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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市场与林业碳汇交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世界各国开始重视碳减排,极大地促进了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标志着可以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由此,碳交易和国际碳交易市场开始诞生。碳交易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交易复杂、种类繁多的国际碳市场,这些国际碳交易市场根据是否受规则的强制制约,可以大致分为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两种。

国际碳市场与林业碳汇交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在各国政府对气候变化事务进行介入,全球气候政治谈判与博弈艰难的发展背景下,碳交易作为一种国际减排合作的政策工具应运而生。随着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世界各国开始重视碳减排,极大地促进了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动碳交易对改善全球气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碳交易也可以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或碳贸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该协议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并提出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纳入国际减排合作框架中。《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标志着可以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由此,碳交易和国际碳交易市场开始诞生。

碳交易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交易复杂、种类繁多的国际碳市场,这些国际碳交易市场根据是否受规则的强制制约,可以大致分为强制市场(京都市场)和自愿市场(非京都市场)两种。京都市场主要是指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规则和从《京都议定书》中衍生的国家或者地区规定而建立的交易市场,这些市场主要是配额交易和项目级的抵消机制,如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等。《京都议定书》作为强制性规则,规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其他国家或地区为了完成既定量化指标,进一步从《京都议定书》中衍生制定自己的规则,如《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削减8%”,以此目标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确立本地区交易规则,成立了欧盟排放贸易计划。非京都市场是全球碳市场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京都市场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各类机构、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共同协商认定并承诺遵守减排目标,以履行环保责任,也就是说非京都市场与京都市场强制减排不同,它的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自愿的责任。非京都市场主要有两类,一类基于法律运行,需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责任;另一类则无立法背景,基于各类机构、企业和公众自愿购买,以树立企业形象,突出企业社会责任,加强企业品牌建设获得社会效益,体现个人减排意识等等。自愿市场,不依赖法律进行强制性减排,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对获得的减排量进行统一的认证与核查,其交易更为灵活和简单。自愿市场产生较早,相对成熟,内容比较丰富,主要是自愿减排量(VER)的交易。此外还有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联盟开发的项目设计标准(CCB),以及由气候集团、世界经济论坛和国际碳交易联合会联合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量认证标准(VCS)、农林减排体系(VIVO)计划等等。

为了顺利实现减排目标,鉴于不同国家在减排技术、资金、成本等方面上存在的差异,进一步增强减排灵活性,《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单位”(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国际排放贸易机制: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基于配额的交易,在交易中,购买者在“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机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就是以配额交易为基础的,在该机制下环境管理者会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国家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分配数量单位”,如果在承诺期中这些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则剩余的“分配数量单位”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而面临违约风险的国家,以获取利润;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分配数量单位”,否则将会被处以重罚。基于配额的交易主要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新西兰排放交易体系、中国的七个碳交易试点等。基于项目的交易,在交易中,购买者在“基准与信用”机制下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量,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联合履行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不管是联合履行机制还是清洁发展机制,他们运作基础都是由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避免高额处罚。他们的不同之处只是在于联合履约机制是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是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合作机制。简单来说,配额市场交易的对象是碳排放权配额,它是一种碳排放许可的交易;项目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减排量,它是减排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信用。前者为事前分配,后者为事后授信。

自《京都议定书》签署以来,林业碳汇得以产生,但是由于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仅用于造林、再造林活动,而毁林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却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排放源。为解决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上升的问题,2005年后国际社会开始把减少发展中国家森林破坏造成的碳排放,加强对森林保护和管理从而增加碳储量逐渐纳入气候变化谈判进程,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最终各方一致同意激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排放,把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增加森林碳储量纳入“巴厘岛路线图”中。从此,“要求发展中国家通过减少毁林与森林退化减排,以及森林保护、可持续管理、增加森林碳库”也就逐渐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历次缔约方大会必不可少的谈判议题,《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巴黎协定》等公约不断对其细化,这使得林业碳汇在清洁发展机制基础上,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保证了林业碳汇交易的顺利进行。(www.xing528.com)

碳市场形成以来,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碳市场的建设,目前全球碳市场发展迅速、如火如荼、前景广阔,并日趋多元化。截至2019年,全球共有20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已经投入运行,6个国家和地区正建设碳排放权交易体系,12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策划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全球碳市场共覆盖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左右,覆盖地区的GDP之和占全球GDP的37%左右。

目前,国际上并未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在全球碳市场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目前世界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京都议定书》要求,从2008年到2012年,欧盟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年的排放量低8%。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减排承诺,获取运用总量交易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经验,欧盟制定了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08年初开始正式运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欧盟二氧化碳总排放的50%和所有温室气体排放的40%。据统计,2019年欧盟碳市场的配额高达18.55亿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目前已经进入第三个运行阶段的后期,其交易机制和监管机制都已较为完善和成熟,为其他地区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经验参考。除了欧盟之外,其他西方国家碳市场也比较活跃,如英国的英国排放权贸易体系(UK-ETS)、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澳大利亚的澳洲国家信托(NSW)等。在欧美碳交易市场迅速发展之际,亚洲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建立碳交易市场和着手碳交易,印度全国商品和衍生品交易所(NCDEX)也从2008年开始进行碳交易,2010年,日本京都总量限制交易体系作为亚洲首个碳交易体系正式启动,这也是全世界第一个城市总量限制交易计划。韩国碳交易体系也在2015年开始启动。碳汇市场方兴未艾,据世界银行测算,到2020年,碳交易总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可能会超过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标的

自从启动碳市场之后,世界各国纷纷展开林业碳汇实践。截至2018年,全球13个国家及区域碳交易体系中纳入了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国际林业碳汇交易融资累计超过60亿美元,正在实施或正在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超过1500个。从林业碳汇交易的地区来看,林业碳汇交易集中发生在澳大利亚、加州—魁北克、新西兰等国家和区域碳交易体系中。2015年,新西兰林业碳汇交易量与交易额分别为130万吨和1040万美元;加州—魁北克碳市场中的林业碳汇交易量与交易额分别为650万吨和6320万美元;澳大利亚林业碳汇交易量与交易额分别为6070万吨和5.885亿美元。从林业碳汇交易的市场看,全球林业碳汇交易主要发生在自愿市场中。2016年,自愿市场下的林业碳汇交易额累计突破10亿美元,但是,近年来林业碳汇融资方式开始朝着多样化方向转变,管制市场异军突起,非市场机制增加迅速,自愿市场中的林业碳减排量向管制市场转化发展,新型交易模式和融资途径不断涌现。总之,目前国际林业碳汇融资的主要途径管制市场、自愿市场以及非市场机制下基于结果的减排付费行动,均得到长足发展,全球林业碳汇融资发展迅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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