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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认为,国有经济可以理解为“国有制经济”。实践中,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国有经济,属于区别于私人享有产权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各国,国有经济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如国防领域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行业,都存在国有经济。在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时,对“国有经济”的界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调整。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然而,国有企业概念的确定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相伴。

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相关概念及其法律依据

1.国有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中,国有经济理论一直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往往将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有学者认为,国有经济可以理解为“国有制经济”。实践中,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国有经济,属于区别于私人享有产权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各国,国有经济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如国防领域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行业,都存在国有经济。因此,正确理解国有经济的含义,有利于确立我国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从而合理布局国有经济的分布范围,提高国有资源配置效率,并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按照邓小平理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不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的东西,而是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都可以用的东西。

一般将国有经济定义为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经济,是指以经济资源归国家所有为基础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过程,主要包括重要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公共资源、国家投资收益和国家财政收入、全部行政性资产、国有企业资产几个方面;狭义的国有经济一般指作为国有经济的运行载体的经营性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在统计上,按目前的统计分类应当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企业中的国有经济成分。

1993年《宪法修正案》正式采用了“国有经济”的概念,把国有经济直接等同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2004年《宪法修正案》沿用该规定。在《宪法》中,将国有经济等同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其范围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在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时,对“国有经济”的界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调整。1980年由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已失效)提出,在国民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国民经济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类型,尽管生产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但实际情况很复杂,有些情况如何划分,目前尚无正式规定。为了及时进行统计,反映实际情况,对我国现有的经济类型暂划分为: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其他十类。其中,全民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科研机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他九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也进行了界定。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成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已不能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格局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为正确反映我国所有制结构,适应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补充,印发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已废止)将经济类型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再划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为了体现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1998年由国家统计局重新制定公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经济成分划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大类。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2001年公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沿用了1998年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成分的划分。

2.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从资本“归谁所有”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所有,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然而,国有企业概念的确定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相伴。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一个较为确切的概念,被称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当于“国有国有企业”。经济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领域。

在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前。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权让利,强化刺激。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按照这一思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基础上,沿着“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思路开展,要求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提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的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主要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1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法人。

从1984年10月到1986年,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利改税、拨改贷、企业承包制和股份制等改革。从1987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围绕着重建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包括大中型企业的承包制、小企业的租赁制和股份制的试点。1988年4月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1988年6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1991年以前,国有企业改革最主要的手段是承包制,股份制改革的思路就是这时提出来的。在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也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1992年7月,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6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在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上,第41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经营形式趋于多样化,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国有”与“国营”发生了分离,“国有”的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有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并正式采用了“国有经济”的提法,实现了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国有企业的概念也早已被社会各界所广泛接受。国有企业一般是指由国家出资兴办,并对其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企业。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7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第20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21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第64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1998年颁行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2001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定义没有变化。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

3.国有资产

资产(assets),是会计学上的概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将“资产”定义为由于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我国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23条规定,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1997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21条规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2001年生效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9条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主要具有收益性和稀缺性两个显著特点。

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指出,资产的法律意义是财产,而财产的经济利益是资产。从法学角度看,资产主要体现为财产,资产是指可以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1991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没有界定“国有资产”概念的情况下实施评估,对并没有明确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只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由于该办法可操作性差,而且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3条明确了《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第4条规定,《办法》第3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1993年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将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该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所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003年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境外中央企业资产纳入监管的范围,规定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但对境外国有资产未做界定。2009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包括固定资产账、无形资产账和对外投资资产账。

2020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www.xing528.com)

4.国有资本

资本(capital),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是一种可以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以追逐利润为目的,它在生产关系中是一个特定的政治经济范畴,其具体形式表现为投入商品生产的一切有价值的资源,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资本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价值,可以为资本拥有者带来经济收益,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实现价值增值。资本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的只是价值的增值,而这种价值增值只能在资本运营中实现,一旦停止运营,价值增值就会中断;停止运营的价值以使用价值的形式出现后即为资产。资产作为经济资源,是资本的静态存在形式。在市场经济中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主要通过不断地创造和出售商品或劳务来实现,因此,资产与资本的互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地改变自身存在形式的过程,也就是“资产-资本-资产”的过程。

