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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谈判对销量的影响:以抗肿瘤靶向药为例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8月17日,医保局公布了《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新一轮创新药谈判进入倒计时。创新药价格谈判的“灵魂砍价”中,以药物价格和临床指标为考量的“成本—效用”分析,以及对医保资金占用的预算影响分析,是谈判双方的客观依据和核心考量。笔者整理了2015年至2018年3次医保谈判中的34种抗肿瘤靶向药进保前后销量变化,并以这些肿瘤药品参加谈判的年份为基点,分析谈判前和谈判后34种药品的销量/销售额变化。

创新药谈判对销量的影响:以抗肿瘤靶向药为例

专利保护的创新药具有市场垄断地位,高企的药价不仅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投入,也极大程度上制约了药物可及性。世界各国创新药价格形成机制都与该国特定的医疗保障体系相适应,都试图在保护创新和增加药物可及性之间寻求平衡。虽然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但对于许多癌症、罕见病、器官移植等重疾患者家庭而言,巨额的医药费用支出仍是不可承受之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屡有发生。受经济条件限制,有些家庭只能转向保守治疗甚至放弃治疗。

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发布《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选择“价格高、疗效确切、社会关注的若干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进行试点谈判,正式启动国家层面的创新药价格谈判(国谈)。创新药国谈至今已进行4次(见表1),共计126个品种被纳入医保目录,预计医保支出约500亿元。2020年8月17日,医保局公布了《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新一轮创新药谈判进入倒计时。

表1 4次国家层面药品医保价格谈判情况

来源:GBISOURCE。(www.xing528.com)

创新药价格谈判的“灵魂砍价”中,以药物价格和临床指标为考量的“成本—效用”分析,以及对医保资金占用预算影响分析,是谈判双方的客观依据和核心考量。以肿瘤药为例,以质量调整生命年(quality-adjusted life year)来度量的增量成本—效果比(incremental cost-effectiveness ratio,ICER)小于人均GDP水平则代表有一定的性价比,而3倍人均GDP则在国际上普遍被认为是上限阈值

预算影响分析中,除了考虑价格因素之外,进保药物销量预测也是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相应的医保支出。笔者整理了2015年至2018年3次医保谈判中的34种抗肿瘤靶向药进保前后销量变化,并以这些肿瘤药品参加谈判的年份为基点,分析谈判前和谈判后34种药品的销量/销售额变化。虽然这些创新靶向药品在谈判前的销售增速已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但这些药物在进保后前两年经历了更加明显的销量/销售额的跳跃,首年销量增幅中位数高达342%,销售额增幅达149%(见图1)。

图1 医保谈判前后抗肿瘤药的销量/销售额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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