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民工参与农业生产下降,东部地区比例较低

农民工参与农业生产下降,东部地区比例较低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农民工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低于中、西部地区。表8-242017年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工家庭比例单位:%图8-3反映了按相对贫困标准划分的农民工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比例的差异。并且农民工家庭的农地部分撂荒比例和农地全部撂荒比例也均高于农村家庭,说明农民工家庭经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已明显下降。从全国来看,相对贫困家庭的农地全部耕种比例为82.03%,略高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79.91%。

农民工参与农业生产下降,东部地区比例较低

(1)民工农业的联系程度

从表8-24中可以看到,全国有32.10%的农民工家庭在2017年从事过农业生产经营,其中东部有25.65%,中部有39.85%,西部有35.89%。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农民工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低于中、西部地区。进一步区分本地农民工家庭和外地农民工家庭,可以发现本地农民工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均大于外地农民工家庭,全国范围内的本地农民工家庭从事过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为40.25%,而外地农民工家庭的这一比例仅为17.43%,说明本地农民工家庭相比外地农民工家庭与农业的联系更密切。

表8-24 2017年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工家庭比例 单位:%

图8-3反映了按相对贫困标准划分的农民工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比例的差异。从全国来看,相对贫困家庭的农民工2017年从事过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为45.88%,这一比例远高于其他家庭的23.00%。并且高、中和低收入省(区、市)的相对贫困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也均高于其他家庭。同时,中、低收入省(区、市)相比于高收入省(区、市)的农民工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更高。总体来看,相对贫困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更高。

图8-3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农民工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比例

表8-25反映的是农民工所在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投入。可以看出,全国农忙平均持续43.67天,农业用工具有季节性,农忙季节务农的家庭成员人数多于非农忙季节,农忙季节相比非农忙季节平均多家庭务农人员0.56人。农忙期间亲戚和邻居的帮助可以缓解家庭务农人员的紧张,农忙期间平均有帮助农活的亲戚、邻居0.86人,因农业经营雇工的比例为12.15%。可以看出,在农忙季节,无论是家庭务农人数还是帮助干农活的亲戚、邻居的人数,东部地区均少于中、西部地区。但是因农业经营雇工的比例,东部地区却大于中、西部地区。

表8-25 2017年按地区划分的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投入

表8-26进一步以相对贫困标准进行分类,对不同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投入进行比较。从务农的家庭人数来看,无论是农忙季节还是非农忙季节,相对贫困的农民工家庭的务农家庭成员数均多于其他家庭。全国相对贫困的农民工家庭农忙季节平均的务农家庭成员数为2.09人,非农忙季节为1.54人,而其他农民工家庭则分别为1.93人和1.35人。但是相对贫困的农民工家庭农忙期间帮助干农活的亲戚、邻居人数较少,因农业经营雇工比例较低。可以看出,相对贫困的农民工家庭相比其他农民工家庭,农业生产经营中来自家庭成员的劳动投入更多,来自非家庭成员的劳动投入更少。

表8-26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劳动投入

(2)农地拥有情况[3]

由图8-4可知,农民工家庭拥有农地的比例为47.48%,其中东部地区该比例为39.72%,西部地区为51.19%,中部地区最高,为57.87%。从图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农民工家庭拥有农地的比例远低于农村家庭,说明有较多的农民工家庭属于失地农民。

图8-4 2017年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比较

如图8-5所示,区分本地农民工家庭和外地农民工家庭之后,发现在各地区本地农民工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均高于外地农民工家庭,全国范围内本地农民工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为49.25%,外地农民工家庭则为44.28%,这说明外地农民工家庭的失地现象更突出。

图8-5 2017年本地与外地农民工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

进一步按相对贫困标准进行划分(见图8-6),发现在各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均高于其他农民工家庭。从全国平均来看,相对贫困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为56.05%,其他农民工家庭则为41.80%。并且从低收入省(区、市)到高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依次递减。

图8-6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农民工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

表8-27反映了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对于土地调整的期望。可以看出,无论是农村家庭还是农民工家庭,希望土地不要调整的占比均超过三成,其中农村家庭为37.36%,农民工家庭为39.83%。对比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发现,在各地区农民工家庭期望土地调整的时间间隔在30年以下的比例均低于农村家庭,而在间隔长于30年和不要调整的比例上,农民工家庭高于农村家庭。这说明农民工家庭相比农村家庭,更加希望土地相对稳定。

表8-27 2017年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期望土地调整的时间间隔 单位:%

表8-28反映的是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农地耕种与撂荒的比例。农民工家庭所承包土地全部有人耕种的比例为80.91%[4],略低于农村家庭的89.28%。分地区来看,农民工家庭所承包土地全部有人耕种的比例均低于农村家庭,特别是西部地区只有72.22%,比农村家庭的87.06%低了14.84个百分点。并且农民工家庭的农地部分撂荒比例和农地全部撂荒比例也均高于农村家庭,说明农民工家庭经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已明显下降。

表8-28 2017年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农地耕种与撂荒比例 单位:%

为了考察本地农民工家庭和外地农民工家庭的农地撂荒情况的差异,图8-7刻画了两类农民工家庭所承包耕地存在撂荒情况(全部撂荒或部分撂荒)的比例。可以看出,外地农民工家庭的农地撂荒比例均高于本地农民工家庭。特别对于西部地区,不仅农民工家庭的农地撂荒情况更严重,而且外地农民工家庭和本地农民工家庭的差异也更为明显。

