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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一个公正的旁观者?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正的旁观者的权威有可能是预设出来的和有条件的,却不是虚弱无力的或任性而为的。这些溢美之词如何做到与他赋予公正的旁观者的那个人间形象符合一致?斯密在描述公正的旁观者过程中偶尔抛出的颂扬之词则涉及他的第二个主张。他在这里的看法与本章早些时候给出的关于公正的旁观者的解释是一致的。

如何界定一个公正的旁观者?

斯密用来构造“公正的旁观者的视角”的解释表明该解释也乐于接受某种“中道”的客观性:绝不屈从于某个人的一时兴致,然而也绝不屈从于某种永恒的或超验的东西。公正的旁观者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在与他人打交道的经验中归纳出来的普遍性以及我们通过彼此协商而得出的那些规范。公正的旁观者的权威有可能是预设出来的和有条件的,却不是虚弱无力的或任性而为的。不过,斯密有时似乎赋予这一(公正的旁观者的)视角极高的地位——例如,他把公正的旁观者描述为“心中这个半神半人的人”,“部分具有神的血统,但是也部分具有人的血统”[35]。在《道德情操论》的第一版中,斯密把公正的旁观者称为“(造物主)人间的代理者”“有良知的人、抽象的人、人类的代表、神性的替代者”[36]。这些溢美之词如何做到与他赋予公正的旁观者的那个人间形象符合一致?

首先,这涉及斯密提出的某个心理学主张。斯密认为相关的社区生活中容纳的既定礼仪、习惯或普遍的道德准则越多,则此社区所奉行的准则就越容易被社区成员注意到、觉察到和秉持着,因此公正的旁观者就越是强烈地赞同或谴责对这些准则的遵守或违抗。现实的严酷性似乎教导我们去寻找和考察诸种良善的行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按照斯密的看法,这并不是一个朝向效用的渐变过程;毋宁说,历经险阻和舛误,这个过程以循环往复和逐渐增强的方式自发地产生出来。对于少数几个准则而言——斯密指的是“正义”的诸准则——它们与社区生活联系得如此紧密和直接,以至于公正的旁观者也会坚持它们。斯密认为“公正”有且只有三个准则:

因此,最神圣的正义法律——那些以身抗法的人似乎要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就是,(1)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2)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私有权的法律;以及(3)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37]

对这些正义原则的遵守构成了“支撑(社会这一)建筑物的地基”“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38]。它们对于一个社会的存续如此重要,以至于“一个由盗贼和谋杀犯组成的社会”也必须对它们满怀敬意。[39]因为它们对一个社会的存续极其重要,所以我们得出的那个公正的旁观者的视角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同意对正义原则的遵守,而对于所有不遵守它们的行为则会同意施以惩罚。

斯密在描述公正的旁观者过程中偶尔抛出的颂扬之词则涉及他的第二个主张。斯密写道:

判断行为功过的那些一般准则就这样逐渐被看成某个无所不能的神的规则,这个神在观察我们的行为,并在来世报答遵守这些规则的人和惩罚违反它们的人。这种考虑必然使上述规则具有新的神圣的意义。[40]

这是斯密作出的又一个心理学观察,并没有牵涉他赞成什么或谴责什么:如果人们认为某些行为的准则符合某位神祗的意愿,那么他们就更愿意遵守这些准则。正因为这一点(斯密认为),某些普遍准则——亦即那样一些准则,遵守它们对于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就会(正如斯密指出的那样)“被正当地视为神的法律”[41]。需要注意的是,他并没有说它们就是神的法律,只是说它们被正当地视为神的法律。他在这里的看法与本章早些时候给出的关于公正的旁观者的解释是一致的。所有父母都会认为这样做的效果是明显的,即劝诫他们的孩子必须遵守这里谈到的准则,因为上帝在注视着孩子的一言一行,而且上帝知道孩子是否违反了自己的准则。上帝实际上是不是在注视着孩子的一言一行,准则实际上是不是上帝颁布的,这就显得无关紧要了。真正要紧的是,孩子会认为准则是上帝颁布的,我猜想很多父母都极为看重这样一种权宜之计——如果他们想要提高孩子去遵守重大行为准则的可能性的话。(www.xing528.com)

