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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船员管理:航运公司安全营运证核发

时间:2024-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船舶与船员管理:航运公司安全营运证核发

子模块六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任务一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3.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① 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② 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③ 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5. 提交材料

(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4)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5)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6)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

(7)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8)法人资格证明。

6.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见表11.5)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表11.5 符 合 证 明

任务二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3.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 提交材料

(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取得《临时符合证明》(见表11.6)后,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表11.6 临时符合证明

(4)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

(6)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7)法人资格证明。

6.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任务三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3.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5. 提交材料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4)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5)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6.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表11.7)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表11.7 安全管理证书

任务四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3.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2)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3)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5. 提交材料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见表11.8)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3)《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

(4)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表11.8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6.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任务五 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3. 法律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4. 具备条件

(1)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半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5. 提交材料

(1)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说明;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一份(如果有变化);

(4)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6.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见表11.9)。

(2)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表11.9 证书号码:年度审核签注

任务六 公司《符合证明》换证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3. 法律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4. 具备条件

(1)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5. 提交材料

(1)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2)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船舶);

(6)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7)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一份(如果有变化);

(8)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6.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任务七 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3. 法律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4. 具备条件

(1)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后指定时间内提出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5. 提交材料

(1)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上次审核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6. 办理结果(www.xing528.com)

(1)经审定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不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任务八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3. 法律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4. 具备条件

(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5. 提交材料

(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6.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见表11.10)。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任务九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3. 法律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4. 具备条件

(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5. 提交材料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说明;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6.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表11.10 证书号码:期间审核和附加审核(如需要)签注

思考与训练

一、选择题

1.《ISM规则》中,“公司”是指_______

A. 船舶所有人       B. 船舶经营人

C. 光船租赁人       D. 上述都包括

2. 对_______,公司应当明确并用文件形式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A. 管理涉及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

B. 从事涉及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

C. 审核涉及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

D. 上述都包括

3. 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并应当保证______执行和保持此方针。

A. 公司的岸上机构        B. 公司的岸上高级机构

C. 公司的岸上机构和船上高级机构 D. 公司的船上和岸上各级机构

4. 公司应当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满足以下哪些功能要求______

Ⅰ.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Ⅱ. 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环境保护符合有关的国际和船旗国立法的指令和程序;Ⅲ. 船、岸人员的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Ⅳ. 内部评审和管理性复查程序

A.Ⅰ  B.Ⅰ、Ⅱ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5.《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的目标是______

Ⅰ. 防止人员伤亡;Ⅱ. 保证海上安全;Ⅲ. 避免对财产造成损失和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

A.Ⅰ     B.Ⅰ、Ⅱ    C.Ⅱ、Ⅲ    D.Ⅰ、Ⅱ、Ⅲ

6. 船旗国政府应当向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______,对该公司按《ISM规则》运行的船舶签发______。

A.DOC, SMC        B.SMC, DOC

C.ISM, DOC        D.ISM, SMC

7. 我国实施《ISM规则》的主管机关是______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B.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局

C. 工商局           D. 中国船级社

8.______是船上安全管理的根本要点。

A. 船舶因素  B. 人为因素  C. 环境因素   D. 公司因素

9.1994年3月的《______公约》外交大会上通过的______第11章“船舶安全管理”,使《ISM规则》获得了法律强制力。

A.SOLAS、STCW95     B.STCW、SOLAS74

C.STCW95、MARPOL73/78  D.SOLAS、SOLAS74

10. 船上应当保存SMC的____,以备检查时出示。

A. 正本      B. 副本     C. 正本或副本  D. 正本和副本

11. 下列关键性操作中哪项是特殊操作______

A. 大风浪中航行      B. 海图改正

C. 雾航          D. 装卸危险货物

12. 根据我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的规定,船级社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有下列哪几种______

Ⅰ. 初次审核;Ⅱ. 中间审核;Ⅲ. 换证审核;Ⅳ. 附加审核

A.Ⅰ~Ⅳ     B.Ⅰ~Ⅲ   C.Ⅱ~Ⅳ    D.Ⅰ、Ⅲ、Ⅳ

13.SMC须经______一次的换证审核和______审核才有效。

A.2年,年度    B.3年,年度  C.4年,中间  D.5年,中间

14.DOC须经一次的换证审核和每年一次的年度审核才有效。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5.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船舶按照______进行维护。

Ⅰ. 有关规定;Ⅱ.《ISM规则》;Ⅲ. 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A.Ⅰ       B.Ⅰ、Ⅱ    C.Ⅱ、Ⅲ     D.Ⅰ~Ⅲ

二、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1.《ISM规则》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 请简述船、岸人员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及其权利和义务。

3. 船上关键操作都包含哪些内容?

