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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员管理:子模块三船级检验

时间:2024-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子模块三船 级 检 验一、船级检验的概念与内容(一)概念和法律性质船级检验一般是指国际承认的民间船级社,依据其船级规范对船舶的船体、设备、轮机(含电气)设备和(或)货物冷藏装置是否处于良好和有效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和鉴定。船级检验属公证性质。船舶入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商业目的而自愿进行的。对于符合上述规范或等效要求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将授予相应的船级。所有入级船舶均应进行年度检验。

船舶船员管理:子模块三船级检验

子模块三 船 级 检 验

一、船级检验的概念与内容

(一)概念和法律性质

船级检验一般是指国际承认的民间船级社,依据其船级规范对船舶的船体、设备、轮机(含电气)设备和(或)货物冷藏装置是否处于良好和有效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和鉴定。对于符合船级社规范的船舶可入级。所谓“入级”是指船舶的技术状态满足了船级社的规范标准。如果船舶入了中国船级社(CCS)的船级,表示船舶符合中国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认为船体及附属物主要部件的结构强度和完整性,推进系统和操舵系统、发电系统,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特征或辅助系统的可靠性和功能,能维持船上的基本服务;如果船舶入了劳氏船级,表示船舶符合劳氏船级社规范、规则和有关的规定。

船级检验属公证性质。船舶入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商业目的而自愿进行的。凡经船级社批准入级的船舶,对其船体和设备、轮机和货物冷藏装置,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授予不同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

(二)船舶入级检验的内容

船舶入级检验是依据造船厂或船东的申请,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安放龙骨开始,到船舶试航为止的全过程所进行的检验,这称为建造入级检验;对未申请入级的现有船舶在申请入级时所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入级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2006年《钢制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规定,海船入级的范围包括船体、设备、船舶机械、船舶电气设备和货物冷藏设备。对于符合上述规范或等效要求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将授予相应的船级。但是,如果船体未能加入相应的船级,其轮机装置和货物装置也不能入级。

已入级的船舶在营运中,必须遵守规定的装载及载重线和附加标志限制的条件,而且应进行正常的运行和按CCS批准的船舶运行环境条件运行。对要求做总强度计算的船舶,有关装载的情况应包括在提供给船长的手册中。此外如有要求,应采用装载仪。

二、保持船级的检验

船舶入级后,根据各船舶入级规范的规定,都要求入级的船舶必须进行各种保持船级的检验,船舶入级证书才能保持其有效性。根据CCS规定,保持船级入级检验如下:

(一)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所有入级船舶均应进行年度检验。对所有船舶进行年度检验的目的应是尽可能地确认船体、舱口盖、舱口围板、关闭设施、设备和管系保持良好的状态。年度检验时,露天甲板、水线以上的舷侧外板、舱口盖和舱口围板及水密贯穿件应进行总体检查,并确认其处于合格状态。年度检验应尽量与法定年度检验同时进行。针对所有船舶的主要检验内容包括:船体、载重线一般要求、货舱开口的保护、稳性资料和装载手册、结构防火、消防设备、可疑区域、海水压载处所和/或货/海水压载兼用处所、舵设备等方面。对于特殊种类船舶,如滚装船、客船(含客滚船)等还会增加检验的内容,当船龄不同时,检查的内容也不完全一样。

(二)中间检验

所有船舶应进行中间检验。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项目,中间检验应在第二次或第三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对所有船舶,除年度检验要求的项目外,还包括:消防设备、锚机、海水压载处所、装货处所,当发现有大范围锈蚀时应测厚。在中间检验中,针对船舶种类不同及船龄不同,检验项目的多少及检验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三)船体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包括两种检验:坞内检验和水下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既可以在干船坞或在船排上进行,称为坞内检验;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称为水下检验。

在每5年进行的特别检验周期内,至少应进行两次船体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其中一次应结合特别检验进行。在所有情况下,任何两次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36个月。在例外情况下,可允许坞内检验到期后展期3个月进行。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通常应在干船坞内进行。但是,可以考虑船舶漂浮状态下,采用规定的水下检验方法进行。对船龄在15年以上的船舶是否允许水下检验应特别考虑。对于船龄在15年以上适用加强检验程序(ESP)的船舶,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

