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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旁观者与斯密的心灵谬误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意思的是,在斯密的伟大的心灵谬误论证中,“公正的旁观者”还蕴含了道德的标准。但这似乎表明他犯了斯密式的伟大的心灵谬误:这是因为人们会质疑到底谁是这个公正的旁观者,为什么他的规定是权威的?这个“合理性”看来似乎是新的元素,但事实上它只是斯密对公正的旁观者的内化表述。这个公正的旁观者将以我们提到的方式,去支持第一占有者保护其所有物,甚至是在受到侵害后进行报复。

公正的旁观者与斯密的心灵谬误

有意思的是,在斯密的伟大的心灵谬误论证中,“公正的旁观者”还蕴含了道德的标准。如第四章所示,斯密在《道德情操论》(TMS)中将“公正的旁观者”描述为一个理想的管理者,它不仅能知道我们实际上如何作出道德判断,还提供判断我们自己及他人行为的规范性标准。据斯密论证,人们是通过询问一个想象出来的公正旁观者来进行道德判断的,这个假定能解释人类的大部分道德行为。事实上,斯密相信我们会询问,或应该询问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假定不仅能解释“道德”行为。因此斯密在他的《法学讲稿》中提出了公正旁观者的财产理论,而在他的《语言》中对语言的变化和发展提供了解释,其中的思想符合,甚至蕴含了存在一个公正旁观者的语言应用理论,尽管他并没有在该文章中明确指出这一点。但这似乎表明他犯了斯密式的伟大的心灵谬误:这是因为人们会质疑到底谁是这个公正的旁观者,为什么他的规定是权威的?然而,斯密对公正的旁观者的使用并不构成谬误。在本章最后部分,我将证明他的“公正旁观者财产理论”如何在事实上构成他对伟大的心灵谬误评判的一个建设性案例。

在《法学讲稿》中,斯密以“私法”开头,他列举了获得财产的五种方式——占有、添附、时效、继承和自动让与。[63]以下是斯密对“占有”的定义:“当旁观者能同意我占有某物,且赞同我使用武力来保护这个东西时,占有似乎就有了充分的根据。”[64]而关于时效,斯密解释道:

要享有由于时效而取得的权利,必须具有四个条件。第一,真实。如果一个人意识到他对一个东西的权利没有充分的根据,那么我们剥夺他对这个东西的权利,对他并不算什么侵害,而且连中立的旁观者也会同意我们这样做。[65]

在该报告稍后的位置,当斯密讨论第三种私人权利,即和过失有关的权利时,他说:“损害当然会引起旁观者的愤懑,如果处罚能得到中立的旁观者的同情,处罚就是合理的。这就是处罚的自然标准。”[66]而当他讨论“添附权”时,他写道:“添附权与其说是基于它的效用,不如说是基于它和它所依存的物要是不连在一起就不合宜这一理由。”[67]——这指向了在规定财产时公正的旁观者的角色,正如在《道德情操论》(TMS)中所阐明的一样。[68]

因此斯密认为,所有权、财产、对越权的合适处罚的构成应该被一个“公正的”或“无关的”旁观者来裁定。然而,关键是斯密相信没有普遍的法则能专门地、正确地规定这些事项。尽管我们能够通过对过往经验的归纳就任何特殊情况——特别是在解决纷争时——说出一些普遍原则,但我们还是必须诉诸一个想象的公正旁观者,并在具体事件中根据他的判断来作出决定。斯密认为这样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或者想象的法官,应该知道与该事件相关的细节,包括涉及的各方、与他们相关的历史、当地风俗习惯等;并且他不应该在该事件的结果中占有个人份额。但斯密相信上述的每一条规定都要求解释——要辨析哪个事实相关,哪个事实不相关,以及先前的风俗如何能被应用在当前的事件中等。如果总是需要进行解释,那么法官的例行判断最好被解释为(有时是无意识的)对一位公正旁观者的观点的咨询。如果法官没有从该观点出发,或他的观点与之不符,法官也会,并通常会遭受批评。