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资本是一种生产要素,可以用价值形式来表示,人们通过对资本的运用,可以获得某种收益。按照资本的存在形态不同,可以分为货币资本、金融资本和实物资本。货币资本是指可以用来投资,以实现价值增值目的的货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本具有灵活性、安全性和低收益性等特点。金融资本是指投资于金融工具中的各种资本,包括股票债券期货以及发放的贷款等,投资期限长,具有收益性和风险性等特点。实物资本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资本,包括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资本易受自然磨损。

国有资本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所有资本,是由国家或政府所占有的国民财富。国有资本又分经营性资本和非经营性资本,经营性资本以创造经济效益为主,非经营性资本以创造社会效益为主。国有资本所有权属于国家,并委托经营者进行经营。国有资本具有创造社会公共产品和获取利润两种职能,包括国防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活动,也包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一般资本参与获取利润的经济活动。国有资本公益职能的公有性质体现在为国民经济提供“外部性”条件上;国有资本经济职能的公有性质体现在收益的归属上。无论哪种国有资本,其产权性质都没有发生变化,国有资本也是公有制经济的具体现形式。

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各类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2001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5.国有产权

2003年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这是目前我国在形式上最明确、最详细的国有产权概念。2011年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我国国有经济的总体表现

1949年,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140亿元,其中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37亿元,集体工业企业总产值1亿元,公有制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比重为27.1%。到1977年,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加到3725亿元,其中,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加到2869亿元,集体工业企业总产值856亿元,公有制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比重为100%,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1978年,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比重为77.6%(这一比重1960年最高,为90.6%)。集体企业占比为22.4%。到2010年,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比重下降到26.6%,集体企业占比为1%左右。到了2017年,国有工业企业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的37.9%。

经过多年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全国规模以上的国有控股企业由1998年的6.5万户减少到2002年的4.3万户,但利润却从736亿元上升到了2316亿元,增长了2.5倍。其中,2002年税金达到4000亿元,占全国工业上缴税金的65.6%,它们中的2/3仍是国有控股的。2001年年底,我国基础产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37235.7亿元,比1995年增长1.1倍;国有大型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45990.7亿元,比1995年年末增长了1.5倍;国有净资产总量比1995年增长91.4%,但国有经济对经济总量(GDP)的贡献率则逐步降低,从1978年占56%降至1997年的42%,这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所有制结构。

1997年后,国有经济和国有资本逐步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大企业集中,但国有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加,经济效益、运行质量和竞争能力明显提高,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进一步增强。1998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共有23.8万户,2002—2007年,国有企业户数从15.8万户减少到不足11万户;1997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实现利润800亿元,而到2006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实现利润达12000亿元,2002—2007年,实现利润平均每年增加2483亿元,销售收入平均每年增加18900亿元。国资委成立以来,共有77家中央企业进行了41次重组,企业户数从196家减少到157家;2000年,中央企业净资产30700亿元,到2006年,增长到53900亿元;2006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超过千亿元的有21家,利润超过百亿元的有13家。2002—2007年,入选世界500强的国有企业从11家增加到22家;2006年福布斯公布的全球2000大上市企业,中央企业有3家进入前100强。1998—2010年,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平均增长21.46%;同期,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15.32%,比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速度慢6.1个百分点。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总体实力显著增强。

国有企业在企业规模、资本构成、隶属关系、经济地带、产业作用分布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按2009年国有企业数据分析):按企业规模分,国有大型企业占用了绝大部分国有资产,创造了绝大部分利润;按资本构成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占用了绝大部分国有资产,创造了绝大部分利润;按隶属关系分,中央企业以9%的企业户数,占用了47%的国有资产,创造了65%的利润;按经济区域分,东部地区国有企业户数占48%,占用了绝大部分国有资产,创造了绝大部分利润;按产业构成分,基础性国有企业以29%的企业户数,占用了大部分国有资产,创造了大部分利润。从企业规模上看,国有大型企业户数占全部国有企业户数的4%,国有中型企业户数占8%,国有小型企业户数占88%;国有大型企业占用全部国有资产的81%,国有中型企业占用全部国有资产的7%,国有小型企业占用全部国有资产的12%;国有大型企业创造利润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93%,国有中型企业创造利润占4%,国有小型企业创造利润占3%。从资本构成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占全部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的73%,国有控股企业占26%,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占1%;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创造的利润占全部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82%,国有控股企业占17%,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占1%。从隶属关系上看,中央企业户数占9%,地方国有企业户数占91%,中央企业占用全部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的47%,地方企业占用53%;中央企业创造的利润占全部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65%,地方企业创造的利润仅占全部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35%。