国际航行客船(包括客滚船)的坞内检验每年应进行1次。其中,5年内不少于两次在干船坞内进行,其余的以水下检验方式来替代。对在淡水水域、特定港口营运的船舶或者非机动船舶,其两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检验的间隔期,可以超过上述的规定。检查的范围主要涉及船底板和船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阀及海水阀箱、螺旋桨等。

被授予“In-Water Survey”(水下检验)附加标志的船舶,除遵守相关规定外,可以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进行水线以下船体和机械项目的检验。在特定的条件下,CCS也可以同意对无“In-Water Survey”附加标志的船舶进行水下检验,以代替其规定的坞内检验。根据CCS规定,进行水下检验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原则上,船体船壳板、舵、螺旋桨和螺旋桨轴的水线以下部分,无需要修理的遗留项目,除非CCS认为船船在漂浮状态下进行这样的修理是可行的。

(2)水下检验应在遮蔽且平静水域、船舶处于空载吃水状态下进行。水下能见度应良好,且对水线以下船体进行彻底清洁,以适合于水下检验目的的实现。

(3)水下检验前,应会同有关各方讨论在水下检验中用于观察和报告的设备、程序,可执行水下检验的潜水公司在适当的时间预先进行所有设备的调试。

(4)水下检验应由1名或多名合格的潜水员在CCS验船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些潜水员应是由CCS认可的作为服务供应方的公司雇员;潜水员与验船师之间应有有效的双向通信联系。

(四)特别检验

根据规定,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在5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一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5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检验之日起5年内完成。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1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早于到期日前1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15个月内完成。在此情况下特别检验开始时进行的项目,方可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在特殊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根据船东到期之日前的书面申请,并经CCS同意,特别检验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在这种情况下,下次船级特别检验的日期应从展期前的特别检验到期之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3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前3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

特别检验,根据船舶种类的不同及进行特别检验的次数不同,所检验的项目也不同。

资料卡

所有船舶的检验项目:

(1)船体和上层建筑内的处所。

(2)所有处所包括货舱及其中间甲板(如设有);双层底、深舱、压载舱、艏尖舱和液货舱;泵舱、管隧、箱形龙骨、机器处所、干燥处所、隔离舱和空舱应进行内部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板、骨架、污水井和泄水井、测深、通风、泵吸和泄水系统布置。

(3)如适用时,压载舱的防腐系统的状况应进行检查,对双层底舱以外的水压载舱,如发现全硬保护涂层差且未换新,或使用软涂层,或在建造时未使用全硬保护涂层,应在年度检验时对所述舱室进行内部检查,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予测厚。

(4)如发现上述全硬保护涂层差的情况出现在双层底海水压载舱且未换新,或软涂层,或在建造时未使用全硬保护涂层,可在年度检测时对所述舱室进行内部检查,验船师认为必要或存在大面积腐蚀情况时应予测厚。

(5)应对双层底舱、深舱、压载舱、艏尖舱及其他液舱,包括兼做海水压载舱的货舱的边界进行液压试验,其压头至空气管顶部或至兼作压载的货舱舱口顶部附近。应对燃油舱、滑油舱和淡水舱的边界进行液压试验,其压头至液舱内液体在营运状况下将产生的最大压头处。