斯密所提出的这五种获得财产方式的应用都需要解释和判断。要占有一块地多长时间才能成为其合法拥有者?斯密的回答是:只有经过一位公正旁观者认定的足够时长,这块土地才会判给该占有者。那到底要多久呢?斯密的回答是:就是一位信息充足但与此无关的法官所裁定的时长。如何现实地规定这样一位法官将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这必须在想象中估算,从一位信息充足但与当前事件无关的法官视角出发,并扪心自问在如此处境下,一个人会怎样思考。斯密认为没有任何一组普遍的或先天的法则能专门地规定每个纷争的恰当解决方案。法官所能支配的是他对先前判例法的知识,以及对当前案件所涉及的细节的了解。如果他是一位好的法官的话,他还会对在这种状况下什么才是“合理的”有一种感觉

这个“合理性”看来似乎是新的元素,但事实上它只是斯密对公正的旁观者的内化表述。在《法学讲稿》中,斯密多次提到“合理性”概念。例如:

从我早先解释过的体系可知,只有在一位公正的旁观者认为某人受到侵害;或者感之所感,并与之一道抵抗对其所有物的暴力抢夺;抑或使用其能力来恢复某人曾被非法侵占之物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认为侵害发生了。……这个公正的旁观者将以我们提到的方式,去支持第一占有者保护其所有物,甚至是在受到侵害后进行报复。公正的旁观者与财产所有者之间产生的同情要经过以下过程:前者进入后者的思维,并同意后者的意见,后者可以形成合理的预期,他将能够以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支配他的水果或任何所有物。……因此,第一所有者所具有的合理预期就是占有所得财产权的根据。[69]

当斯密在《法学讲稿》中重新提出“合理性”概念作为判决的标准,他通常用“合理的预期”来代表一个财产所有人或一个挑战者的利益,这种“合理性”是被公正的旁观者所规定的。例如:“由于契约而产生的办理某事的义务,是基于由于诺言而产生的合理预期。”[70]到底是什么让一种预期合理呢?斯密的回答还是:如果能获得一位公正旁观者的允许,那就是合理的。如果进一步追问公正旁观者的观点来自何处,我们可以从《道德情操论》的第一到第三部分找到他的回答。在那里斯密详细阐述了这种观点的“逐步”发展过程,首先从没有财产概念的婴儿时期开始,随后进入“自我克制的大学校”[71],从儿童时期之后发展出普遍化的视角,最后产生一个想象的、理想化的公正旁观者来为他的良心服务。[72]正如我们在第三章看到的,一个人想象中的公正旁观者是以他的过往经验的普遍化为基础的,这些经验来自其他现实的旁观者(包括他本人)对各种情形的赞同或否定。我们从无数经验的特殊道德判断中归纳出,但这通常是无意识的、普遍的习惯,甚至是判断的原则,并根据它们对达到目的的相对成功程度来修正这些原则——经常是为了获得一种“情感的相互同情”[73]。因此我们会发展出一种普遍的感觉,当一个信息充分但与此无关的人面对我们当前遇到的状况时,他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感觉会出现在一位公正旁观者的判断中。

公正旁观者的观点就绝对可靠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根据的是会犯错误的人所作的观察和归纳。因此斯密的公正旁观者不是上帝之音或其他的伟大心灵。相反它是可能犯错的人类判断的结合体,它以被人类偏见所过滤的有限人类经验为基础。尽管想象中的公正旁观者的观点是理想化的,但它还是很人性化的,因为其价值要根据有效性来判断,而这本身又是以人的目标为尺度。因此它更类似于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而不是柏拉图的理念、上帝的超验判断,或者伟大心灵的全知。那么我主张,斯密向公正旁观者标准的转化并没有犯伟大的心灵谬误,相反它还支持了伟大的心灵谬误是一种谬误的观点。根据斯密的论证,构成所有权、财产和解决纠纷的是个体本身的判断。虽然从过往经验总结出来的原则可以辅助这些判断的作出,但在现实个案中,仍需特定法官对特定事实进行评估。相较而言,相信人能掌握构成自然、所有权、财产,并能调和现实世界中所有矛盾的普遍法则,这种信念只是伟大的心灵谬误的又一例证。

[1]某些学者,如Rashid(1998),非常尖锐地质疑斯密的原创性。Aspromourgos(2009)最近对斯密的资料及其相对的原创性进行了仔细审查。

[2]WNⅠ.i.1.

