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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公正观: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方向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的公正观”在公正观研究领域,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取向,是试图发现与西方社会相区别的、具有中国特征的公正原则。它是现代中国人进行正义和公平判断时的依据,同时作为公正原则的“义”,也依然具有很大的相对性。这说明,中国人的公正观念是具体、特殊、相对的。总结以往关于中国人公正观的研究,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中国人的公正观念是情境性的,特殊主义的。因而,人们的公正标准因人而异,充满了不确定性。

中国人的公正观: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方向

中国人的公正观”

在公正观研究领域,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取向,是试图发现与西方社会相区别的、具有中国特征的公正原则。

对中国受试者的一般分配规则选择的倾向性研究中发现,中国人在分配报偿时有偏向他人的倾向,当别人完成的工作量多于自己时,大多数受试者赞成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即衡平原则);而当别人完成的工作量少于自己的时候则赞成采用平分的方式,这被认为是“宁可自己吃亏不占别人便宜”的“传统”做人原则。而且,现代性水平越低的人越倾向于这样做(朱真茹和杨国枢, 1976)。现代性水平,又和群体凝聚力共同作用,影响个人的分配行为以及对公平的判断,传统价值取向较强的人,无论群体凝聚力高还是低,都会选择有利于其他成员的分配方式。“这种利他精神反映出,中国人在评估自己应得多少报酬时,目光并非放在自己的劳动和能力上,而是放在自己和别人在这分配处境中的社会关系上。”(Pillutla, Farh and Lin, 1998)

其他研究(杨中芳、许志超, 1986; Chiu, 1988a)也显示,关系在公正性的判断上的核心地位,“公平原则会因关系而转移的现象,不只会在分配报偿的处境出现,在日常处事的处境中也极明显”。Chiu(1987)以96名香港大学生作被试,研究关系(长辈、平辈)及互动情境(工作情境、家庭情境)对各种处事程序上的公平原则的评估。结果显示:当一个人在平辈间分配工作时,被试便要求分配者在做决定时要绝对公平。但当长辈向晚辈分配报酬时,被试便较不要求他在做决定时要绝对公平。当长辈将工作分配给晚辈时,被试便较希望他的决定是可以被改变的;但当长辈将报酬分给晚辈时,决定可否被改变便较不重要。此外,为他人着想这一原则在家庭中比在工作环境中更为重要。作者借此认为,公正原则的转移是因为,“在不同关系中,成员间彼此有不同的角色要求”。“在港台两地的学生族中,公平判断似乎不是依循具普遍性的道德原则。相反,像角色义务等特殊性关系,似乎是他们在判断一件事公平与否时的重要考虑点。”(Chiu, 1987)

许烺光(1990)在其著名的比较文化人类学著作中,从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处世态度的不同,而区分三种类型:情境中心、个人中心和超自然中心。其中,情境中心就用于表述中国人的处世态度:

情境中心的处世态度以一种持久的、把近亲联结在家族之中的纽带为特征。……一个恪守情境中心的中国人,事实上倾向于具有多重道义准则。囚徒的准则不同于看守的准则,男人的准则不同于女人的准则。情境中心的中国人,由于在自己的初始亲属关系集团中享有某种在这一集团之外享受不到的安全连续和持久的地位,因此他较之其他许多社会的普通人,对自己的生活有更大的确信,从而更可能悠然自得。既然持有双重或多重道德行为准则被视为正常,那么这些标准也不会给个人内心带来任何冲突。(许烺光, 1990: 2~3)

许认为,在中国社会中,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相应的义务很敏感,因此,个体的社会行为不可能基于个人的情感和价值,而是受到具体情境的影响。显然,情境中心指向相对封闭而稳定的社会结构和角色规范。个人被编织在人际网络之中,由于在一个以家族为基本结构的社会中所处位置、身份的不同,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行为准则。

