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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外甥女状告确立母女关系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起错综复杂的身份关系确认案,在上海开庭审理。于是,一纸诉状把“女儿”朱小凤告上法庭,希望法庭能确认她与朱小凤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养母女关系。记者笔记姨妈状告外甥女,一同生活50年,难道不是母女?!法庭辩论审判长:本案的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收养关系。从庭审调查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开庭:外甥女状告确立母女关系

母爱难割舍,亲情难了断

都是为了爱,殷殷母女情

原告:刘月琴

被告:朱小凤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5月17日

一个女孩两次被送养,第二次收养她的正好是女孩的亲姨妈。姨妈照顾外甥女几十载,情深意长,然而能否等同养母女关系?这也正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关键

一起错综复杂的身份关系确认案,在上海开庭审理。84岁的刘月琴老人深爱着女儿却要告女儿,为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

现在开庭

旁白:2004年5月17日,一起错综复杂的身份关系确认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今天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月琴诉被告朱小凤确认收养关系一案。

法庭调查

旁白:原告席上,是一位清瘦的老太太和她的两位代理律师。老人名叫刘月琴,今年84岁了,神情看上去有些伤感,因为,今天她要起诉的是与她共同生活了50多年的“女儿”朱小凤。起诉的原因,不是因为朱小凤不孝顺,而是因为朱小凤突然患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后,朱小凤的单位和朱小凤居住地的居委会共同书面指定朱小凤的姐姐朱兰芬为朱小凤的监护人,而不是把朱小凤从小养大的监护人刘月琴。

刘月琴老人实在想不通,共同生活了50多年的女儿怎么又要“变成”与自己只是亲属关系的外甥女。于是,一纸诉状把“女儿”朱小凤告上法庭,希望法庭能确认她与朱小凤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养母女关系。

被告朱小凤因病无法到庭,由她的指定代理人朱兰芬以及委托律师陆慧代理出庭。

原告刘月琴诉称,她与朱小凤的关系开始于抗日战争时期。当时,刘月琴的姐姐,也就是朱小凤的妈妈生下朱小凤17天后,迫于生计,把朱小凤送给了一个远房亲戚刘老三作养女,后来,刘老三丈夫去世,刘老三又染上毒瘾。朱小凤7岁时,刘老三把她送给了刘月琴。当时刘月琴尚未结婚,不便要求朱小凤叫她妈妈,朱小凤就仍叫她“阿姨”。刘月琴婚后与丈夫一起供养朱小凤上学。刘月琴说,她花在朱小凤身上的心血胜过自己的亲生子女。朱小凤工作后也一直生活在刘月琴处,朱小凤出嫁时是刘月琴一手操办。朱小凤婚后无房也住在刘月琴家,刘月琴丈夫去世,是朱小凤以女儿的身份捧的遗像。朱小凤与其亲母及在江苏乡下的亲戚没有往来。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刘月琴对朱小凤尽了一个养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及一个母亲的责任,刘月琴与朱小凤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审判长:被告朱小凤的法定代理人朱兰凤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朱小凤与原告之间没有收养关系,原告照顾朱小凤是亲属间的相互救济行为,朱小凤与母亲刘成真之间也一直保持往来,从朱小凤记事起就一直写信回家,也寄过照片。母亲刘成真生病的时候朱小凤也回家看望、伺候。母亲重病及去世前后朱小凤也一直在身边,直到办完丧事才离去。公安局的户籍证明也可以证明朱小凤与原告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朱小凤在华东计算机所的档案材料中也可以证明双方不是收养关系,原告和朱小凤之间显然不具备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虽然原告和朱小凤共同生活多年,但这是亲属间因困难而产生的相互救济的行为,是寄养关系,而不是收养关系。