[3]WNⅠ.i.3.

[4]WNⅠ.i.5.

[5]WNⅠ.i.4.

[6]WNⅠ.i.10.

[7]WNⅠ.i.11.

[8]见Rousseau(1987[1754])和(2003[1754])。

[9]对卢梭论证的彻底批判,见Hocutt(Fall 2003);关于斯密与卢梭的关系的新近讨论,见Rasmussen(2008)。

[10]见例如WN Intro.4。

[11]WNⅠ.ii.5.

[12]见Peart and Levy(2005)以及Sunstein(1997)。

[13]WNⅠ.ii.4.

[14]WNⅠ.ⅱ.2.

[15]WNⅠ.ⅱ.5.

[16]WNⅠ.ⅱ.2.

[17]WN Ⅱ.ⅲ.27.

[18]WN Ⅱ.iii.30.

[19]这里的模糊处理是重要的。它将包括例如科学家的动机,他们做研究不为金钱,只是出于对真理之爱。斯密在HA中论证了这一点,见本书第二章。

[20]WNⅠ.ii.2.

[21]见Peart和Levy(2005)。

[22]接下来的部分主要根据Otteson(2010a)。

[23]TMS Ⅵ.ⅱ.2.17.

[24]TMS Ⅵ.ⅱ.2.17.

[25]见Nozick(1974),160—4。

[26]WN Ⅳ.ii.10.其他关于本己知识论证的观点可在《国富论》多处找到。见例如,WNⅠ.i.8,Ⅳ.v.b.16,Ⅳ.v.b.25和Ⅳ.ix.51。

[27]WN Ⅱ.iii.30.斯密还写道:“政府的浪费,虽无疑曾阻碍英格兰财富与改良方面的自然发展,但不能使它停止发展。与复辟时代比较,现在英格兰土地和劳动力的产品年生产量是多得多了;与革命时代比较,也是多得多了。英格兰每年用以耕作土地维持农业劳动的资本,也一定比过去多得多了。一方面虽有政府的诉求,但另一方面,却有无数个个体在普遍地、不断地努力改进自己的境况,节省抑或慎重,他们不动声色地、一步一步地把资本累积起来。正是这种努力,受到法律保障,能在最有利情况下自由发展,使英格兰几乎在过去一切时代,都能日趋富裕,日趋改良。而且,将来永远照样进行下去,亦不是没有希望的事情。”(WN Ⅱ.ⅲ.36)这个论证也可以在《国富论》多处找到。见例如,WNⅠ.ⅷ.44,Ⅰ.ⅹ.c.14,Ⅱ.ⅰ.30,Ⅱ.ⅲ.28,Ⅱ.ⅲ.31,Ⅱ.ⅴ.37,Ⅲ.ⅲ.12,Ⅳ.ⅱ.4,Ⅳ.ⅱ.8,Ⅳ.ⅴ.b.43,Ⅳ.ⅸ.28,Ⅴ.ⅰ.b.18。另见LJ(A),ⅵ.145。

[28]许多评论者都搞错了。例如,Emma Rothschild将《国富论》中“看不见的手”的相关段落称作“讽刺笑话”;见Rothschild(2001),第五章。另见Kennedy(2008)和Craig Smith(2006)。

[29]WN Ⅳ.ii.9.斯密继续论证:“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WN Ⅳ.ii.9)斯密的这个论证及其变体也在《国富论》多处重复出现。见例如,WN Introduction.8,Ⅱ.Introduction.4,Ⅱ.ⅲ.39,Ⅳ.ⅱ.4,Ⅳ.ⅴ.b.25,Ⅳ.ⅶ.c.88。

[30]WNⅠ.i.10.

[31]WN Ⅳ.ix.51.