表8-29反映的是按相对贫困标准划分的农民工家庭的农地耕种与撂荒比例。从全国来看,相对贫困家庭的农地全部耕种比例为82.03%,略高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79.91%。相对贫困家庭的农地全部撂荒比例为6.73%,略低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9.81%。(www.xing528.com)

图8-7 2017年本地农民工家庭与外地农民工家庭撂荒情况比较

表8-29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农地耕种与撂荒比例 单位:%

(3)农地转出情况

农地转出是指把拥有承包权的农地转给别人经营,包括转包、土地入股、互换、合作、托管和免费给别人种。转出比例定义为转出农地农民工家庭占农民工家庭的比重或转出农地农村家庭占农村家庭的比重。转出面积则针对有土地转出的家庭来计算。以下我们以2011年、2013年、2015年和2017年的调查数据,分析农民工家庭农地转出的变化趋势,并与居住在农村的家庭做一比较(见表8-30、见表8-31、表8-32、表8-33)。

由表8-30、表8-31、表8-32、表8-33可知,2011年以来,农民工家庭转出土地比例的增速较慢,从2011年到2017年,平均每年增长17.76%;而农村家庭转出土地比例的增速则相对较快,平均每年增长18.36%。2011年调查时,农民工家庭中有转出土地的比例为12.9%,比农村家庭的6.0%多6.9个百分点;2013年农民工家庭中有转出土地的比例为16.4%,比农村家庭的10.0%高6.4个百分点;2015年,农民工家庭中已有30.9%的家庭有农地转出,比农村家庭的11.3%高出了19.6个百分点;而到2017年,农民工家庭中已有34.4%的家庭有农地转出,比农村家庭的16.5%高出了17.9个百分点。有土地转出的农民工家庭平均每户转出面积5.3亩,比农村家庭的4.3亩多23.3%。

表8-30 2011年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农地转出情况比较

表8-31 2013年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农地转出情况比较

表8-32 2015年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农地转出情况比较

表8-33 2017年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农地转出情况比较

表8-34列出了按相对贫困标准划分的不同农民工家庭的农地转出情况。可以看出,全国范围内相对贫困家庭转出农地的比例为24.70%,这一比例远低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43.04%。并且其转出农地面积的均值为4.75亩,也低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5.55亩。按区域相对贫困标准来看,高收入省(区、市)中无论是相对贫困的农民家庭还是其他农民工家庭,转出农地的比例均高于中、低收入省(区、市)。

表8-34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农地转出情况

下面进一步分析农民工家庭转出农地的途径,从表8-35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农民工家庭还是农村家庭,转出农地的最主要途径都是有流转意愿的普通农户私下协商(包括给亲朋好友耕种),并且这部分途径占据了绝大比例,农村家庭为76.99%,农民工家庭为84.33%。排第二位的土地转出途径是“村委会集体流转给公司或其他机构”,第三是“村委会统一经营”,然后是“村委会整理土地后划片分包给农户”。

表8-35 2017年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农地转出的途径 单位:%

(4)农地租入情况

若农民工家庭租入了土地,且用途为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养殖业,则界定该家庭为租入家庭,将租入比例定义为租入农地农民工家庭占农民工家庭的比重或租入农地农村家庭占农村家庭的比重。租入面积则是针对有农地租入的家庭来计算。由表8-36可知,全国农民工家庭的租入比例为4.50%。分地区看,中部地区租入比例最高,为6.25%,东部和西部地区则分别为3.11%和5.27%。进一步分析租入农地家庭的农地租入面积,租入家庭平均面积为17.50亩,中位数为3亩。分地区看,中部地区平均租入面积为27.43亩,中位数为7亩;东部地区平均租入面积为14.42亩,中位数为3亩;西部地区平均租入面积为11.31亩,中位数为2亩。不难发现,中部地区农地租入家庭的租入面积明显大于东、西部地区。从表8-36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农村家庭中有租入土地的家庭比例远大于农民工家庭,租入面积均值也比农民工家庭大20.06%。

表8-36 2017年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农地租入情况比较

表8-37列出了按相对贫困标准划分的不同农民工家庭的农地转出情况。可以看出,相对贫困的农民工家庭转入农地的比例均高于其他农民工家庭,全国范围内,相对贫困家庭转入农地的比例为6.08%,而其他农民工家庭转入农地的比例为3.46%。但从转入面积来看,全国范围内相对贫困的农民工家庭平均转入15.51亩,其他农民工家庭则为20.20亩。按区域划分后,在高收入省(区、市)和中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的农民工家庭的转入面积小于其他农民工家庭,而低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的农民工家庭转入面积则高于其他农民工家庭转入面积。

表8-37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农地转入情况

表8-38进一步显示了农民工家庭和农村家庭农地租入的来源分布,从表中可知,有85.07%的农民工家庭从本村普通农户处租入土地,3.52%的农民工家庭从非本村普通农户处租入土地,租入来源为普通农户的共计88.59%,表明当前农民工家庭租入的农地主要来源于普通农户。

表8-38 2017年农民工家庭和农村家庭农地租入来源 单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