旁白:记者注意到,有多达7位证人出庭为原告刘月琴作证,这些原告的老邻居、老同事以及原告刘月琴的妹妹等言辞激烈地一致证实,朱小凤虽然喊刘月琴是“阿姨”,但实际上她们是母女关系。朱小凤的舅舅刘建中还在律师笔录中证实,当朱小凤被刘老三送给刘月琴时,朱小凤亲生母亲的态度:我二姐当时挺开心的,觉得小凤送给我四姐她更加放心了。(www.xing528.com)

对于原告的这份律师调查笔录,被告代理人表示异议,认为证人刘建中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代理人:原告目前雇刘建中的妻子和女儿在上海照顾朱小凤。

旁白:被告朱小凤的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有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被告朱小凤的历年履历表、结业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明朱小凤与刘月琴的关系只是亲属间的扶养关系、原告刘月琴只是被告朱小凤的姨妈、被告朱小凤一直与亲生母亲有来往。

法庭上双方各示证据,互不相让,旁听席上一些原告刘月琴的熟人也非常激动地为老人鸣不平,审判长几次强调法庭秩序,旁听席方才安静下来。

记者笔记

姨妈状告外甥女,一同生活50年,难道不是母女?!姐姐代妹辩称,此属亲戚救助,母亲不是亲姨。

法庭辩论

审判长:本案的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收养关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原告方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刘月琴与朱小凤之间存在事实的收养关系。从送养、收养的过程来看,朱小凤生平曾两次被收养,从第一次收养发生以后,朱小凤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已经彻底断绝。第二次收养发生在1944年,也就是朱小凤7岁的时候,在转收养发生时朱小凤的第一个养父并没有征求朱小凤生母的意见。从1944年刘月琴收养朱小凤以后,刘月琴对朱小凤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和积蓄抚养其长大,完全履行了法律上一个做母亲的义务,刘月琴在生活上对朱小凤无微不至的照料这一点有众多的邻居能够证明,而朱小凤的生母在其出世17天送养以后就没履行过任何做母亲的义务。被告提出朱小凤是刘存真寄养在刘月琴家里的、是亲属间的求助行为这一答辩意见并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而收养关系一旦确立,该权利与义务就由生父母转为养父母享有和履行,因此上述事实也反证了收养关系的存在。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从朱小凤两次被送养的过程、刘月琴几十年来履行养母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的事实、朱小凤生母刘存真几十年来对朱小凤的行为和态度、朱小凤本人的行为和态度、亲友和朋友的公认及有关的组织都证明了朱小凤和刘月琴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混淆了收养与亲属间的相互扶助的寄养的概念。本案中刘月琴和朱小凤之间共同生活时间发生在解放前,当然不能适用收养法的规定,能否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只能从现有的证据来分析判断。从庭审调查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首先原告不能提供她与朱小凤的母亲曾经达成收养朱小凤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也不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有关事实收养的证明。第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收养的事实,他们之间从未以父母子女相称,一直是以外甥女和姨妈相称,且朱小凤与自己的母亲一直有来往并没有终止关系。第三,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显示刘月琴和朱小凤是姨母关系而没有收养关系的内容,所有的证据材料表明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而仅是一种亲属间相互扶助的救济关系,是寄养关系,虽然收养人与被寄养人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但法律关系不同,无论寄养时间的长短都不引起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在刘老三送回朱小凤时收养关系已解除,她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自然恢复,如果要与刘月琴之间形成新的收养关系应当办理新的手续,我们认为原告与朱小凤之间事实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旁白:法庭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自己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本案庭审结束,休庭。

法院判决

2004年5月2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刘月琴不能举证证明其与送养人之间存在收养协议或双方存在的养母女关系的法律事实,同时,被告朱小凤长达数十年的人事档案中,从未终止与亲生母亲的关系,也一直称呼原告刘月琴夫妇为姨母和姨父。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笔记

听众朋友,案件虽然审理完了,但留给人们许多感慨。好在本案的当事人起诉的目的都是为了爱。不过,本案也给后人一些警示,特别是涉及到人身关系的确立或者变更,一定要于法有据,依法办事,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和确认已经建立的相应关系。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崔文海,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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