[32]WN Ⅳ.ix.51.斯图尔特(Dugald Stewart)在1793年出版的《亚当·斯密生平及其著作评述》中提到斯密的手稿,但很遗憾现在已经散佚。斯密在该手稿的开头说道:“一国要从最低级的未开化状态进入最高程度的富裕,只需要和平、轻税以及可忍受的公正管辖,其余所有均可通过事物的自然发展获得。所有那些阻碍事物自然发展,强迫事物进入其他轨道,试图将社会发展遏止在某一阶段的政府都是非自然的;它们只能通过压迫和专横来维持自身。”(EPS Ⅳ.25)(www.xing528.com)

[33]WN Ⅳ.ii.10.

[34]EPS Ⅳ.25.

[35]见Hayek(1980[1945]),77—91和Hayek(1960),第一章和第二章。

[36]见TMS Ⅱ.ⅱ.1.9 and Ⅱ.ⅱ.2.2。

[37]Sunstein(1997),26—9。

[38]1997:28.

[39]1997:30.桑斯坦也断言“美国政府应汇编和发布一份‘生活质量’年度报告,其中包括人均收入、贫困率、住房、失业率、平均每周收入、通胀、儿童死亡率、平均寿命、暴力犯罪率文化程度教育程度等数据。该报告还应指明诸如收入、教育、健康和住房数据的最低水平,并提供各地区之间、不同性别之间、不同人种和少数族群之间的比较数据”(123)。斯密会主张,无论一位立法者如何睿智,都不可能知道这些数据的“最低标准”。

[40]Thaler and Sunstein(2008)。

[41]1997:28,分别见1—6,103—31和67—8。

[42]1997:28,见第236页及第242页。

[43]1997:28,见76—7页。

[44]此例子和其他例子,请参阅Thaler and Sunstein(2008),68,72,80,127,155和192。

[45]1997:28,见第5页。

[46]1997:28,见第十八章和其他各处。

[47]此命题被泰勒和桑斯坦所讨论的其他话题所证明,这些话题包括处方药、环境能源问题、器官捐赠、学校和教育、医保和医疗博彩、婚姻和伴侣。见Thaler and Sunstein(2008),第十至第十五章。

[48]例如,Ubel(2009)就将泰勒和桑斯坦的论证扩展,要求更广泛的“专家”指引和减少个人选择。

[49]更多的讨论见Otteson(2010a)。

[50]Hume(1987 [1741]),124。

[51]我注意到桑斯坦曾被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提名为“白宫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主管”,即通常所谓的“监管沙皇”(regulation czar)。

[52]例如Veblen(2008[1899])和Kahneman and Tversky(2000)。Ubel利用Kahneman和Tversky的观点来批判自由市场的支持者,见Ubel(2009),第一和第三章。

[53]“生物圈实验”的失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见纽约时报(November 19,1996 and September 9,2003)。

[54]Wilson 1999:93.

[55]Wilson 1999:94.

[56]Camerer(March 2007)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综述。

[57]WN Ⅳ.ix.51.

[58]Schumpeter 1975(1942):198.

[59]见Bastiat(1995[1850])。

[60]斯密对机会成本的论述见WN Ⅱ.ii.35—6.有关“自然的”和“人为的”资本流动,见WN Ⅲ.ⅰ.8—9,Ⅳ.ⅱ.3,and Ⅳ.ⅸ.50—1。

[61]WN Ⅱ.iii.35.

[62]见WN Ⅴ.ⅲ.斯密在其中讨论了公债的风险,这是另一种“看不见的”成本。

[63]LJ,459.另外LJ是斯密的学生对其讲座做的笔记,不是斯密自己的笔记。

[64]LJ,459.

[65]LJ,461.

[66]LJ,475.

[67]LJ,460.

[68]在LJ中还有更多地方涉及公正的或无关的旁观者的论述,例如LJ,17,19,32,87和104。

[69]LJ,17.

[70]LJ,472.

[71]TMS Ⅲ.3.22.

[72]见Campbell(1971),第6章;Otteson(2002),第一至第三章;Craig Smith(2006),第三和第七章。

[73]TMSⅠ.1.2.1及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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