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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律虚无,探寻法制精神实质的重要性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作为法学家的李达校长当年寄希望《武汉大学学报》探索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实质,但举国上下对法律功能与作用认识的欠缺,对相互争鸣的学术氛围的忽视,无论是对国家进步还是社会科学本身的发展,都是极大的危害。

面对法律虚无,探寻法制精神实质的重要性

二、面对法律虚无,试图寻找法制的精神实质

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院系调整中,全国的法学教育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954年的时候,武汉大学法律系是全国幸存的几个法律系之一。但当时系里仍有韩德培、燕树棠、葛扬焕、刘迺诚等一批优秀的学者,他们仍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去,出版了一系列普及型的法律书籍,例如,姚梅镇、张泉林出版了《论遵守法律》,何华辉参与编写的《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但当时整个武汉大学都没有可以登载法学论文的正式学术期刊

在1956年中共中央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后,学术界开始活跃起来,《武汉大学学报》也于1956年复刊。当时的李达校长在《发刊词》中专门论述了如何对待资本主义哲学和社会科学的问题,他强调,“不要害怕研究资产阶级的东西,相反地还要带着批判的武器认真地加以研究”。李达是当时著名哲学家、法学家,早在1947年就撰写了后来颇有影响的《法理学大纲》,一代宗师韩德培先生称李达是“我国最早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的一位拓荒者和带路人”[2]。在当时的环境中,似乎可以期待《学报》重振昔日辉煌,成为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阵地。与1949年前的两次复刊没有变更名称与卷期排列的做法不同,这次复刊将《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和《国立武汉大学文哲季刊》模式合并为一种《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报》。这表明,法学既是实践性强的社会科学,又是有深厚底蕴的人文学科

不幸的是,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武汉大学法律系面临一场劫难,一批知名法学家被打成右派。1958年,武汉大学法律系被撤销。法学的强势地位在武汉大学不复存在。缺乏了法学教学研究的支持,《学报》的法学栏目自然就无法生存。1956年至1965年期间《学报》共出版34期331篇文章中,法学栏目实际上已经被删除,法律方面论文仅有4篇,而且主要分布在1959年之前。1959年到1966年停刊《学报》几乎找不到一篇与法学相关的文章。当时正是“文化大革命”这场浩劫的前夜。刚创刊的《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报》的名称在1962年变更为《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73年再次变更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与刊名反复变更相对应的是《学报》的出版周期、栏目设置、刊物风格不断调整。这实际上说明了当时办刊思路飘浮不定。当法律与法学的作用不受重视时,各种公共决策活动难免无章可循,连办学术期刊也不例外。这也折射出当时国内主流舆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很不成熟,仍处在不断摸索中。(www.xing528.com)

但可贵的是,在1957年第2期刊发的两篇法学论文,卢干东的《狄骥反动法律学说的初步批判》与刘燕谷的《凯尔森法学理论批判》仍坚持了较高的学术标准。以今天的研究深度来看,该文并不过时。1958年第1期刊登了陆季蕃的《关于宪法学对象一些问题的商榷》一文,批判了一些苏联学者不成熟的看法,认为“宪法学所研究的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在这三方面所发生的宪法关系”。该文认为要加强宪法学的科学性,避免“有的地方像讲中国革命史;有的地方像讲政治经济学;有的地方又像讲政治常识”。这些真知灼见,若被当时的决策者或理论界重视,后来文革中宪法被抛弃与践踏的悲剧也许可以避免。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4年第3期开始出现了法学类文章《先秦法治思想的总结》,同年第4期中,又刊登了《儒法斗争简史》与《略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家的阶级基础及其进步作用》。这些论文在与当时政治宣传中尊法批儒的步调保持一致的同时,相对客观地评价了法家的历史地位与影响,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总体说来,当法律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受重视时,法学研究与法学期刊很难得到应有的发展。尽管作为法学家的李达校长当年寄希望《武汉大学学报》探索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实质,但举国上下对法律功能与作用认识的欠缺,对相互争鸣的学术氛围的忽视,无论是对国家进步还是社会科学本身的发展,都是极大的危害。不仅当时的决策者与人民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武汉大学学报》也不可能在此时幸免于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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