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参考GDPR监管机制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参考GDPR监管机制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个人数据行政法律保护工作专业性极强,且明显注重事前和事中保护,在我国法上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监管机关具有很强的现实需求。对此,GDPR规定的各成员国的数据监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各成员国数据监管机构相互间的合作机制以及数据主体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的救济方式等内容,都值得我国在完善关于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律保护的各类规定时加以参考。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参考GDPR监管机制

考虑到个人数据行政法律保护工作专业性极强,且明显注重事前和事中保护,在我国法上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监管机关具有很强的现实需求。我国《网络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根据立法者的解释,电信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的是信息通信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及网络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等职责,公安部门主要承担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等防治管理、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处等职责;考虑到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机构设置与中央有所不同,并且考虑到网络安全工作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该法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职责未作具体规定[29]。笔者认为,考虑到机构整合方面的现实困难,目前我国法可以将个人数据保护的职权分别赋予现有的多个相关行政机关,并通过对其内部职权的划分,建立各行政机关内部的专司数据保护的机构。此时,在法律上即应注重协调各数据保护机构的关系,使行政机关之间加强合作,协调权限,避免多部门间的执法重复与执法空白。此外,我国相关行政机关也应当与其他各国的数据保护监管机关应加强合作,共同参与国际信息法制建设。对此,GDPR规定的各成员国的数据监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各成员国数据监管机构相互间的合作机制以及数据主体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的救济方式等内容,都值得我国在完善关于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律保护的各类规定时加以参考。(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