(6)某些液舱进行液压试验有困难时,可以用气密试验来代替。

(7)若外板或舱壁板或任何液舱边界进行修理,则修理完毕后应进行试验。

(8)所有货舱、隔离空舱、甲板和上层建筑应予检查。

(9)当船底板内表面覆盖水泥沥青等其他覆盖物时,如经敲、铲检查,确认其与钢构件黏结良好,则可免予除去覆盖物。

(10)甲板上的木质覆盖物或其他覆盖层应予检查,若发现木质覆盖物损耗达15毫米及以上或其他覆盖层破损时,应予换新,并应检查其下的钢甲板情况。

(11)舱口盖和舱口围板。

(12)桅、稳索(如设置)应予检查。

(13)锚和锚链应排列好进行检查,确认其数量和状态

(14)定位系泊设备的锚应予清洁检查。

(15)确认船员自修和航修项目符合规范规定,且工艺等方面均令人满意、满足船舶的预定用途。

(16)机舱结构应予检查,又能够特别注意液舱顶部、液舱顶部处外板、与肋骨和液舱顶部连接的肘板、液舱顶部和污水井处的机舱舱壁。

(17)厚度测量。

(18)对除客船外的所有船舶,具有自动关闭装置的空气管头部。

(19)所有污水井和压载管路系统应检查,并应在工作压力下进行操作实验。

(五)螺旋桨轴与艉管轴检验

根据规定,具有连续衬套保护的螺旋桨轴与艉管轴或认可的其他装置的检验间隔期:单螺旋桨轴为3年;多螺旋桨轴由4年延长至5年。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轴的检验间隔期为2.5年(加/减6个月)。对于单轴和多轴布置,如果螺旋桨的安装采用下述(1)方式之一,且其轴满足下述(2)三种情况,可接受变通检验:(www.xing528.com)

(1)螺旋桨:① 在轴锥体上采用键安装,并采取适当的防裂措施;② 采用安装轴端部整体法兰安装;③ 采用在轴锥体上无键安装。

(2)轴:① 具有油润滑轴承油封装置;② 轴机器附件无产生腐蚀的暴露部分;③ 新的油封装置能在螺旋桨不拆除的情况下予以更换(用键安装螺旋桨除外),且其设计是经过批准的。对于适用于变通检验的螺旋桨轴和艉管轴,如果进行了部分检验,在船东申请时,可考虑延长。但常规检验之间的检验间隔期的延长不应超过半个检验周期。

(六)锅炉检验

船上锅炉按其发挥的作用通常分为三类:主锅炉、重要用途锅炉和非重要用途锅炉。主锅炉,系指锅炉产生的蒸汽供给主推进机械的锅炉。重要用途锅炉(辅锅炉、废气锅炉、经济器和蒸汽加热蒸汽发生器),系指锅炉产生的蒸汽供给船舶在海上安全作业起重要作用的辅助机械,如蒸汽供给加热为柴油机工作的高黏度燃油,但不供给主推进机械的锅炉。非重要用途锅炉,系指锅炉产生的蒸汽不是供给船舶在海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锅炉,也称之为生活锅炉。

水管锅炉(包括再热锅炉)、重要用途的所有其他锅炉和工作压力超过0.35兆帕或/和受热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非重要用途锅炉(生活锅炉),其内部检验每5年内不少于两次,5年内两次最大间隔期应不超过3年。

主火管锅炉,在10年内锅炉内部检验每5年内不少于两次,最大间隔期应不超过3年。其后锅炉内部检验每年1次,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锅炉内部检验展期。船舶的每次年度检验应对锅炉进行外部总体检查。

检验项目包括:锅炉的内部检验(应包括锅炉、过热器、经济器和空气加热器及其相关的项目)、锅炉的外部检验、蒸汽管检查、热油加热器检验等。

(七)循环检验

循环检验包括船体循环检验系统和轮机循环检验系统。

船体循环检验系统是特别检验的替代检验系统,适用于除普通干货船、油船、散货船和兼用船及化学品船以外的船舶。对于满足船体特别检验要求的全面检验,经船东申请,可以在循环检验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但采用循环检验时,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应在5年特别检验期满之前完成,并应尽可能在特别检验周期内(5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验(需要时应做试验)。如满足相关要求,坞内检验也可以在5年船级检验期内任何时候进行。对于船龄在10年以上的船舶,压载舱在每个5年船级检验期内应进行两次内部检查,即一次在中间检验范围内,另一次在替代特别检验的船体循环检验系统内。

轮机循环检验系统是根据船东申请,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尽可能在特别检验的周期内(5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查。

根据船东要求,轮机长按CCS授权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轮机长应将所检查的情况记载于检验报告上,并应在船舶抵达有CCS验船师的第一个港口时,申请作确认检验,提交检验报告。CCS或船东根据循环检验系统的实施情况,可以终止循环检验系统,而采用特别检验。

(八)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

按计划维护保养的机械和装置,CCS可同意采用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替代轮机和电气的特别检验和循环检验,但条件是:

(1)制订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经CCS认可。

(2)船上实施计划人员应遵守认可的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3)维护保养计划记录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以确认处于有效状态。

