过是“家”的放大,并由皇帝这个大家长以及各级“父母官”们来实行“父权制”管理。

“家”基于自然(主要是血缘)关系而组成,维系自然的基本价值正是“和”与“安”。所以,在中国人的价值观里,和谐与安宁是正道,矛盾与冲突则属变道,“息事宁人”、以“和为贵”乃是最基本的人生哲学;解决争端的最佳手段是和解,和睦与调解在观念之中优于诉讼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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