斯密写道,“宗教正是在此方式中加强了天生的义务感”[42]。在我看来,他认为他发现的那个用来解释从“被渴望的行为x”提升到“上帝命令着的x”这一天然(如果是无意识的或“自发的”)进程的动力类似于我们所说的那种机制,即公正的旁观者的视角乃是(或能够是)“造物主法则的一个替代物”。正因为对(诸如)正义诸准则的遵守对于社会的存续意义重大,所以许多社会都在它们与上帝意旨的直接关联中谋划出了培育信仰的各种策略。同样的理由,许多社会都在极力发掘并力求培育出这样一种信仰的各种策略,即公正的旁观者乃是人们的(用更时髦的话来说)“守护天使”,或者上帝的(用斯密的话来说)“人间的代理者”。由此可见,这个想象出来的人的视角并非形而上学或其他神秘主义的视角,按照斯密的做事风格,他在说明自己的生存问题时只会使用他已经得出的那些解释性原理。

人们应该对于这一点多加关注。斯密写道,普遍的道德准则“可以被公正地视为神的法则”[43]。我把阐释的重点放在“视为(regarded)”这个词上,而非另一个词“公正地(justly)”。然而,有的人想要强调的是“公正地”这个词,用它来表达“真正地”“准确地”或“正确地”这些意思,在此情形中,他们把这一系列理解当作对斯密宗教观的某种暗示。即便这并非我的观点,不过我还是承认这种解释是能够成立的。后来,在同一章里,在谈到人们是否能够“在一切场合中按照最精致的和最准确的合宜感去行动”时,斯密的回答是,“构成人类大多数的粗糙黏土是捏不成如此完美的类型的”[44]。虽然人无完人,不过“任何人”都能够“通过训练、教育和示范”,学会“几乎在一切场合表现得比较合宜,并且在一生中避免受到重大的责备”[45]。我认为,如果你能谅解斯密在表述上的某些差异,那么这就是你应该接受的斯密的诸立场之一。正如斯密在1759年的一封信中所写的那样:

我们伟大的最高裁判者,出于最明智的动机,认为应该在人类微弱的理智与神的永恒的公正之间插入一点模糊和黑暗,这些模糊和黑暗虽然从人类的观点看来没有完全遮蔽那伟大的裁判所,但是使它与想象中如此宏大的目标应具有的雄伟和重要相比还是显得暗淡微弱。[46]

不过,斯密接着说:

但是人类绝不可能没有规则来指导他们的行为,也不可能没有其权威足以进行观察的裁判者。大自然创造者使人直接判断人类,在这一点上也同许多别的方面一样;上帝按照他自己的形象创造人,任命他作为自己在世上的代理人来监督他的兄弟们的行为。出于神的教导,他们承认神授的权力和制裁权,依据他们想象自己应受到神的责罚或赞扬而战战兢兢或欢欣鼓舞。[47]

我们是不完美的被造物,但是我们有能力提高自身;同样,我们的道德标准——公正的旁观者的视角——也在具体的实践中反映出我们这些不完美的被造物有犯错和投情偏仄的情况,尽管如此,这个标准却可以借由经验得到提高。斯密也许会认为,公正的旁观者把标准强加给自身的那一持续发展和逐步改善的过程就是上帝设计出来的并由上帝创造的人类天性和人类处境激发起来的那种前进过程。从斯密想要表达的观点看,我们先不要去讨论这是不是上帝的实际意图;他确实认为上述过程发生了,而且可以用来正确地解释人类发展出来的诸道德标准和人们赋予某些道德标准以“神圣的性质”这些事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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