赵志裕(1990, 2005)从传统社会对于角色期待与责任承担的角度,探讨了中国人的公正观念传统,强调公正观念的文化性,将正义观念与中国社会中调节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联系起来。

更有些偏重文化讨论的本土研究学者,把儒家伦理和公正观念联系起来,其中把公正观念对应于汉语词汇:“义”。儒家经典中有关正义的核心概念是“义”(Young, 1981;黄光国, 1991;赵志裕, 1991;严奇峰, 1993)。其中赵发现,在中国人的语义空间中,“义与不义”和“公平与不公平”非常接近,进而他对儒家典籍中有关“义”的经典语句进行总结,发现作为宏观社会规范的“义”对个人行为及其心理都有重要的影响,并且,即使在当今,“角色期待”依然是中国社会调控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现代中国人进行正义和公平判断时的依据,同时作为公正原则的“义”,也依然具有很大的相对性(赵志裕, 2005)。

那么“义”的本质又是什么?它实际上是一套以身份关系为依托的伦理规范。黄光国(1991)把这套正义观念称为“地位伦理”,这与梁漱溟等人伦理本位的观点一致,也与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有共同之处,“义”本身就是特殊情境下的道德标准。这种特殊情境,是由一定的身份关系和行动者互动的内容所划定的。这说明,中国人的公正观念是具体、特殊、相对的。(www.xing528.com)

总结以往关于中国人公正观的研究,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中国人的公正观念是情境性的,特殊主义的。

(2)具体情境的主要方面是角色和社会关系。

(3)情境主义的公正观是关系导向的,根据关系亲疏的不同、考虑特殊处境而选择规则。

学者们大多承认,传统的中国社会并不存在超然的、普遍的、抽象的公正观念,而只存在实在的、特殊的、具体的公正观念(张志学, 2005: 889)。因而,人们的公正标准因人而异,充满了不确定性。这个结论,对于我们深入这个主题的研究提供了基础,但是它们的局限明显:

首先是方法上的缺陷。大部分的中国研究是通过实验方法进行的。在实验方法中,报偿往往是很少的货币或筹码,并不关涉实质性的切身利益,因此很难确定在真正涉及利益考量时,被试的选择会否发生改变。这是实验法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并且,这些被试多为香港或台湾地区的“大学生”,受试者范围的局限性也使得研究结果的代表性受到质疑。这一点已经有人注意到:过去十多年来,对中国社会公平观的研究最大的限制在于研究者没有离开校园,去观察普通大众的公平观是怎样的(赵志裕, 1991: 278)。

并且,这些研究也没有注意到个体互动的分类,互动所发生的领域差别。由于没有一个真实的场景——因为大多是实验的方法——也不可能让人们在不同的冲突场景之下,对适用何种公正规则做出选择,因此,真实“情境”上的差异,比如,陌生人之间、熟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不同关系的主体,是否会采取不同的分配规则,就无法得到答案。

还有,情境主义公正观带来认识的模糊性。其中的原因,在于研究者对于规范性与经验性之间的混同,没有,或者无法厘清二者之间的差别。比如,从中国典籍中的公正规范来探讨中国人正义观念的研究,就把主流意识形态所认为的公正,当作人们在经验生活中所认同的公正。这也带来描述性与解释性之间的混同,用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比较就是如此,用对某种现象的原因的解释,代替了描述这种现象本身。而有关中国传统儒家伦理的讨论,不但没有厘清公正观念的本质,反而使之更加模糊了。

特别是,在转型社会中,规则处于变动之中,由于新的规则在支配性权力之下被赋予了某种“合法性”(legitimacy),人们可以利用而宣称自己行为为正当。许烺光(1990)所看到的“情境中心”的中国人,在一个结构变动的社会中,由于存在不同的能够提供行为合法性的社会资源,已经无法维持“悠然自得”的心理状态。同时,新角色、新身份、新关系的出现也带来规则认同的问题,以角色关系确定公正规则的原理,如何适应这种变化便会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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