2008年后,在39个行业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国家资本金中,排名前十位的依次为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2019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990865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70467亿元,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386165亿元,增长5.7%;第三产业增加值534233亿元,增长6.9%。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7.1%,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9.0%,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3.9%。全年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7.8%,资本形成总额的贡献率为31.2%,货物和服务净出口的贡献率为11.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892元,比上年增长5.7%。国民总收入988458亿元,比上年增长6.2%。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2.6%。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15009元/人,比上年提高6.2%。

2019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增长态势,应交税费继续下降。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625520.5亿元,同比增长6.9%。国有企业营业总成本609066.1亿元,同比增长7.1%。国有企业利润总额35961.0亿元,同比增长4.7%。其中,中央企业22652.7亿元,同比增长8.7%;地方国有企业13308.3亿元,同比下降1.5%。国有企业税后净利润26318.4亿元,同比增长5.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496.0亿元。

(三)国有经济的功能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有经济功能的理论以国家的所有制为起点,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当生产的社会化和社会分工达到一定的程度,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的国有制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越是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剥削就越严重。国有经济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执行公共事务的物质基础。列宁意识到在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需要利用国有经济的力量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提出“我们掌握了一切经济命脉,我们掌握了土地……这一点我们已经做到了,我还要说,我们今后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只在这些范围内展开”的主张。在斯大林的国有经济思想中,将国有制等同于社会所有制,认为在苏联实现了国家所有的地方就实现了社会所有。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苏联的国有经济取代了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国有经济功能取代了社会经济功能,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有制+计划经济”的公式。

在西方市场经济中,现代意义上的国有经济功能理论源于“市场失灵”理论,以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为核心展开。凯恩斯在有效需求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国有经济可以扩大有效需求和增加就业,政府可以通过扩大公共投资,以增加需求量,刺激和带动个人消费和企业投资增长。汉森在分析经济危机中通货膨胀的原因的基础上,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的途径在于扩大公共投资,这是因为现代经济社会要求国家的职责发生变化,保证充分就业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因此应该实行“混合经济制度”,国有投资可以作为扩大政府公共支出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加尔布雷思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工人失业、市场调解失灵、经济周期波动等矛盾和危机,“经济体系会自我改进的说法,现在也许没有人相信”。他主张国有经济的功能应该是积极地干预经济生活,以纠正市场失灵,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斯蒂格利茨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实务理论和政策主张.建议将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体制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模式。他认为国有化是当代各国调控经济、发展经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力主政府可以选择对经济采取国有化的直接行动——“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可以干脆自己付起责来……如果政府认为,在空运和铁路行业中存在市场失灵,它可以对这些行业实行国有化,或者,对这些行业中令人不满的部分实行国有化,并且由政府自己来经营”。

国有经济的功能是指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要组成部分,通过不同的实现形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所发挥的有利的影响和效能。在我国国有经济理论形成过程中,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理论为出发点,对国有经济功能的认识经历了新民主主义国有经济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两个阶段。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国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在1948年的中央政治局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指出“在我们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是国有经济、公营经济,这个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所以这些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个体经济加上城市私人经济在数量上是大的,但是不起决定作用。我们国有经济、公营经济,在数量上较小,但它是起决定作用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更加系统地对国有经济的功能进行了阐述:“没收官僚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就使人民共和国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有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这一部分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邓小平理论强调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允许个体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外资独资经济等经济成分的发展,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关于国有经济的功能。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的许多重要文献都有明确的论述。尤其是1997年以来,对以国有经济为重点的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的认识不断深化。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十六大报告指出,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等关键性作用。十七大报告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方面,提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十八大报告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部分提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党的十九大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这一新的概括,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前提是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和实质。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国有经济应当保持必要的数量,并且在整体结构上实现优化,在素质上得到提高,影响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从总体上看,在特定历史时期,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有经济通过控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国有经济通过控制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引导和市场调节,加速推进国家工业化进程,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国有经济通过控制社会公共部门,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能力;引导、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维持竞争有序、协调运转的国民经济秩序,调整社会公平尺度,实现国民经济宏观目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决定》凝练概括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方面显著优势,其中第六部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论述的是经济制度优势。《决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这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一大创新,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创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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