4. 比较《ISM规则》与《NSM规则》的不同点。

5. 简述船舶审核发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三、实训操作题

通过对课程内容的学习,请大量收集相关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的案例,并从中选出一至二个案例,对事故原因根据《ISM规则》进行分析。

要求:案例真实,分析清楚,依据明确。

任务拓展

我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规定情况判定

步做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工作,促

为进一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指导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判定,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质量,中国海事局于2007年5月8日印发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规定情况判定指南》(海便函[2007]107号),要求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在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过程中参照。

(一)不符合判定原则

不符合是指审核中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即有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规定的观察结果。

不符合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和重大不符合。

1. 一般不符合判定

一般不符合是指性质轻微的不符合。

通过对审核观察结果分析, 如果确定所发现的不符合属人为疏忽或具体规定偶未遵守,且是孤立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不产生明显影响,这类不符合可判定为一般不符合。

2. 重大不符合判定

通过对审核观察结果分析,如果确定所发现的不符合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能有效和系统执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条款,这类不符合可判定为重大不符合。开具重大不符合,可直接导致主管机关收回证书。

3. 严重不符合判定

严重不符合是指其性质介于一般不符合和重大不符合之间的不符合。开具严重不符合,一般不直接收回证书,可导致跟踪审核。如果纠正措施不到位,后果严重者也可收回证书。

(二)严重不符合判例

通过对审核观察结果分析,出现下列情况可判定为严重不符合:

1. 体系文件方面:

(1)体系内岗位职责混乱或未规定指定人员、海务、机务主管人员相应的岗位职责。

(2)根据所经营船舶的种类、航区和所载运货物,应当标明的关键性船上操作未进行标明,或者对已标明的关键性船上操作未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案或须知。

(3)应当标识的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未进行标识,或者对于已标识的未提供保障其可靠性的具体措施。

(4)应当标识的紧急情况未标识的或者对于已标识的未制定船岸应急反应措施。

(5)缺少就如何保证船长具备适当指挥资格和配备足够持证、适任、健康船员的具体规定。

2. 岸基活动方面:

(1)最高管理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资质不满足强制性规定。

(2)聘用的船长未经过适当指挥资格的确认,或在正式履行船长职务前未经过熟悉公司体系的培训。

(3)未按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4)不能掌握所管船舶的船员名单、船员技术档案、船员专业和体系培训情况。

(5)未按规定举行船岸联合演习。

(6)对已确定的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或未制定纠正措施,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7)未按要求对船舶的航行动态、或日常维修保养、或备件物料的及时供应、或航海图书资料的及时提供进行控制。

3. 船舶(包括代表船)活动方面:

(1)新聘或转岗的船长、轮机长、大副上岗前未接受职责熟悉培训。

(2)执行船上关键性操作的人员不适任或未执行所制定的须知或操作规程

(3)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或现场实施的应急演习存在人员集合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规定携带器材等情况。

(4)对已确定的不符合未采取纠正措施,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5)对已标识的船上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未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导致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故障或处于非正常状态。

(6)未按规定实施内审或开展有效性评价。

(三)重大不符合判例

通过对审核观察结果分析,出现下列情况可判定为重大不符合:

1. 体系文件方面:

(1)没有对公司安全、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进行阐述。

(2)没有指定人员的设置及职责阐述。

(3)没有船长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方面的责任或船长的绝对权力声明。

(4)缺少规则明确要求建立的程序(若对规则要求通过建立程序保证的某项要素未单独建立程序,但在其他程序或类似层次的文件中描述可视为已建立相应程序)。

2. 岸基活动方面:

(1)指定人员没有按规定对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岸基资源支持没有得到保障,严重影响到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船长的绝对权力没有得到保证。

(3)对船舶报告的且需公司做出立即反应的紧急情况,公司未启动应急反应程序。

(4)船舶发生事故、险情、滞留等事件后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5)未按规定开展内审或有效性评价、或未按规定开展管理复查。

3. 船舶(包括代表船)活动方面:

(1)未持有有效的法定适航证书。

(2)船长不了解其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绝对权力和职责。

(3)未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4)船长不掌握与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或不能与指定人员取得联系。

(5)发生事故、险情、滞留等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公司,或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4. 其他方面:

(1)在体系运行过程中伪造运行记录,且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可判定为重大不符合。

(2)对于外审发现的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或未制定纠正措施,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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