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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问题: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和激励机制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反对将碳汇纳入清洁发展机制,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额度的方式实现减排承诺,这无疑削弱了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责任。2013年,华沙气候大会达成了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增加森林面积而增加碳汇的行动,明确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减少毁林排放、减少森林退化排放、保护森林碳储量、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碳储量五项具体行动,提供激励机制。

碳汇问题: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和激励机制

正是在气候变化的现实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进程中,“碳汇”这一个新词得到产生,并逐渐为大众所熟知。应对气候变化缔约方谈判协议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减缓”和“适应”两项基本措施,并逐渐把林业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

“减缓”是指通过各种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降低气候变化的危害。“适应(adaptation)意味着采取措施来降低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4]因此“适应”概念是指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和影响进行评价,并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力措施。具体来讲,“减缓”措施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碳源);二是增加对温室气体的吸收(碳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是通过减少能耗、提高能效、使用清洁能源等来实现。而增加对温室气体的吸收,主要是通过森林等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即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到植物体和土壤中,在一定时期内起到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作用。硬性减排,一般需要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能源结构,但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稳步向前推进的过程,如果贸然利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市场运行,不仅对市场的自发秩序不利,而且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之间存在时间跨度,单纯的减排,不能有效挽救当前的气候变化。相比较而言,通过森林植被、湿地等自然资源的植物特性吸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可能是一种有效的过渡性政策,可以在缓解气候变化问题的同时,为改进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清洁能源的利用提供一定的空间。因此,减缓气候变化,不仅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应该利用森林植被、湿地等自然方式吸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

碳汇在减缓气候变化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突出的优势,因此,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就已经对碳汇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1997年《京都议定书》又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一座里程碑,它标志着各缔约方第一次考虑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并且《京都议定书》取得一个开创性的突破,就是它建立了一系列旨在削减温室气体减缓成本的“合作机制”,即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减排机制。其中,排放贸易机制(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一种履约机制,各发达国家获得各自的排放上限“分配数量单位”,可以根据本国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以贸易的方式对超出分配数量的部分进行购买或者对短缺部分进行出售。联合履行机制(JI)是指发达国家为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承诺减排目标,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开展减缓温室气体浓度的行动。减排成本较高的发达国家通过该机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发达国家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项目,投资国可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而东道国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发展。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唯一一个和发展中国家有关的减排机制,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技能培训等方式,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信用

林业具有多种效益,兼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双重功能,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是否将“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碳汇项目列入清洁发展机制产生了较大争议。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反对将碳汇纳入清洁发展机制,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额度的方式实现减排承诺,这无疑削弱了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责任。在谈判各方的努力下,终于在2001年达成了共识,共同签署了《波恩政治协定》《马拉喀什协定》,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造林、再造林吸收的碳汇抵消一部分工业活动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则同意将造林、再造林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其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这标志着林业的生态功能在经济上得到了全社会的承认,标志着林业的生态服务进入了可以通过贸易获取回报的时代。

2003年和2004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十次两次缔约方大会,国际社会对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的具体操作模式和程序进一步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了新的运作规则,为正式启动实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2007年为进一步推进《京都议定书》的有效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备受瞩目的“巴厘岛路线图”,对林业碳汇交易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它强调除通过森林保育、增加森林覆盖率、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之外,还呼吁发展中国家要持续关注毁林和森林退化等方面的问题。“路线图”旨在引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由发达国家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以产生更多的林业碳汇的方式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各自承诺的减排目标。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进一步强调了林业增汇减排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强调减少乱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是至关重要的,需要提高森林对温室气体的清除量,要求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大量资金以减少乱砍滥伐和森林退化产生的碳排放、支持技术开发和转让等,这进一步促进发展中国家林业碳汇发展。2010年,坎昆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对核算出来的森林管理活动产生的碳汇用于抵消工业、能源排放的总量设定一个上限。2013年,华沙气候大会达成了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增加森林面积而增加碳汇的行动,明确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减少毁林排放、减少森林退化排放、保护森林碳储量、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碳储量五项具体行动,提供激励机制。(www.xing528.com)

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进一步突出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地位,将林业作为单独条款列出,要求2020年后各缔约方采取积极行动,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则进一步把林业作为单独条款写入了《巴黎协定》,要求2020年后各缔约方采取积极行动,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增加森林碳汇。2017年第71届联合国大会进一步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了全球性森林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强调了森林的重要性,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可持续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愿景,进一步凸显了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了全球对森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推动了全球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全球气候变化的政治议程为林业碳汇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巴黎协定》的通过,改变了《京都议定书》下的世界温室气体减排格局,确立了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规则。《巴黎协议》提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范围的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排努力,鼓励不同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也就是说它要求所有缔约方,无论发展程度高低,均需通过自主贡献来协力抑制全球变暖。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要以“国家自主贡献”方式承担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而不再只是《京都议定书》CDM机制中接受资金、技术的一方。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国际上碳排放量位居前列的国家。面对经济发展和减排的双重压力,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一直在向国际社会展现最大的决心和最负责任的态度。我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2007年以来,多次专项发布国家方案、白皮书等。2015年6月,我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文件明确表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毫无疑问,实现这一目标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但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仍会按照方案认真去落实,这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重要区别。我国是林业大国,森林储备丰富,林业碳汇储量巨大,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方案的目标,我国除了通过提高减排技术、使用清洁能源等传统减排路径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丰富的优势,开展林业碳汇交易。正是在气候变化大背景下,林业碳汇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同时我国也积极制定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针,陆续出台发展林业碳汇交易的政策性文件,开展碳汇造林试点,努力推动林业碳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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