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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式经济自由对人类福祉的正面影响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很多其他地区并未采纳斯密的建议。事实上,斯密式的“经济自由”正面地记录了很多人类福祉的参数,其中包括人均收入、经济增长、平均寿命、低婴儿死亡率、健保覆盖率、饮用水覆盖率、文化水平、育儿、粮食产量、国内生产总值用于研究的比例、政治稳定以及和平。暂不商榷斯密其他观点的对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使他的作品成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著述之一。

斯密式经济自由对人类福祉的正面影响

在19世纪,斯密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其中包括,如我们所见,推崇自由市场自由贸易,有限政府介入交易,国家行为限制在保护斯密式的“公正”,或保护生命、自由、财产和自愿的契约,以及废除凌驾于其他公民的阶级的法律特权[38]——开始对英国的政策,以及受英国影响很深的地区,特别是美国产生作用。但很多其他地区并未采纳斯密的建议。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比较评估的机会:那些深受斯密建议影响地区的公民与不受影响地区的相比,到底有何差别呢?

在本章的最后部分我将为下一章提供一个线索,并主张这是历史为斯密辩白的一处。事实上,证据是非常有力的。以下是一例。经济学家团队在过去至今的几十年间已经收集了超过130个国家的数据,以比较它们各自公民的相对生活水平。世界经济自由指数(Economic Freedom of the World Index,或EFWI)目前每年发布一次国家“经济自由”程度的数据,其标准明显与斯密的政治经济学非常接近:

个人拥有经济自由,当他们所获得的财产不会遭受强迫、欺骗,或盗窃,且其财产受到保护,免遭他人的实际侵犯;他们能自由地使用、交换,或赠与其财产,只要其行为不侵犯他人同样的权利。经济自由指数应当衡量正当财产受保护,以及个人进行自愿交易的程度。[39]

经济学家随后对这些衡量人类福祉的各类数据进行比较后发现,其相关性非常明显。例如,根据2009年的EFWI数据,“经济自由”程度最高的前25%的国家人均收入较后25%的国家高出近十倍。若按美国发展指数计算,两者相差更多,而平均寿命相差超过20年。事实上,斯密式的“经济自由”正面地记录了很多人类福祉的参数,其中包括人均收入、经济增长、平均寿命、低婴儿死亡率、健保覆盖率、饮用水覆盖率、文化水平、育儿、粮食产量、国内生产总值用于研究的比例、政治稳定以及和平。这些参数之间的关联非常醒目。但即使不是数据学家也能看出,相关性竟如此之大——事实上,几乎所有关乎人类福祉的可测量标准都与之相关联,这是一个让人惊讶的证据集合。结论是:在斯密式的国家生活的人比在非斯密式国家的人过得更好,并且一个国家越多地采纳斯密式的政治经济学建议,它的境况就可能会越明朗。

暂不商榷斯密其他观点的对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使他的作品成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著述之一。此外,如果你还想了解斯密的其他真知灼见,那么请参阅第九章。

[1]WNⅠ.v.2.

[2]相关讨论见Blaug(1997),第二章;Hollander(1973),第四章;Robertson and Taylor(1957)。 Rothbard(1995:vol.1,448)更为激进,他写道:“亚当·斯密的价值理论完全就是一场灾难。”

[3]马克思也许使这一过程更为神秘,他称劳动“凝结”于劳动对象中,赋予后者价值。见Marx(1982[1867])ptⅠ。

[4]关于奥地利学派成员及其主观价值理论的发展,见Smith(1994),第九章。关于该学派对现代经济思想的影响,见Vaughn(1998),特别是第一至第三章。

[5]见Menge(r2007[1871])对边际效用理论的批判性评论,见Frankfurt(October 1987)。

[6]转引自Smith(1994),283。

[7]分别见St.Thomas(1948[1266—73]),Question 78 on“Usury”,以及Cantillon(2001[1755]),15—17。

[8]经典论述见Perry(2007[1926])和Mises(2010[1940])。另见Kirzner(1986)、Frey和Morris(1993),以及Nozick(1981),403—570和Otteson(2006),第四章。

[9]命题(1)见WNⅠ.v.17 andⅠ.v.7;命题(2)见WN Ⅰ.ⅴ.4;命题(3)见WNⅠ.v.2。

[10]Rothbard(1995)认为命题(1)是斯密的唯一主张:他随后很不可信地进一步主张,斯密要为其后大约一百年的经济学思想的脱轨负责。

[11]WNⅠ.v.2;my emphasis.见WNⅠ.vii.5和LJ,495—6。

[12]斯密价值理论里面的这个主观性因素使其与马克思价值理论区别开来,并使其免遭对马克思理论的同样的攻击。对斯密价值理论的标准解读,见Raphael(1985),63—4。

[13]见WN Ⅳ.ⅱ.8—12。

[14]TMSⅢ.3.30.

[15]TMSⅠ.i.4.10.

[16]TMS Ⅴ.2.9.

[17]TMS Ⅳ.i.11.

[18]Brooks(2008),156—7。(www.xing528.com)

[19]Brooks 2008:158.

[20]Murray(2006),83—4。

[21]见Csikszentmihalyi(1990),Csikszentmihalyi(1997),Haidt(2006)和Layard(2005)。

[22]TMS Ⅲ. 1.6.

[23]WN Ⅱ.iii.36.

[24]WN Ⅱ.iii.28.

[25]如WN Ⅴ.ⅰ.f.60.

[26]WN Ⅴ.ⅲ.90;my emphasis.

[27]WNⅣ.ii.10.

[28]见本书第6章。

[29]对斯密建议的干涉的讨论,见Kennedy(2005)。

[30]WN Ⅳ.ix.51.

[31]WN Ⅳ.ix.51.

[32]TMS Ⅱ.ii.2.2.

[33]见Fleischacker(1999)and(2005)。

[34]见WN Ⅴ.ⅰ.c.1。

[35]见休谟的《论品位的标准》,Hume(1987[1741])。

[36]WN Ⅴ.i.c.2.

[37]WN Ⅴ.i.d.1.

[38]最后一点,见Peart and Levy(2005)。

[39]Gwartney等,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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