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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付出打水漂?婚姻稳定可靠还是社会太浮躁?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一方支付的是首付款,不动产登记于其名下,债权在婚后的自然转移也应归于此人,以免发生债权纠纷。两人婚后居住在张冬婚前购买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内。把他彻底激怒,坚决不肯过户。两人各执一词,互不退让。于是,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冬,张冬承担未来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并在未来十二年需要支付苏怡52万。

多年付出打水漂?婚姻稳定可靠还是社会太浮躁?

11不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多年付出打了水漂?

【新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争议热点

正方:假如一方在婚前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也就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给与购房者的全部债权,那么其在婚后自然获得房产的物权,这不过是财产权利的合理转化,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把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体现了公平,也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支付的是首付款,不动产登记于其名下,债权在婚后的自然转移也应归于此人,以免发生债权纠纷。

反方:本条新规确立了产权登记一方对于房子的有限拥有权,难道不正是保护了强势一方的权益,而弱化了弱势一方的权益吗?

作者观点:第一款首先规定产权归属可由夫妻在离婚时对于不动产协商确定。第二款则规定,对于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同时,明确了双方婚后还贷款部分及其增值是可以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的,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另一方要进行合理补偿,那么不论婚姻存续期间是由双方共同收入还贷还是以一方收入还贷,都要给与一定补偿。

大部分中国人都有浓烈的房子情结,“天上神仙府,人间宰相家”说的是房子,“陶尽门前土,屋上无片瓦。十指不沾泥,鳞鳞居大厦”说的也是房子,“成家立业”是几千年沉淀下来的传统理念,想要中国人不看重房子还真是有点难。绝大多数买房的中国人不仅仅是满足自己和家人的居住需求才购房,买房本身体现的是一种对于安定生活的诉求,完成人一辈子中必须完成的任务。因此,房子意味着有了家,代表着安稳的生活,尤其在如今感情易变、房子升值的社会大环境中,中国人的房子情结就变得越来越沉重了。

房子情结无法解开,《解释(三)》又火上浇油,不少人对于涉及房子的【新规】更加深恶痛绝,过去是没房子不能结婚,如今是有房子也不一定敢结婚了。除非房产证上明明白白写的是自己的名字,“结婚证不如房产证”,似乎只有房产证才能给人安全感。

如此说来,因为爱我,他/她就把婚前房产过户给我了吗?一般来说,中国家庭里房子的产权人是户主,丈夫居多,妻子较少,可最近几年老婆做户主的情况增多了,女方做产权人的事例不断增加。在《解释(三)》的驱使下,男人女人对于房子的态度都变得“霸道”起来,房子保卫战也就不可避免了。(www.xing528.com)

2003年9月,张冬和苏怡历经一年多的恋爱,顺利走入了婚姻。两人婚后居住在张冬婚前购买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内。共同生活了七年,2011年秋天降临的时候,两人却因为一件小事闹得不可开交,苏怡甚至放出话说,要起诉离婚。两人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呢?房子。这套房子是婚前张冬签下的购房合同,他支付了首付的8万块钱,但自从结婚之后,就是张冬和苏怡一起在还贷,每个月使用两人工资中的一部分,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直到当时还有十来万的贷款没有还完。但是,当初张冬花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了,市值达到了140万,苏怡想要张冬过户给自己,因为她为这个家奉献了宝贵的青春,养育了一个聪慧可爱的儿子,要求房子的产权,她觉得并不过分。但张冬直言不讳说这套房子当初自己花了首付的钱、装修的钱,不能放弃产权,只能给她加名,不能过户,苏怡一句“你要是还爱我就过户给我!”把他彻底激怒,坚决不肯过户。

苏怡其实也并非就是为了这个房子和他吵闹,她这些年一直觉得婆家对自己不好,过于挑剔,时常有矛盾发生,所以想要张冬拿出点诚意表达对自己这个妻子的重视,不料“一试就试出了真心”,她认为在张冬心里自己还不如这套房子重要,好强的她顿时凉了心,决定和他离婚。但是房子该如何分割呢?两人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他们两人在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出一部分钱来还,从2003年到起诉为止,一共还了40万左右,张冬和苏怡的还款比例大约保持在3∶2的程度上。依照这个比例,房屋如今增值了90万,那么张冬在离婚时如果坚持持有房子的产权,需要补偿苏怡大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时苏怡拿出的16万,应当一共付给她52万。听闻这个数字,张冬有些傻眼,他一口气拿不出这么多钱,怎么办?苏怡心知他拿不出这笔钱,就退了一步,提出让他分期补偿,只要在离婚后能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部分钱可以暂缓。

于是,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冬,张冬承担未来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并在未来十二年需要支付苏怡52万。最终,两人和平分手,但心中都有些后悔和不舍。此判决符合《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精神,如果离婚时,他们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事后审视这个案例,苏怡和张冬真的有必要离婚吗?两人如果都肯后退一步,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其实是能够达成理解的,但他们都固执己见,不肯走出这一步。或许过了不久,两人都会陷入后悔的旋涡而难以自拔。

我国现今提倡男女平等,在婚姻立法上也力求能够体现平等原则,尤其在财产问题上更希望传达出一个平等的概念。既然如此,我们不能要求法律平衡双方权益的时候,非要把女性作为弱势一方来考虑,而女性自身也是如此,不要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才要求平等。房子固然重要,但凡事不可太死心眼、钻牛角尖,过户不等于“真爱和报答”,不过户也并不意味着“不爱和受骗”,何必将房子和感情强行挂钩。

让他/她把房子过户给你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证明对方的爱有多深,但那也只是在相爱的时候,一旦爱情没了,亲情破裂了,房子再大再好也没有了温暖,留下的也不过是一个华美的住所,而不是“家”。

巴尔扎克说过:“夫妻间应由相互认识而了解,进而由彼此容忍而敬爱,才能维持一个美满的婚姻。”真正了解对方并相互理解的夫妻,在其他方面能相互尊重,共同寻找解决方案,相信在房子问题上也能够做到,过户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才能做到最大程度的体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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