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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及英国的分享经济表现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放眼世界,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对于网约车等平台经济的发展采取的态度各不相同。(二)欧盟欧洲是分享自行车等移动出行领域项目的早期参与者,并已从中获利,但是欧洲各国对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这种新业态的态度却不甚一致。一些国家的政府对其发展持鼓励的态度,如英国政府对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的接受程度较高,其拥有全球分享经济业务量的十分之一,远远超过法国、西班牙、德国等国。

不同国家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及英国的分享经济表现

放眼世界,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对于网约车等平台经济的发展采取的态度各不相同。

(一)美国

美国采取的是“底线”政策,即政府在其行为下画一条线,任何网约车的行为都不能越过这条红线,红线之上的事情都可以做。这样的政策也促进了Uber、local motion等网约车企业的迅速发展。

另外,美国许多地方的监管和立法机构都在探讨如何界定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如何将其纳入监管,从而提升公众使用网约车的安全性。最先承认网约车合法性的,是Uber等公司的诞生地加利福尼亚州。该州交通监管机构于2013年9月制定了针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而最早通过州立法承认网约车合法性的是科罗拉多州(2014年6月)。随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立法机构于2014年11月通过立法也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化。与此同时,2014年一些地方的立法进程被延缓(例如伊利诺伊州和俄克拉荷马州),还有一些州的立法面临巨大阻力而无法通过(如佐治亚州、马里兰州)。阻力主要来自现有的出租车和高档约租车的经营者。他们认为,私家车提供运送服务是不安全的;立法对网约车设置的管制过于宽松,对传统出租车和约租车构成不公平竞争。还有一些地方,当局对网约车暂时实施数量控制。例如,西雅图市2014年3月制定了试行规则,将同一时间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限制在150辆以内[7]

(二)欧盟

欧洲是分享自行车等移动出行领域项目的早期参与者,并已从中获利,但是欧洲各国对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这种新业态的态度却不甚一致。一些国家的政府对其发展持鼓励的态度,如英国政府对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的接受程度较高,其拥有全球分享经济业务量的十分之一,远远超过法国、西班牙、德国等国。据沃顿知识在线预测,预计到2025年,英国市场上平台经济的价值将超过133亿美元。而在2015年5月,为了更加促进平台经济及分享经济在英国的发展,英国政府更是放宽了一条实行长达40多年的法律,即允许人们可以把自己的家短租出去,短租的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2016年初,英国政府还宣布对在平台经济及分享经济平台就业并领取报酬的人们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这就使得英国政府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对平台从业人员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的国家。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英国市场上的点对点式平台企业,如Crowdcube、Seeders和Funding Circle等企业发展势头良好。

而另一些政府则对平台经济的发展持打压的态度。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的法院已声明,推广非专业司机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据彭博社的消息称,法国的刑事法庭对发展较早的移动出行领域的Uber公司进行罚款,而且还处罚了Uber公司的两名执行高管,在法国巴黎的出租车司机对来自Uber公司的竞争感到愤怒,做出很多过激行为,如追赶载客的Uber车、烧毁轮胎、阻塞道路,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营。在住宿领域,荷兰政府从2015年2月开始对Airbnb征收游客税;德国柏林政府要求如果没有城市允许,不可以在Airbnb平台上出租整间公寓;法国巴黎政府成立20多人的调查小组,调查非法房间分享行为。

针对欧盟内的部分城市由于对传统的出租车及住宿业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对Uber及Airbnb等服务实施的禁令,欧盟表示,通过手机软件达成的服务行为须依法纳税,除此以外政府不得对这类撮合行为设置限制性条件。并且,欧委会于2016年6月2日发布新版指南再次做出有利于“共享经济”的规定,指南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对于Uber及Airbnb等在线服务的规定应当兼顾公众利益,对于上述服务的禁令或是数量限制只能被作为监管的“最后手段”,呼吁欧洲各国的监管机构不要对平台经济相关企业发布禁令。该指南的主旨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在市场准入方面,第一,当分享经济平台自身不提供服务、只作为信息中介时,不应对其设置准入要求或者其他门槛;第二,一般不应对服务提供者施加从业批准、许可等准入义务,除非这些限制对于满足相关公共利益目的是绝对必要的;第三,绝对禁止和取缔分享经济业务只能作为最后迫不得已的手段和措施;第四,区别对待职业的服务提供者和临时提供服务的公民个人,不得针对后者施加准入义务或者其他限制。

(2)在责任承担方面,纯粹作为信息中介的分享经济平台可以享有“避风港”庇护,不对其不知道或者在知道后及时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3)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既要给消费者提供较高程度的保护,又不能给临时提供服务的公民个人施加过度的义务。

(4)在劳动关系方面,某个个体是否是平台的雇员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其与平台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工作的性质以及酬劳。

(5)分享经济服务提供者和平台需要缴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这一方面需要分享经济平台与监管机构进行密切合作。

(三)日本

日本对于网约车则采取保守的态度,针对本国的特殊国情,日本尚未承认Uber等网约车的合法化[8]。禁止无资质车辆提供出租服务。2015年,Uber开始在日本南部的福冈市进行拼车业务试点。用户使用智能手机应用联系当地的普通司机,后者像出租车一般接送客人,但不向乘客收取费用。据日本共同社报道,Uber会根据驾驶时间等向司机支付报酬,有些司机每周可收到数万日元的补贴,此举引起日本国土交通省关注。在2015年3月,日本国土交通省通知Uber停止在福冈市进行拼车业务试点。与东京不同,在福冈提供服务的Uber司机没有申请商业运输许可证。日本国土交通省称Uber的做法违反了日本的《道路运送法》,该法禁止无资质车辆提供出租车服务。此外,Uber服务在汽车保险问题上不透明,可能会出现索赔纠纷。Uber日本发言人反驳称,在福冈市的试点只是一个研究性项目,并不是官方服务。Uber向司机支付的报酬并不是出于拼车服务,而是司机向公司提供的数据费用。公司将继续开展试点服务,并向司机支付油钱和数据通信费用。日本国土交通省官员表示并不满意Uber的回应,称“将继续要求其立即停止该服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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