当计划维护保养记录不能完全满足建造后的检验要求时,则实施的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将予以取消,其后采用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的方式进行。

(九)初次入级检验

初次入级检验系指对申请入级的船舶,在第一次授予其CCS船级和颁发入级证书之前,所进行的符合性检查,以确认其文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CCS入级规范、规则及CCS承认的其他技术要求。

(十)临时检验

临时检验系指不属于各种定期检验的任何检验。按检验船舶的不同部分,该检验可以定义为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和自动控制与遥控系统等临时检验。

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船东或其代理人应申请临时检验:(1)船名、船籍港、船旗和船东或经营人变更;(2)遭受影响入级的船舶及其设备的损坏;(3)港口国当局检查;(4)涉及入级的任何修理、改装或换装时;(5)检验的延期或建议。

临时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的,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完成临时检验后,应在船舶入级证书中做出相应的签注。

三、船舶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符合CCS规范、指南或有关规定,CCS将授予相应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一)入级符号

入级符号是船舶主要特性的表述,具有强制性。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CCS批准入级,将根据不同情况授予下列入级符号:

★CSA,★CSM;★CSA,★CSM;★CSA,★CSM

资料卡

入级符号含义如下:

★——表示船舶在建造时,由CCS按照其规范进行审图和检验,且符合规范的规定。

★——表示船体或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在建造时不是由CCS按照其规范进行审图和检验,其后经CCS进行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完全符合CCS规范的规定,且适合于无限制航区航行。当有航区限制附加标志时,表示适用于该航区航行。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的制造、安装符合CCS规范的规定,且适合于无限制航区航行。当有航区限制附加标志时,表示适用于该航区航行。

CSM——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的建造和安装,均不是由CCS按照其规范进行审图和检验,但现有船上的机械装置及其布置,已由CCS按照其规范进行检验和试验,经CCS审查认为可以接受。

(二)附加标志

附加标志是船舶不同特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入级符号之后。对非强制性附加标志,应由船东申请,经CCS审图与检验,确认符合CCS规范的相应规定后,由CCS授予。附加标志包括船舶类型、货物特性、特种任务、特殊的特征、航区、航线限制以及其他含义的1个或1组标志。应船东申请,按CCS颁布的有关规范或接受的其他标准建造的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CCS将根据具体情况授予相应的附加标志。

一般按下列次序给出附加标志:船舶类型、航区限制、特殊任务、货物特性、特殊性能、特殊检验、特殊设备、自动控制、环境保护、货物冷藏装置。例如,一艘集装箱由CCS按照其规范进行建造检验、无限航区航行、按CCSOMPASS—Structure船体结构直接计算强度评估、小块漂流浮冰况区域航行、总强度和完整稳性计算装载仪、水下检验、机器处所周期性无人值班、螺旋桨轴状况监控。

授予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为:

CSA, ★CSM, Container ship, AUT—0, CSM, CCSS, Ice Class B, Loading Computer S.I, In-Water Survey。

另外,还有特殊性能附加标志、特殊检验附加标志、特殊设备附加标志、自动控制附加标志、环境保护附加标志、货物冷藏装置附加标志等。

四、船级证书和船级的丧失

(一)船级证书

经船舶申请和CCS检验,对符合规范规定的船舶,CCS将签发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给相应的申请人。

CCS在未签发入级证书前,验船师如认为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机械、电气设备处于良好和有效状态,可签发相应的临时入级证书,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CCS签发的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船体包括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经CCS验船师按规范规定进行保持船级的各种定期检验认为符合入级要求,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在证书做了确认保持船级的签署后,才继续有效。

(二)船级的丧失

经CCS批准入级船舶,若其船体(包括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或暂停授予的船级,或自动失去船级:(1)不按期履行规范规定的保持船级的各种定期检查,或未按CCS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应的检验;(2)发现有不能保持船级的缺陷且船舶所有人不能遵守CCS进行必要的修理使之符合保持船级的要求;(3)船舶在营运中不遵守规定的装载,包括核定的载重线和附加标志限制的条件(如适用时),或没有进行正常的运行和CCS批准的船舶运行的环境条件;(4)船舶发生搁浅、碰撞的海损事故后未及时申请CCS检验;(5)船舶所有人要求撤销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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